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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
关于辞任,下列记述中,根据《民法》的规定,正确的有几项?
1、通过委任而被授予代理权的人,即使约定收取报酬,也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使代理权消灭,并辞去代理人的职务。
2、父母作为亲权人,在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向法务局提出申报,从而辞去亲权。
3、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监护监督人的许可,辞去其监护职务。
4、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继承人的许可,辞去其遗嘱执行职务。
解说
1、“通过委任而被授予代理权的人,即使约定收取报酬,也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使代理权消灭,并辞去代理人的职务。”
正确
委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这是因为委任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如果这种信赖关系已经消失,却仍然强制双方继续维持委任关系,就失去了意义。例如,委托宅建业者办理居间业务后,如果发现该业者不值得信赖,可以立即解除委任合同。但是,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委任,或者委托人解除以受任人利益为目的的委任时,除非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否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第651条第1项 委任,各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
因此,本项正确。
2、“父母作为亲权人,在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向法务局提出申报,从而辞去亲权。”
错误
亲权人如果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亲权或者管理权。并不是向法务局提出申报即可辞去亲权。
《民法》第837条第1项 行使亲权的父亲或者母亲,在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亲权或者管理权。
因此,本项错误。
3、“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监护监督人的许可,辞去其监护职务。”
错误
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并不是取得监护监督人的许可。监护人的选任由家庭法院进行,因此辞任时也需要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
《民法》第844条 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
因此,本项错误。
4、“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继承人的许可,辞去其遗嘱执行职务。”
错误
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并不是取得继承人的许可。
《民法》第1019条第2项 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
因此,本项错误。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