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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时会为了便利或提高使用价值,自费在租赁物(如建筑物)内安装空调、铺设榻榻米等附加设备。但在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这些设备的去留常常引发争议。按理来说,承租人在归还建筑物时需将造作物品拆除,但被从建筑物中拆下的榻榻米或空调几乎无用。为此,《借地借家法》设立了一种制度,承租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出租人购买造作物品,即享有请求出租人“回购”其所安装设备的权利,这被称为“造作買取請求权”。(附加设备回购请求权)
案例:
B租赁了A所有的一栋建筑物,并经A同意自行安装了空调。租赁期结束后,B要将建筑物返还给A。此时,B能否要求A购买这台空调,以免拆除后的空调形同废物而造成浪费?
回答:
根据《借地借家法》第33条第1项,B可以要求A购买空调。
法律依据及概念
造作買取請求权的法律依据
《借地借家法》第33条第1项规定,若承租人自费安装了提高建筑物使用价值的设备(即“造作物”),并符合法定要件,则可请求出租人按时价回购该设备。
“造作物”的含义
“造作物”指由承租人所有、为了提高建筑物使用价值而安装于该建筑物内的物品。例如:空调、榻榻米、固定式家具等。
造作買取請求权成立的条件
根据《借地借家法》第33条,承租人行使造作買取請求权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后安装了造作物;
2.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购入了造作物(即原本就属于出租人的物品,后由承租人买下)。
一旦承租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安装了造作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即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时价)回购该造作物。
关于“同意”与“约定不承认造作買取請求权”条款
若承租人在安装设备前,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将无法满足造作買取請求权的要件。
《借地借家法》第37条同时规定,约定不承认造作買取請求权的条款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回购”,则即便承租人自费安装了造作物,也不得行使该权利。
这一规定的立法背景在于:如果出租人担心在租赁期结束时被迫回购造作物,可能会直接拒绝承租人安装,从而给承租人利用建筑物带来不便。允许在合同中排除回购请求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出租人的顾虑,使承租人顺利获得安装许可。
要点总结
1.造作買取請求权:指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返还房屋时,可以按时价要求出租人回购承租人自费安装且提高建筑物使用价值的“造作物”。
2.行使条件:取得出租人同意后,由承租人安装的造作物;或者承租人原先从出租人手中购得的造作物。
3.合同排除约定的有效性:双方可以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排除造作買取請求权。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回购自费安装的附加设备。
在通常情况下,若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安装了空调等附加设备,且合同中未排除造作買取請求权,那么当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依市场价格买下这些设备。若合同明确约定“不承认造作買取請求权”,则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