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试题与答案——第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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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试题与答案——第9题

问题9

关于辞任,下列记述中,根据《民法》的规定,正确的有几项?

1、通过委任而被授予代理权的人,即使约定收取报酬,也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使代理权消灭,并辞去代理人的职务。

2、父母作为亲权人,在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向法务局提出申报,从而辞去亲权。

3、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监护监督人的许可,辞去其监护职务。

4、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继承人的许可,辞去其遗嘱执行职务。


解说

1、“通过委任而被授予代理权的人,即使约定收取报酬,也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使代理权消灭,并辞去代理人的职务。”

正确

委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任合同。这是因为委任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如果这种信赖关系已经消失,却仍然强制双方继续维持委任关系,就失去了意义。例如,委托宅建业者办理居间业务后,如果发现该业者不值得信赖,可以立即解除委任合同。但是,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委任,或者委托人解除以受任人利益为目的的委任时,除非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否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第651条第1项 委任,各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

因此,本项正确。


2、“父母作为亲权人,在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向法务局提出申报,从而辞去亲权。”

错误

亲权人如果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亲权或者管理权。并不是向法务局提出申报即可辞去亲权。

《民法》第837条第1项 行使亲权的父亲或者母亲,在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亲权或者管理权。

因此,本项错误。


3、“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监护监督人的许可,辞去其监护职务。”

错误

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并不是取得监护监督人的许可。监护人的选任由家庭法院进行,因此辞任时也需要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

《民法》第844条 监护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

因此,本项错误。


4、“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继承人的许可,辞去其遗嘱执行职务。”

错误

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并不是取得继承人的许可。

《民法》第1019条第2项 遗嘱执行人在有正当事由时,可以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辞去其职务。

因此,本项错误。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1】。


原文

問9

辞任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1、委任によって代理権を授与された者は、報酬を受ける約束をし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も、いつでも委任契約を解除して代理権を消滅させて、代理人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親権者は、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があるときは、法務局に届出を行うことによって、親権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後見人は、正当な事由があるときは、後見監督人の許可を得て、その任務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遺言執行者は、正当な事由があるときは、相続人の許可を得て、その任務を辞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日语 中文 中文说明
辞任 辞职、辞任 指本人主动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职责。
委任 委任 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接受委托的合同关系。
代理権を授与する 授予代理权 指本人赋予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
報酬を受ける 收取报酬 指因提供服务、履行受托事务等而取得约定的报酬。
委任契約を解除する 解除委任合同 指终止委任合同,使委任关系消灭。
代理権を消滅させる 使代理权消灭 指使已经授予的代理权限失去法律效力。
親権者 亲权人 对未成年子女依法行使亲权的父母。
やむを得ない事由 不得已的事由 指在客观上确实存在难以避免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原因。
届出を行う 提出申报、备案 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交申报。
後見人 监护人 依法为被监护人处理事务、保护其利益的人。
後見監督人 监护监督人 对监护人的事务进行监督的人。
正当な事由 正当事由 法律上足以认可某项行为的合理原因。
任務を辞する 辞去职务 指主动终止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上的职务或职责。
遺言執行者 遗嘱执行人 负责实施遗嘱内容、实现遗嘱人意思的人。
家庭裁判所の許可を得る 取得家庭法院许可 在法律规定需要家庭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取得其正式许可后才能实施相关行为。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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