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借家法的适用范围与建物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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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借家法的适用范围与建物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限

借地借家法的适用范围

日本的《借地借家法》(下称“本法”)是在《民法》有关租赁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土地与建筑物租赁所作的特别法,旨在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益、强化对承租人的保护。

适用于建筑物租赁(借家)

本法适用于以租赁建筑物为目的而订立的租赁合同,无论该建筑物的用途为居住还是商业经营(参见本法第1条)。

若合同标的为“借家”,则原则上均受到本法的特别保护。

适用于以所有建筑物为目的的土地租赁(借地)

若承租人就土地享有地上权或土地租赁权,并以在该土地上“拥有建筑物”为主要目的,即形成所谓“借地”,则本法也适用。即适用于以拥有建筑物为目的的地上权及土地租赁权。

只要目的是在该土地上建造或保有建筑物,本法对于承租人的权利均有相应保障。

不适用借地借家法的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原则上不适用本法,而适用《民法》的一般租赁规定:

临时使用目的
若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仅用于“一时性使用”,如租赁别墅、选举事务所等临时设施(本法第25条)。
此时,须在合同中明示“临时使用”之意图,方可排除本法适用。

无偿使用(使用借贷)
如果是无偿借用建筑物的情形(即没有租金给付义务),则应适用《民法》中关于“使用借贷”的规定,本法不予适用。

建物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限

本法为建筑物租赁合同(借家)设立了较为严格的续约与解约规则,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居住与经营稳定性,避免在合同期届满后被迫立即迁出。

合同期间的设定

无固定最短或最长期限

一般情况下,本法并未对“普通”建物租赁合同的期限设定严格的上下限,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租期少于1年的特别规定

若双方约定的租期不足1年,则该租赁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法之所以作此限定,是为了防止出租人通过反复签订短期合同规避承租人的续租保护。

补充:定期建物租赁合同(定期借家契约)

除了“普通”建物租赁合同外,本法还增设了“定期建物租赁合同”制度(亦称“定期借家契约”)。该制度下,合同到期原则上不发生法定更新,亦无“正当事由”限制的适用。但此类合同须满足书面缔结、事前说明等严格条件,且在房屋用途、租金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若未符合要件,则会被认定为普通借家合同,从而适用普通的续约规则。

合同的更新与解约

普通建物租赁合同(固定期限但非定期借家契约)

法定更新

若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常为期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均未向对方发出终止或不续约通知,合同到期后即进入“法定更新”状态,继续维持原有条件的租赁关系。

通知不续约的效果

即便出租人在期限届满前发出了不续约通知,若承租人在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则本法视为继续租赁,形成新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拒绝续约的正当事由

若出租人希望在合同期满时终止合同,必须提出“正当事由”。本法并未在条文本身列举所有情形,而是通过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其中包括:

1.出租人对该建筑物的自身使用需求。

2.承租人对该建筑物的使用需求与使用状况。

3.过去的租赁关系及整体历史考量。

4.出租人是否愿意给予适当的财产补偿。

没有正当事由或未进行合理补偿,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解约或不续约。

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约通知

若合同约定或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欲解约时需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人。自该通知到达之日起满6个月后,若双方就解约无争议,则合同终止。

继续使用的默示更新

若承租人在解约通知期满后仍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则本法推定合同已经默示更新,再次进入不定期合同状态。

正当事由的内容与意义

在本法所确立的制度下,无论是到期拒绝续约还是想要中途解约,出租人都必须依据“正当事由”原则进行说明。该原则主要衡量下列因素:

双方当事人的使用需求

出租人若声称自己或亲属急需使用房屋,需要综合考量承租人是否也面临同等或更紧迫的居住/经营需求。

租赁历史及使用状况

包括租赁年限、承租人的履约情况、房屋目前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房屋状况及实际情况

如房屋老旧需要翻修、拆除或有安全隐患等实际因素。

财产补偿

出租人是否愿意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费或补偿金,以尽量弥补承租人的损失。

若上述因素无法证明出租人一方所主张的“正当事由”足以凌驾承租人的利益,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出租人的终止请求,从而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种做法体现了本法对承租人的居住或经营稳定的优先保护立场。

总结

适用范围

《借地借家法》不仅适用于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也适用于商业用途的建筑物租赁,同时对于以拥有建筑物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借地)也进行特别规制。

例外情况

若确定为临时使用或无偿使用,则排除适用本法,回归《民法》一般规则。

存续期限与续约规则

在普通建物租赁关系下,本法并未强制最短或最长期限,但若约定不足1年则视为不定期;到期后的续约原则和解约均受“正当事由”限制,出租人不得随意赶走承租人。

定期建物租赁合同

本法亦允许签订在到期后不自动续约的“定期借家契约”,但需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及事前说明等程序性要求。

承租人保护

通过“正当事由”制度、本法最大限度保护承租人的居住与经营安定。未能满足正当事由、或未予以合理补偿时,出租人的解约或不续约申请通常不会获得支持。

综上,《借地借家法》在日本的土地及建筑物租赁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通过对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的区分、正当事由制度的设立以及对承租人利益的优先保护,维系了租赁市场的整体稳定。若在实践中遇到具体的合同订立、续约或解约争议,建议当事人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作出最符合自身权益的判断。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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