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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要
弁済業務保証制度是宅建业者在加入宅地建物取引業保証協会(简称“保证协会”)后,通过缴纳弁済業務保証金分担金(偿付业务保证金分摊金)来替代营业保证金供托的制度。若该业者与非宅建业者进行交易而造成对方损害,对方可向保证协会请求弁偿。
加入保证协会与“营业保证金”的豁免
宅建业者可在两种方案中择一取得合法营业资格:
1.直接向供托所供托营业保证金。(金额较大,具体可以查看之前的文章。)
2.也可以选择加入保证协会,缴纳分摊金后成为保证协会的社員(会员),从而免除营业保证金的供托义务。这是一个非强制的制度,宅建业者可以选择通过供托营业保证金或加入保证协会来获得合法营业资格。
当前,日本有两家主要的宅建业保证协会:
全国宅地建物取引業保証協会(ハトマーク)俗称“鸽子”
不動産保証協会(ウサギマーク)俗称“兔子”

宅建业者只能加入其中一个协会,不能同时成为两家协会的会员。这两家本质上并无区别,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比如每年需要缴纳的会费,以及协会能够提供的服务等。
分摊金的缴纳方式
缴纳金额:宅建业者应在加入保证协会前缴纳分摊金,金额如下:
主事务所需缴纳60万日元。
每个分事务所需缴纳30万日元。
缴纳方式: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宅建業法》第64条的9第1项1号)。
供托期限:保证协会在收到分摊金后,需在一周内将相应金额的偿付业务保证金供托到指定供托所。(目前为东京法务局)
对于宅建业者,分摊金只能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不能使用有价证券替代。
| 项目 | 金额 | 关键要点 |
|---|---|---|
| 主事务所 | 60 万日元 | 加入前须一次性缴纳 |
| 分事务所 | 30 万日元 / 每所 | 新增分所后 2 周内补缴 |
| 缴纳形式 | 必须为现金 | 不得以有价证券替代 |
供托与报告流程
与营业保证金相同,保证协会在提供供托资金时可选择现金或适格有价证券(国债、地方债等)。
供托后,保证协会需将供托书的复印件提交给宅建业者的许可权者(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以完成报告流程。
新增事务所时的手续
当保证协会会员的宅建业者新增事务所时,需在事务所设立后的两周内,为每个新事务所向保证协会缴纳30万日元的分摊金。
如果未按时缴纳,宅建业者将失去协会会员身份,并且需在一周内重新供托营业保证金并报告许可权者,以维持业务资格。
需要注意,一旦因法定事由失去「社員」地位,该地位立即消灭,法律上没有“○日内缴费即可恢复”的规定,会员资格不会自动恢复。
制度优势
资本负担较小:与营业保证金(主事务所 1000 万日元)相比,分担金仅 60 / 30 万日元,显著降低开业门槛。
统一管理:协会集中运用保证金并负责弁偿手续,提升消费者救济效率。
灵活选择:业者可依自身资金状况与经营策略在“直接供托”与“加入协会”之间自由选择。
总结
| 项目 | 详情 |
|---|---|
| 加入条件 | 宅建业者缴纳分摊金(主事务所60万日元,分事务所每个30万日元) |
| 供托期限 | 保证协会收到分摊金后一周内供托至指定供托所 |
| 供托方式 | 保证协会可以使用现金或有价证券进行供托 |
| 供托报告 | 供托后向许可权者提交供托书复印件 |
| 新设事务所分摊金 | 每个新事务所设立后两周内缴纳30万日元 |
| 失去会员身份处理 | 未按时缴纳分摊金则失去会员身份,需重新供托营业保证金以继续营业 |
总体而言,弁済業務保証制度为宅建业者提供了多样化的保证金管理选项,既方便了宅建业者,又确保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