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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
关于辞任(辞职、辞去职务),根据《民法》的规定,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几个?
ア、因委任而取得代理权的人,即使约定领取报酬,也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使代理权消灭,并辞去代理人职务。
イ、亲权人因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向法务局提出申请而辞去亲权。
ウ、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经监护监督人许可,可以辞去其职务。
エ、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经继承人许可,可以辞去其职务。
➊一个
➋ 两个
❸三个
➍四个
解说
ア、“因委任而被授予代理权的人,即使双方约定支付报酬,也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使代理权消灭,并辞去代理人职务。”
正确。
根据《民法》第651条第1项规定,委任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委任。
这是因为委任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关系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如果这种信赖关系已经不存在,那么即使强行维持委任关系,也没有实际意义。
例如,委托房地产中介(宅建业者)办理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中介业务时,如果发现该中介公司不值得信赖,委托人可以立即解除委任合同。
不过,如果在对方处于不利时期解除委任,或者委任合同不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也以受任人的利益为目的时,除非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イ、“亲权人因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通过向法务局提出申请而辞去亲权。”
错误。
根据《民法》第837条第1项规定,亲权人在有不得已事由时,必须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才可以辞去亲权或者财产管理权。
因此,并不是向法务局办理申报手续即可辞去亲权,本项表述错误。
《民法》第837条第1项
行使亲权的父亲或母亲,在有不得已事由时,经家庭法院许可,可以辞去亲权或者财产管理权。
3 错误。
根据《民法》第844条规定,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必须取得家庭法院许可才能辞任。
因为监护人的选任本身就是由家庭法院决定,所以辞任也必须经过家庭法院批准。
题目所述的“经监护监督人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项错误。
4 错误。
根据《民法》第1019条第2项规定,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应取得家庭法院许可后方可辞任。
并非取得继承人的同意即可辞任。
因此本项错误。
综上:
- 1 正确
- 2 错误
- 3 错误
- 4 错误
因此,正确的只有一个。
问题原文
問9
辞任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1 委任によって代理権を授与された者は、報酬を受ける約束をし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も、いつでも委任契約を解除して代理権を消滅させて、代理人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 親権者は、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があるときは、法務局に届出を行うことによって、親権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 後見人は、正当な事由があるときは、後見監督人の許可を得て、その任務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 遺言執行者は、正当な事由があるときは、相続人の許可を得て、その任務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一つ
二つ
三つ
四つ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文 | 中文 |
|---|---|
| 辞任 | 辞任、辞职 |
| 委任 | 委任 |
| 代理権 | 代理权 |
| 代理人 | 代理人 |
| 委任契約 | 委任合同 |
| 解除 | 解除 |
| 報酬 | 报酬 |
| 親権者 | 亲权人 |
| 親権 | 亲权 |
| 管理権 | 财产管理权 |
| 法務局 | 法务局 |
| 家庭裁判所 | 家庭法院 |
| 許可 | 许可、批准 |
| 後見人 | 监护人 |
| 後見監督人 | 监护监督人 |
| 正当な事由 | 正当事由 |
| やむを得ない事由 | 不得已事由 |
| 任務 | 职务、职责 |
| 遺言執行者 | 遗嘱执行人 |
| 相続人 | 继承人 |
| 損害賠償 | 损害赔偿 |
| 信頼関係 | 信赖关系 |
| 消滅する | 消灭 |
| 授与する | 授予 |
| 辞する | 辞去、辞任 |
| 選任 | 选任、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