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权的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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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权的对抗力

问题

A将自己所有的土地租给B,用于建造建筑物。之后,B在土地上建造了建筑物,并以自己名义完成了建筑物的登记。然而,A随后将土地卖给了C。如果C要求B离开这块土地,B是否必须搬走?

回答

在这种情况下,B不必搬走。根据《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即使B未对土地本身的租赁权进行登记,只要在土地上拥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建筑物,就可以对抗第三方(如新买主C)的要求。这意味着,建筑物登记提供了对抗力,确保B可以继续使用土地,即便土地已被转卖。因此,C无法要求B搬离该土地。

借地权的法律基础

土地租赁权登记(民法第605条)

若土地的租赁权已经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中记载),承租人可依此对抗第三方。

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租赁权的登记并不常见,因为承租人通常没有就“土地租赁权”单独申请登记的请求权。

建筑物登记(《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

为防止土地所有人随意转让土地导致承租人被迫搬离,《借地借家法》设置了特殊规则:当借地权人(承租人)在该土地上拥有并以自己名义登记的建筑物时,即使土地租赁权本身没有登记,也可对抗第三方。

换言之,如果B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并完成“建筑物登记”,则该登记本身就赋予其继续使用土地的对抗力。

因此,在A与C的买卖合同成立后,C虽然成为新土地所有人,但只要B的建筑物在B名下完成了登记,B就可以继续合法使用土地,C不得要求B搬离。

借地权的对抗力要点

对抗方式

方式一:土地租赁权登记

若土地租赁权(借地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可以对抗任何后来取得该土地所有权的第三人。

方式二:建筑物登记

若土地租赁权未登记,但建筑物以借地权人名义登记(即不动产登记簿的“所有权人”记载为承租人本人),则依据《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同样能够对抗第三人。

需注意:如果房屋登记在他人(如配偶或子女)名下,则不能基于此登记来对抗新土地所有人。

建筑物灭失时的注意事项

借地权人在土地上所登记的建筑物若因火灾、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灭失,为了继续保有对抗力,应当及时在显眼位置公示“原建筑物的相关信息、灭失日期以及重建计划”等,并在2年内重建并完成新建筑物登记。

超过2年未在该土地上重建并完成新建筑物的登记,则失去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实务建议

事先确认建筑物登记权属

对于承租人(B)而言,应确保建筑物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以防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发生纠纷。

若以他人名义(如家人)登记,则无法取得对抗新所有人的法律保护。

保留建筑物相关资料

万一建筑物损毁,应保留相关损毁证明、原房屋登记材料、未来重建计划等。

在法定时限(2年)内重建并完成登记,以免丧失对抗力。

与土地所有人明确书面合意

尽管登记是最强的对抗方式,但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能就土地使用期限、更新条件、赔偿方式等事项达成清晰的书面合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

总结

若B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登记了属于自己所有的建筑物,则B具有对抗新买主C的法律效力,无须因C的要求而搬离。

主要根据《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即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为借地权人名下时,其借地权在对抗第三人上与“土地租赁权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建筑物的登记,大大提升了借地权人避免被“新土地所有人”驱逐的安全性,同时也鼓励实际使用人进行适当的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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