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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6
关于《宅地建筑交易业法》第35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说明,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几个?
另外,说明对象并非宅地建筑交易业者。
ア、关于燃气配管设备等,如果在住宅买卖后,宅地内燃气配管设备等的所有权仍归家庭用液化石油气(LPガス)销售公司所有,则必须对此进行说明。
イ、进行重要事项说明的宅地建筑交易士,即使不是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士也可以,但在书面上署名的宅地建筑交易士,必须是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士。
ウ、在对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办公楼某一房间进行买卖媒介时,如果该整栋建筑物及其基地的管理已委托他人,则必须说明受托管理者的姓名(法人时为商号或名称)及住所(法人时为其主要事务所所在地)。
エ、在对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二手公寓某一房间进行买卖媒介时,如果存在关于为该整栋建筑物计划性维修而积立费用的管理规约,则必须说明其内容以及已经积立的金额。
① 一个
② 两个
③ 三个
④ 四个
解说
㋐ “关于燃气配管设备等,如果在住宅买卖后,宅地内燃气配管设备等的所有权仍归家庭用液化石油气销售公司所有,则必须对此进行说明。”
【正确】。
作为重要事项说明的内容之一,需要说明饮用水、电力、燃气、排水等设施的整备状况(若尚未整备,则需说明整备前景及整备相关的特别负担)(《宅建业法》第35条第1项第4号)。
作为该说明的一部分,如果宅地内存在燃气配管设备等,并且在住宅买卖后其所有权仍属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业者,则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解释运用—第35条第1项第4号相关)。
【参考】
在住宅新引入液化石油气时,通常由液化石油气公司免费进行燃气配管施工。这些施工费用通常通过日后的燃气费用回收。
但如果途中想更换燃气公司,原液化石油气公司可能会主张其对配管拥有所有权,并要求买方支付买取费用。由于买方可能因此承担特别费用,所以法律要求对此进行说明。
类似・关联问题 4题
- 在进行住宅买卖媒介时,如果宅地内燃气配管设备等在住宅出售后仍归家庭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业者所有,则必须对此进行说明。(H29-41-3)
- 在进行建筑物买卖媒介时,如果饮用水、电力、燃气供给及排水设施尚未整备,则必须说明整备前景及其特别负担事项。(H24-30-2)
- 在建筑物租赁媒介中,虽说明了自来水、电力及下水道已完备,城市燃气尚未整备,但未说明其整备前景。(H18-35-2)
- A作为卖方签订土地附建筑物买卖合同时,因买方B居住于该建筑物旁边,认为其已知有城市燃气供应,因此未向B进行有关燃气供应的第35条重要事项说明。(H15-45-2)
㋑ “进行重要事项说明的宅地建筑交易士,即使不是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士也可以,但在书面上署名的宅地建筑交易士,必须是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士。”
【错误】。
错误之处在于“专任”。
法律并不存在“只有专任宅地建筑交易士才能进行”的业务。
无论是第35条书面的署名与说明,还是第37条书面的署名,只要是受雇于该宅建业者的宅地建筑交易士即可进行,包括兼职人员(打工、临时工等)在内都可以办理。
㋒ “在对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办公楼某一房间进行买卖媒介时,如果该整栋建筑物及其基地的管理已委托他人,则必须说明受托管理者的姓名(法人时为商号或名称)及住所(法人时为其主要事务所所在地)。”
【正确】。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中,如果整栋建筑物及其基地的管理已委托给管理业者,则该管理业者的姓名、住所(法人时为商号或名称及总公司所在地)属于重要事项说明内容(《宅建业法施行规则》第16条之2第8号)。
另外,如果管理业者是已登记的公寓管理业者,还需记载其登记编号。
类似・关联问题 6题
- 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在进行区分所有建筑物买卖媒介时,如果整栋建筑物及其基地的管理委托给法人,则必须说明该法人之商号或名称及主要事务所所在地。(R7-27-1)
- 对委托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建筑物进行租赁媒介时,无论该建筑物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向承租人说明管理公司的商号及主要事务所所在地。(R1-41-1)
-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买卖媒介中,如果整栋建筑物及其基地的管理已委托他人,则必须说明受托人的姓名(法人时为商号或名称)及住所(法人时为主要事务所所在地)。(H29-41-1)
