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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
下列记述中,包含根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被禁止的行为的有几个?
1、宅地建物交易士在通过电话进行公寓销售劝诱时,首先告知对方其目的是劝诱签订合同,然后没有说出自己的姓名,而是告知自己所工作的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名称及许可证号码后进行劝诱。
2、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在代理出租公寓时,收到入住申请人的申请后,等待该公寓所有人作出审查答复。此后,入住申请人通过电话表示想要撤回申请,但该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工作人员提高声音怒斥道:“如果要撤回申请的话,至少也得来一趟事务所,否则我们很为难。”并强迫申请人与其见面。申请人因其言行而感到不安,于是前往事务所提出撤回申请,随后申请被同意撤回。
3、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临时雇用一名兼职人员,让其分发公寓销售广告传单,同时为了让其辅助进行合同书的制作工作,向该人员签发了从业人员证明书,并让其从事上述工作。但是,该兼职人员在分发公寓销售广告传单时,没有携带从业人员证明书。
4、在进行公寓销售劝诱时,宅地建物交易士向希望购买采光良好的公寓的购买者说明:“公寓南侧的月租停车场才刚建成,今后那里完全没有计划建造公寓等高层建筑。”并接受了购买者提出的购买申请。
解说
1、“宅地建物交易士在通过电话进行公寓销售劝诱时,首先告知对方其目的是劝诱签订合同,然后没有说出自己的姓名,而是告知自己所工作的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名称及许可证号码后进行劝诱。”
禁止。
在进行合同签订的劝诱时,在开始劝诱之前,必须向对方告知以下三项内容:①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商号或者名称;② 进行劝诱人员的姓名;③ 劝诱签订该合同的目的。
在未告知上述三项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劝诱,属于不正当劝诱行为,是被禁止的行为(《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施行规则》第16条之11第1号ハ)。本项虽然告知了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名称及劝诱目的,但没有告知“劝诱人员的姓名”,因此违反规定。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施行规则》第16条之11第1号ハ 在进行该劝诱之前,不告知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商号或者名称、进行该劝诱人员的姓名以及劝诱签订该合同的目的,而进行劝诱。
因此,本项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2、“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在代理出租公寓时,收到入住申请人的申请后,等待该公寓所有人作出审查答复。此后,入住申请人通过电话表示想要撤回申请,但该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工作人员提高声音怒斥道:‘如果要撤回申请的话,至少也得来一趟事务所,否则我们很为难。’并强迫申请人与其见面。申请人因其言行而感到不安,于是前往事务所提出撤回申请,随后申请被同意撤回。”
禁止。
为了使对方签订合同,或者为了妨碍对方撤回或解除合同申请,不得对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相对方等进行威迫(《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47条之2第2项)。本项中,在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时,工作人员提高声音并强迫其到事务所见面,申请人也因此对其言行产生了不安。这属于“威迫”。即使之后最终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在实施威迫行为的时点已经构成违反规定。“威迫”是指通过言语或行为表现出强硬态度,使对方产生不安、恐惧等心理的行为。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47条之2第2项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等不得为了使对方签订与宅地建物交易业有关的合同,或者为了妨碍对方撤回或者解除与宅地建物交易业有关的合同申请,而对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相对方等进行威迫。
因此,本项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3、“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临时雇用一名兼职人员,让其分发公寓销售广告传单,同时为了让其辅助进行合同书的制作工作,向该人员签发了从业人员证明书,并让其从事上述工作。但是,该兼职人员在分发公寓销售广告传单时,没有携带从业人员证明书。”
禁止。
从业人员证明书必须由该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所有从业人员携带(《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48条第1项)。兼职人员等临时从业人员也属于该规定的对象,因此,如果没有让其携带从业人员证明书而从事业务,就违反规定。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48条第1项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必须按照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方式,让从业人员携带证明其为该从业人员的证明书;如果没有让其携带该证明书,不得让该人员从事其业务。
