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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自2021年起,多项不动产交易中的法定书面文件已由“必须面对面、纸质交付”改为“可经当事人同意后以电子方式交付”。只要取得对方明确同意,即可通过电子邮件、网页下载等方式提供,不再强制要求纸质的文件交付。
可电子化交付的文书
媒介・代理契约締结时的交付书面
传统上,居间(媒介)契约或代理契约书面必须在契约締结前由仲介业者交付。
自修法后,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以 PDF 等可打印、可验证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供。
レインズ(指定流通机构)注册时的交付书面
由不动产流通标识系统(REINS)发出的“已注册证明”原为纸质交付。
允许电子邮件或网页下载方式提供注册证明。
重要事项说明书(含 IT重説)
重要事项说明书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电子方式提前交付。
可结合网络会议(如 Zoom)在线“IT重説”,当场通过屏幕共享讲解并同步发送电子文件。
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书面(契约締结后交付的文书)
包括不动产买卖契约书、租赁契约书等“契约締结后需在三日内交付”的第37条书面。
2022年修正后,同样可经当事人同意以电子形式交付。
保全措施证明文书
证明担保金已存入信托账户或保证保险已投保等文件,亦可电子化提供。
《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相关资金担保文书
住宅瑕疵保修履行法下的保证金存入证明或保修保险合同等,可电子方式交付。
提供方式
为确保当事人能够确实接收并留存记录,常见电子交付方式包括:
电子邮件:发送可打印的 PDF 或类似格式。
网页下载:通过安全链接提供下载,须在邮件或口头中通知对方下载地址及有效期。
移动存储介质:如 CD-ROM、USB 等(虽少见,但法律并未排除)。
注意事项
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可打印性:电子文件应保持原样可打印为书面记录。
防篡改与验证:文件记录要采取措施防止篡改,例如使用电子签名、PDF 签章或哈希校验等技术,确保接收后可验证文件完整性。
电子签名法合规:宅建士的签名(记名押印)若以电子形式完成,须满足《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法》的规范,确保签名的真实性与不可否认性。
同意的取得与记录:应在邮件、网络会议记录或书面确认函中注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并妥善保存该同意记录。
通知文件可下载:通过网页下载的情况,需要通知对方文件已可供下载。
例外情况
根据令和5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特定商取引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过去仅能采用纸质交付的以下文书,在取得消费者事前同意并履行政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消费者充分说明重要事项、取得理解与同意等)后,也可以采用电磁方式(如附PDF的电子邮件)提供:
冷静期解除权通知书(クーリングオフ通知书)
冷静期解除的行使文书(クーリングオフ的通知书)
分期付款销售合同解除催告书
以上文书均属于“契約书面等”,因而在满足法律要求后,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消费者。
但需注意,用于证明已取得消费者“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上述文书”的同意书副本(即所谓的“控え书面”),原则上仍必须以纸质方式交付给消费者,并应由消费者在该纸质同意书上签字或盖章后留存。
之所以要求“控え书面”采用纸质交付,主要是为了:
1.确保证据的可靠性:纸质签名或盖章不易伪造,有助于日后查证同意的真实性与时间;
2.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在纸面上清晰地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条款,避免因电子传输造成的误解或纠纷。
总结
法律修正使日本不动产交易中大部分原本必须纸质交付的法定文件(如媒介契约、重要事项说明书、买卖和租赁契约等),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可通过可打印且具防篡改和电子签名效力的电子邮件、网页下载等方式发送。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交易流程,节省了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方式提供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且,冷静期相关通知与解除文书及分期付款合同解除催告书虽然可以电子交付,但是其同意书副本仍然需要以纸质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