- 对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的建筑物进行租赁合同媒介时,无论建筑物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向承租人说明管理公司的商号或名称及其主要事务所所在地。(H25-29-2)
- 如果该公寓的管理已被委托,则必须说明受托人的姓名(法人时为商号或名称)、住所(法人时为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及受托业务内容。(H17-38-1)
- 对于接受公寓管理委托的法人,仅说明其商号或名称,而未说明其主要事务所所在地。(H13-36-4)
㋓ “在对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二手公寓某一房间进行买卖媒介时,如果存在关于为该整栋建筑物计划性维修而积立费用的管理规约,则必须说明其内容以及已经积立的金额。”
【正确】。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买卖中,如果存在关于修缮积立金的规约,则其内容及已积立金额属于重要事项说明内容(《宅建业法施行规则》第16条之2第6号)。
另外,如果存在拖欠修缮积立金的情况,也必须说明其金额。
之所以要求说明当前积立金额,是因为若积立不足,将来可能发生征收特别负担金等风险。
类似・关联问题 5题
-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买卖媒介中,如果存在关于计划性维修费用积立的规约,则必须说明其内容,但无需说明已经积立的金额。(R2⑩-44-4)
- 在二手公寓买卖媒介中,如果存在关于计划性维修费用积立的规约,则必须说明其内容以及已积立金额。(H29-41-4)
- 若该公寓存在关于计划性维修费用积立的规约,A只需说明其内容,无需说明已积立金额。(H20-37-3)
- 对于作为买卖对象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如果存在维修费用积立规约,只需说明其存在,无需说明已积立金额。(H16-37-1)
- A在媒介卖主D与买主E之间的二手公寓买卖时,虽知D拖欠修缮积立金,但未向E进行第35条的重要事项说明。(H15-45-4)
因此,正确的有【三つ(③)】。
日本語原文問題
問26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条に規定する重要事項の説明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なお、説明の相手方は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ではないものとする。
ア、ガス配管設備等に関して、住宅の売買後においても宅地内のガスの配管設備等の所有権が家庭用プロパンガス販売会社にあるものとする場合には、その旨を説明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イ、重要事項の説明を行う宅地建物取引士は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でなくてもよいが、書面に記名する宅地建物取引士は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ウ、区分所有建物である事務所ビルの一室の売買の媒介を行う場合、当該1棟の建物及びその敷地の管理が委託されているときは、その委託を受けている者の氏名(法人にあっては、その商号又は名称)及び住所(法人にあっては、その主たる事務所の所在地)を説明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エ、区分所有建物である中古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の売買の媒介を行う場合、当該1棟の建物の計画的な維持修繕のための費用の積立てを行う旨の規約の定めがあるときは、その内容及び既に積み立てられている額について説明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词语与语法解说
| 日本語 | 中文解释 |
|---|---|
|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たくちたてものとりひきぎょうほう) | 宅地建筑交易业法 |
| 重要事項説明(じゅうようじこうせつめい) | 重要事项说明 |
| 宅地建物取引士(たくちたてものとりひきし) | 宅地建筑交易士 |
| 専任(せんにん) | 专任 |
| 記名(きめい) | 署名 |
| 区分所有建物(くぶんしょゆうたてもの) | 区分所有建筑物 |
| 管理委託(かんりいたく) | 委托管理 |
| 主たる事務所(しゅたるじむしょ) | 主要事务所 |
| 修繕積立金(しゅうぜんつみたてきん) | 修缮积立金 |
| 規約(きやく) | 管理规约 |
| 滞納(たいのう) | 拖欠 |
| 配管設備(はいかんせつび) | 配管设备 |
| プロパンガス | 液化石油气(LPガス) |
| 媒介(ばいかい) | 媒介、中介 |
| 所有権(しょゆうけん) | 所有权 |
|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必须…… |
| ~に関して | 关于…… |
| ~を委託する | 委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