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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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程序

申请主义

原则上,登记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政府机关或公署则为嘱托),否则不能进行(申请主义,《不动产登记法》第16条第1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表示相关的登记,登记官可依职权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28条等)。申请登记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登记申请的方法

方法 说明
窗口申请 直接提交申请书至登记所
在线申请 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
邮寄申请 通过邮寄提交申请书进行申请

原先,登记通常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如司法书士)亲自前往登记所进行申请,但自2004年法改正引入在线申请后,已无需必须亲自到登记所办理(废除当事人出头主义,旧《不动产登记法》第26条第1项)。此外,申请人的代理权不会因本人去世而失效(《不动产登记法》第17条第1号)。

要式主义

进行登记申请时,必须向登记所提供一定的信息(要式主义,《不动产登记法》第18条)。此要式主义无例外,因为若无不动产的所在地、地番及申请人姓名等信息,无法进行登记申请。

共同申请主义

权利相关的登记原则上需要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主义,《不动产登记法》第60条)。例如,B从A购买了土地,若B希望将土地的登记名义更改为自己,则通常需要A和B共同申请权利转移的登记。

共同申请主义的具体例

角色 说明
卖方 登记义务人
买方 登记权利人

例外情况:在以下情况下,特定人员可以单独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63、64、74条):

1.依据判决命令的登记

2.继承(包括遗赠)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3.法人合并的登记

4.登记名义人姓名等变更、更正登记

5.所有权保存登记

6.企业收用引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申请所需的信息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18、22、23、61、26条,以下是登记申请所需的信息汇总:

信息类型 说明
不动产识别信息 用于识别不动产的必要信息,如地番等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登记目的 申请的登记事项
其他申请所需信息 其他与申请相关的信息

【登记识别信息】:用于确认登记名义人身份。登记识别信息是登记完成后由登记官通知申请人(登记权利人)的一组独有信息,通常为12位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即使遗失,也无法重新发放;如无法提供该信息,则需通过以下方法确认身份:

  1. 事前通知制度:登记官向登记义务人通知申请并要求确认。
  2. 资格代理人身份确认:由司法书士等代理人提供必要信息,登记官无需通知义务人。

【登记原因证明信息】:用于证实权利变动的真实性,是权利相关登记申请中所需的基本信息,有助于未来调查不动产权利关系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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