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保证金的偿付与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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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保证金的偿付与取回

营业保证金的偿付(営業保証金の還付)

营业保证金是未加入保证协会的宅建业者在取得营业许可前,必须向法院指定的供托所(通常为法务局)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供托的资金。与之相对的,当交易方与宅建业者在交易中受损时,可以从宅建业者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赔偿,这便是营业保证金的偿付

还付的对象条件

要从营业保证金中获得还付,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与宅建业者发生宅建业务交易的交易方,但宅建业者的同行、为宅建业者提供贷款的银行、广告商或员工不属于还付对象

这是因为营业保证金的设立目的是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障宅建业者之间的商业交易风险。这一制度关注的是宅建业者在面向一般消费者时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和损害。

还付必须基于交易中产生的合法债权

还付的流程

受损方需提交供托物还款申请书、交易证明、债权金额和发生原因说明等文件直接向供托所申请还付(营业保证金规程第2条,供托规程第22条)。

供托所形式审查后通知宅建业者,宅建业者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证明已清偿。

无正当异议时,由供托所自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还付限额

还付金额不得超过已供托的营业保证金总额

例如,若营业保证金为2,000万日元,而债权金额为3,000万日元,则最多可还付2,000万日元,超出部分需宅建业者以其他财产补偿。

不足额的追加供托

若还付导致营业保证金余额低于法定要求,宅建业者必须在收到许可权者通知之日起两周内补足不足金额(《宅建業法》第28条)。补足后需在两周内向许可权者申报

营业保证金的取回(営業保証金の取戻し)

当宅建业者不再需要营业保证金时(如停止业务、许可证失效等),可依法向供托所申请取回。

可取回的情况

项目 适用情境 公告要求
①许可证失效 许可证到期失效 需公告6个月
②许可证被取消 违反规定被许可权者取消许可证 需公告6个月
③事务所部分关闭 部分事务所关闭导致保证金余额超出要求 需公告6个月
④迁移后的重新供托 主要事务所迁移并已重新供托 不需公告,直接取回
⑤成为保证协会会员 加入保证协会并免除供托义务 不需公告,直接取回
⑥取回事由发生10年后 取回事由发生已满10年 不需公告,直接取回

公告程序

的情况下,宅建业者需发布至少6个月的公告,通知债权人申请赔偿,公告期满后方可取回。

如果债权人未提出还付申请,宅建业者可向许可权者申请相关证明,之后办理取回手续。

直接取回

在情况以及取回事由发生后已过10年的情况下,不经公告直接向供托所申请取回保证金

这是因为此类情况中债权人几乎不再存在,或保证协会可承担相关责任,不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总结

营业保证金的偿付制度为一般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确定的赔付渠道,降低了因宅建业者破产、逃避责任而无法索赔的风险。追加供托与取回制度使保证金规模随业务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兼顾了债权人保护与业者资金效率。营业保证金的还付和取回程序确保了交易方的权益,同时为宅建业者提供灵活的保证金管理方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宅建业者可取回过剩的保证金或通过重新供托适应新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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