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与对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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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与对抗关系

引言

在不动产买卖中,常见的一个问题是“所有权究竟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以及“未经登记的买受人,能否对抗第三人?”这不仅是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是宅建士考试等法律从业考试中常考的重点内容。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与法律规定,系统阐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对抗要件之间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合同成立与所有权转移

原则

根据民法第17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就“买”和“卖”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自该合同成立之时起,买受人(B先生)便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示例:A先生与B先生就土地买卖达成合意,则此时B先生已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成立的瞬间,土地的所有权就从A先生转移到了B先生。

特别约定的例外

虽然原则上买卖合同成立的瞬间,所有权发生移转,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改变所有权转移时间。例如,可约定在“价款全部支付”或“办理登记或交付时”再移转所有权。这些约定在实践中也相当常见。

买卖合同后的继承问题

继承人与义务承受

假设A先生与B先生订立了土地买卖合同后,A先生不幸去世,由C先生继承了A先生的遗产。在此情况下,B先生依然可以向继承人C先生主张“交付该土地”。这是因为根据民法第896条,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全部权利义务。

登记与否不影响主张:即便尚未办理因继承而产生的登记,也不影响B先生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不动产登记与“对抗要件”

合同成立与登记的区别

虽然从A先生到B先生的所有权移转于合同成立时已经完成,但若B先生要将该所有权对抗第三人,仍然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民法第177条)。若无登记,在与其他第三人发生争议时,B先生将难以主张对抗力。

对抗问题

对抗问题的定义

二重销售的典型情形

当卖方A先生将同一不动产先卖给了B先生,又卖给了C先生(而且C先生已经办理了登记),B先生与C先生就同一土地都主张所有权,这就构成“对抗问题”。

关键:B先生虽已取得实际的所有权,但若未登记,就无法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C先生。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判断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基准是“登记”。民法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及移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一旦另一位买受人(C先生)完成了登记,那么在与其争夺不动产所有权的场合,未登记的一方(B先生)将败诉。

恶意与否原则上不影响:无论A先生或C先生是否出于恶意,只要C先生先行登记,B先生就无法对抗C先生。

“第三人”的范围

何为“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对不动产具有正当利益,且主张“登记不存在”能够使其在法律关系上受益的人。因此:

具有正当交易目的的买受人、抵押权人等属于第三人

不法占有者(如擅自搭建地摊等)不属于“第三人”B先生即便未登记,也能对抗不法占有者,要求对方返还土地。

恶意第三人与“背信的恶意者”

一般的恶意:仍具正当利益

即便C先生在购买土地时明知B先生已购买过该土地,只要C先生的行为并非故意损害B先生权益的“背信”行为,法律上仍将其视为有正当利益的第三人。只要C先生先行登记,则B先生无法胜诉。

背信的恶意者

若C先生明知B先生已先取得该土地,并且以损害B先生的利益为目的而与A先生再度订立买卖并抢先登记,则C先生被认定为“背信的恶意者”,不再属于民法第177条所称的“第三人”。在此种极端情形下,B先生即使未登记,也可向C先生主张所有权。

具体问题与案例分析

问题1:未登记无法对抗已登记的买方

若B先生未登记,而C先生已先行登记,B先生无法在诉讼中胜过C先生。

问题2:对抗范围不限于二重买卖

民法第177条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抵押权人、其他用益物权人等,也需根据登记先后来判断权利冲突的胜负。

问题3:“不法占有”不受“第三人”保护

不法占有者不属于第三人,因此B先生即使未登记,也可以要求不法占有者退出该土地。

问题4:恶意知情者一般仍属“第三人”

C先生若仅是明知B先生先买到该土地,便宜行事完成登记,一般仍能获得对抗力。

问题5:背信恶意者例外

若C先生恶意且“背信”,故意使B先生的权益落空,则无法作为“第三人”受到保护。B先生可以在无登记的情况下,依然对抗C先生。

总结

所有权移转的基础规则

不动产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买受人在合同成立瞬间即取得所有权。

特别约定可影响具体的移转时间,但这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对抗要件:登记才具外部效力

若要对抗任何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则必须完成登记。

二重销售、设定抵押等情形下,先行登记的一方往往在权利冲突中占优势地位。

“第三人”与“背信恶意者”

第三人:具有正当利益、在一般民事流通中行为的交易相对人。其登记优先时,未登记的先买受人无法对抗。

背信的恶意者:若购买行为仅为损害他人,无法享有民法177条的对抗保护。

继承与不法占有者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对买受人的交付义务,即使尚未进行继承登记,买受人仍可向继承人主张所有权。

不法占有者无权对抗真正权利人,买受人未登记也能要求其退出占有。


整体而言,不动产买卖从合同成立时起移转所有权,但要对抗第三人,仍需登记才具有对抗力。这既是民法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要求,也是在实践操作中防范“一物数卖”等纠纷的关键法律设计。通过弄清合同生效时点与登记对抗要件,才能准确判断不动产归属和交易安全。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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