建筑物租赁权的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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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租赁权的对抗力

场景说明

B 租赁了 A 拥有的一栋建筑物作为办公室使用,且已实际接收了建筑物的交付(例如拿到了钥匙、搬入了办公设备等),但租赁权并未办理登记。此后,A 将建筑物出售给 C,C 要求 B 搬离。问题在于:B 是否必须搬离该建筑物?

租赁权的对抗力

日本《民法》:

根据日本《民法》第 605 条,只有在承租权(租赁权)完成登记的情况下,承租人才能对抗(“对抗力”)此后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如新买主),从而继续留在租赁物中。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承租人通常无法强制出租人(所有权人)配合办理租赁权登记,导致在多数情况下很难依靠《民法》第 605 条的规定来获得对抗力。

《借地借家法》:

为了进一步保护承租人在建筑物租赁关系中的地位,日本制定了《借地借家法》(对借地与借家均有特别保护规定)。对于建筑物租赁,该法第 31 条确立了一项特别规则:
即使租赁权未登记只要承租人已经实际接收了建筑物的交付(例如钥匙的交付或家具搬入),便可对抗新的所有者(买主),要求继续维持租赁关系。
这就意味着,只要承租人处于对建筑物的“现实支配与使用”状态,无论新买主是否知情、是否善意,都不能单方面迫使承租人搬离。

关键条文

《民法》第 605 条(一般规则)

内容要点:若租赁权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则该租赁关系能够对抗后续取得该不动产的第三人。

局限性:在现实中,登记难以达成,承租人往往无法依此获得对抗力。

《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特别规则)

内容要点:即使租赁权没有登记,只要承租人已经实际接收并使用该建筑物(例如拿到钥匙并搬入,体现出对建筑物的现实支配),就可以对抗自出租人处购买该建筑物的新所有者,继续维持租赁关系。

适用范围:建筑物租赁(对于土地租赁,则适用该法其他条文及相应规则)。

案例解答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

承租人 B 已实际接收了建筑物。根据《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即便其租赁权没有登记,B 仍可依法对抗新买主 C。

因此,C 无权要求 B 搬离,B 可以继续在该建筑物内办公。除非双方另行达成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合意,或者依据其他正当事由(如到期不续租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才能导致 B 搬离。

考试要点

登记与否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日本《民法》要求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但对建筑物租赁而言,《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提供了更强的保护。

现实交付的重要性

对建筑物租赁而言,只要承租人已拿到钥匙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建筑物,即便无登记,也能对抗日后取得所有权的第三人。

“现实交付”往往通过承租人的实际使用(办公或居住等)来体现。

法律适用顺序

《借地借家法》作为特别法,优先于《民法》的一般规定适用。只要满足《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的要件,承租人就可以取得对抗力。

总结

日本法律对“建筑物租赁权”在未登记情况下仍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护。通过《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的特别规定,一旦承租人完成了建筑物的“实际交付”,便能够对抗其后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人,继续享有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权。本文所述案例也正说明了此点:B 无需搬离,其对抗力来自《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所赋予的特别保护。

若在应试或实务操作中涉及相关问题,需首先确认:

是否为建筑物的租赁关系?

承租人是否已实际占有建筑物?

是否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需求?

一旦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援引《借地借家法》第 31 条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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