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托所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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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托所等的说明

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因宅建业者原因遭受损失时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宅建业法规定,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以下简称“宅建业者”)必须在合同成立前,就其营业保证金或保证协会所提供的弁済业務保証金的存放场所及相关信息,向交易当事人进行说明。

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出租方与承租方等当事人,若因宅建业者的责任遭受经济损失,可依据《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条之2的规定,申请从宅建业者交纳的营业保证金或保证协会提供的弁済业務保証金中获得补偿。

目的

让交易当事人充分了解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与保障范围,以增强交易透明度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说明时机

说明阶段:应当在“重要事项说明”阶段进行,但该说明内容不属于法定“重要事项说明”的范畴

说明方式:既可口头,也可书面,无须专门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不动产交易士)执行,宅建业者或其授权人员均可。

说明内容

宅建业者类型 必要说明事项
非保证协会会员 营业保证金的存放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保证协会会员

1. 宅建业者加入保证协会的事实;
2. 保证协会的名称、地址及事务所所在地;
3. 弁済业務保証金的存放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宅建业者需在合同成立之前向交易的直接当事人(如买卖双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交换合同的双方等,宅建业者除外)说明营业保证金或弁済業務保証金的供托所相关信息,不包括宅建业者自身。

该说明必须在合同正式成立前完成,以确保当事人基于充分信息做出决定。

制度意义

交易安全:明确担保金来源及存放机构,增强交易各方信心。

风险控制:如业者发生违约或破产,当事人可迅速启动保证金或保证协会赔付程序,降低损失。

合规要求:宅建业者履行说明义务,是法律对不动产交易市场规范化、透明化的重要保障。

总结

宅建业者在不动产买卖、租赁及交换交易中负有提前说明其营业保证金或弁済业務保証金存放场所的法定义务。通过明确保证金的存放机构与所在地,以及保证协会的相关信息,保障交易当事人在遭受损失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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