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契约的终止与建筑物买回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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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契约的终止与建筑物买回请求权

 借地契约到期时的建筑物买回请求权

权利内容

当借地契约到期且借地人(承租人)在借地上建设了建筑物时,借地人可以行使建筑物买回请求权,即请求土地所有者(出租人)以公允价格收购其在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以避免建筑物被迫拆除的浪费。

适用情形

当借地契约因租期届满而自然终止,借地人可行使此项请求权,要求土地所有者收购其在租赁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

不适用情形

若借地契约系因借地人违约而被出租人解除,借地人即无权要求土地所有者收购建筑物。

借地契约下的建筑物转让与转租

在借地契约存续期间,借地人有可能基于自身经营或财务需求,转让或出租(转租)其在借地上的建筑物。对此,法律一般作如下区分:

建筑物转让

借地人若希望将建筑物直接转让给第三方,通常须事先取得土地所有者(借地权人)的同意。

如果未经同意而擅自转让,可能导致转让协议的效力受影响,并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建筑物转租

借地人仅将建筑物出租(即转租)给他人使用时,不会发生借地权本身的转移,所以一般无需取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但若实际情形已超越单纯出租并涉及借地权的转移,同样需要慎重处理,必要时仍应与土地所有者沟通。

第三方的建筑物买回请求权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也可能取得借地上的建筑物。例如,借地人擅自转让建筑物或因债务纠纷导致建筑物被拍卖。此时,第三方为保护自身权益,也可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建筑物买回请求权。

转让未获同意的情形

若借地权人不同意借地人将建筑物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但第三方已经善意受让或实际占有该建筑物,则第三方可向借地权人提出买回请求,要求其以公允价格收购建筑物。

拍卖情形

当建筑物被拍卖且由第三方竞得时,第三方可在支付完建筑物的拍卖价款后两个月内,提出建筑物买回请求。

此举是为了确保第三方在拍卖后能够有机会将建筑物由土地所有者回购,避免因不被认可的借地权状态而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

注意事项

借地权人的同意并非绝对必要。若借地人或第三方能够证明转让或转租不会对借地权人造成损害,但仍遭到借地权人拒绝,可依据《借地借家法》第19、20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替代同意”。

一旦法院裁定允许转让或转租,则该裁定可替代借地权人的直接同意,保证借地人与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

借地契约的终止以及建筑物的处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既关乎租赁双方的权益,也涉及可能取得建筑物的第三方。建筑物买回请求权的设立,使得借地人或第三方有机会在合同到期、转让、拍卖等关键节点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避免资源浪费。实践中,如果对是否需要取得同意、买回请求如何行使等问题存疑,应及时依据《借地借家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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