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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居住权概述
为保障在继承开始后仍留在原有住宅中生活的配偶之权益,日本《民法》新设了“配偶者居住权”与“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两项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使配偶在失去配偶后,能够继续无偿地居住在原来共同生活的房屋中,同时可以通过继承存款等方式维持基本生活水准。
配偶者居住权
配偶者居住权的内容
根据日本《民法》第1028条第1项规定,当继承开始时,若配偶正在无偿居住于被继承人名下的住宅建筑物,则该配偶可取得“配偶者居住权”,即无偿使用并收益该建筑物全部的权利。
所有权与居住权分离
建筑物的所有权可在遗产分割或继承过程中归其他继承人所有,而配偶通过遗产分割或遗赠方式取得“配偶者居住权”。由于居住权的经济价值一般低于所有权价值,配偶可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多分得部分现金(例如存款),以更好地保障其生活。
取得方式
1.通过遗产分割获得配偶居住权。
2.配偶居住权作为遗赠的对象。
限制情形
若被继承人在去世时,与配偶以外的他人共同共有该住宅建筑物,则无法成立配偶者居住权。
存续期间与终止
配偶居住权的存续期间,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为配偶的终身。如果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配偶去世时,配偶者居住权当然消灭,且不得作为遗产再行继承。
登记、不可转让及使用限制
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办理配偶者居住权的登记,以使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配偶者居住权以保证配偶本人居住为目的,不得转让给他人。
未经建筑物所有者同意,配偶不得擅自改建或扩建,也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收益该建筑物。
费用负担与返还义务
取得配偶者居住权的配偶需承担居住建筑物通常必要的维持、修缮等费用。
当配偶者居住权消灭(如配偶去世或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配偶须将该建筑物返还给所有者。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
概念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是法律为进一步保护配偶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临时性、自动取得的权利。依照日本《民法》第1037条之规定,当继承开始时,若配偶一直无偿居住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住宅建筑物,则可在一定期限内,对继承或受赠取得该住宅建筑物所有权的人,继续享有无偿使用建筑物的权利。
适用限制
若配偶已经取得“配偶者居住权”,则无需再行适用短期居住权。
若配偶因继承缺格、被排除继承等原因丧失继承权,则不得主张短期居住权。
存续期间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的存续期限视遗产分割程序而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需进行遗产分割时
存续至分割结果确定居住建筑物归属之日,或者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满6个月之日。
以上两者取较晚者为期限届满日。2.不进行遗产分割时
建筑物所有权取得人可通知配偶短期居住权消灭,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再经过6个月后,短期居住权终止。
与配偶者居住权的区别
短期居住权是法定自动取得,无须登记,也无法通过登记对抗第三人。
一旦配偶通过遗产分割或遗赠获得了正式的“配偶者居住权”,则其短期居住权即告消灭。
结语
“配偶者居住权”与“配偶者短期居住权”在日本《民法》中相互衔接,目的皆在于为丧偶配偶提供居住保障。前者具备更持久、可登记对抗第三人的特点;后者则在继承开始后立即为配偶设定一段临时性的居住保护,以防在遗产分割确定前丧失居住场所。二者配合使用,可以较为完善地保护配偶在失去被继承人后所面临的居住与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