因此,本项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4、“在进行公寓销售劝诱时,宅地建物交易士向希望购买采光良好的公寓的购买者说明:‘公寓南侧的月租停车场才刚建成,今后那里完全没有计划建造公寓等高层建筑。’并接受了购买者提出的购买申请。”
禁止。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及其代理人、使用人等从业人员,在劝诱对方签订有关物件的合同时,不得向对方提供使其误认为获得利益是确定的“断定性判断”(《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47条之2第1项)。
例如:“2~3年后,该物件的价格一定会上涨。”、“购买该物件后,在一定期间内一定能够获得收入,绝对不会亏损。”、“今后南侧绝对不会建造○层以上的建筑物。”等,对收益或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等作出确定性判断的说明,都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本项中,宅地建物交易士断言公寓南侧今后“完全没有计划”建造高层建筑物,属于对未来环境作出确定性的判断,因此属于禁止行为。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47条之2第1项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或者其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本条中称为“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等”),在劝诱签订与宅地建物交易业有关的合同时,不得向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相对方等提供使其误认为获得利益是确定的断定性判断。
因此,本项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因此,被禁止的记述是【四个】。
原文
問31
次の記述のうち、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により禁止されている行為が含まれている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 宅地建物取引士が、マンション販売の勧誘を電話で行うにあたり、まず、契約締結について勧誘する目的である旨を告げたうえで、自分の名前は名乗らず、自身の勤務す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の名称及び免許番号を伝えたうえで勧誘を行った。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賃貸マンションの媒介で入居申込者から申込みを受け付けたところ、当該マンションのオーナーからの審査回答待ちとなった。その後、入居申込者が、申込みを撤回したい旨電話で伝えたところ、当該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の従業員から声を荒げ「撤回をするなら、とりあえず事務所まで来てくれないと困る」と怒鳴られ、面会を強要された。申込者はその言動に不安を覚えたため、事務所に赴いて、申込みの撤回を申し出たところ、申込みの撤回が了承された。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一時的にアルバイトを雇って、マンション販売の広告チラシの配布を行わせることとしたほか、契約書の作成業務も補助的に行わせるため、従業者証明書をその者に発行し、それらの業務を行わせた。ただし、そのアルバイトはマンション販売の広告チラシの配布の際には、従業者証明書を携帯していなかった。
- マンションの販売の勧誘における説明において、宅地建物取引士は、日当たりのよいマンションの購入希望者に対して、「マンション南側の月極駐車場は出来たばかりであり、将来にわたりそこにマンションなどの高層の建物が建つ予定は全くない」と説明し、購入希望者から購入申込みを受け付けた。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语 | 中文 | 中文说明 |
|---|---|---|
| 勧誘 | 劝诱、推销 | 为促使对方签订合同而进行的劝说、推销行为。 |
| 契約締結 | 签订合同 | “締結”是法律文件中常用的正式表达,表示签订、缔结合同。 |
| 勧誘する目的 | 劝诱的目的 | 表示进行劝诱时必须向对方事先告知的目的。 |
| 従業者証明書 | 从业人员证明书 | 证明该人员属于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从业人员的证件。 |
| 携帯する | 携带 | 法律及行政规定中常用于表示随身携带相关证件。 |
| 申込みを撤回する | 撤回申请 | “撤回”表示将已经提出的申请收回。 |
| 威迫 | 威迫、胁迫 | 以强硬的言语或行为使对方产生不安、恐惧等心理。 |
| 妨げる | 妨碍 | 表示阻止、妨碍他人进行某种行为。 |
| 断定的判断 | 断定性判断 | 对未来利益等作出确定性的判断,使对方产生“肯定如此”的误解。 |
| 利益を生ずることが確実 | 获得利益是确定的 | 表示对收益具有确定性的判断,是宅建业法中的重要禁止事项。 |
| 事務所 | 事务所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开展业务的办公场所。 |
| 免許番号 | 许可证号码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取得营业许可后所对应的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