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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1
以下关于《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的规定,哪一项是正确的?
1、甲县知事可以要求宅地建物交易士提交必要的报告,但其对象仅限于在甲县知事处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并且仅限于为确保其适当履行事务而有必要的情况。
2、在宅地建物交易业者A(甲县知事许可)处作为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工作的B(在甲县登记),如果允许没有实际工作关系的宅地建物交易业者C(乙县知事许可)表示B是C的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那么,乙县知事可以对B作出必要的指示。
3、宅地建物交易士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宅地建物交易士证的情况下,其登记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可以注销该宅地建物交易士的登记。
4、都道府县知事对宅地建物交易士作出注销登记处分时,必须以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解说
1、“甲县知事可以要求宅地建物交易士提交必要的报告,但其对象仅限于在甲县知事处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并且仅限于为确保其适当履行事务而有必要的情况。”
错误
甲县知事对于在甲县内从事事务的宅地建物交易士,也可以要求其提交报告。国土交通大臣可以要求所有宅地建物交易士提交必要的报告;都道府县知事则可以要求在该都道府县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以及在该都道府县区域内从事事务的宅地建物交易士提交必要的报告。但是,要求报告的前提是,认定为了确保宅地建物交易士适当履行其事务而有必要。(《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72条第3项)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72条第3项
国土交通大臣对于所有宅地建物交易士,都道府县知事对于在其处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以及在该都道府县区域内从事事务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在认定为确保宅地建物交易士适当履行其事务而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就该事务提交必要的报告。
因此,本项错误的地方在于,将甲县知事可以要求报告的对象仅限定为甲县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实际上,在甲县区域内从事事务的其他都道府县登记交易士,也属于对象。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2、“在宅地建物交易业者A(甲县知事许可)处作为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工作的B(在甲县登记),如果允许没有实际工作关系的宅地建物交易业者C(乙县知事许可)表示B是C的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那么,乙县知事可以对B作出必要的指示。”
正确
本项所述情况属于所谓的**“名义出借”**。B实际上没有在C处工作,却允许C使用自己的名义,表示自己是C的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成为指示处分的对象。而且,指示处分及事务禁止处分,不仅可以由登记地的都道府县知事作出,在其他都道府县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时,该业务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也可以作出指示。因此,即使B是在甲县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在乙县发生本项所述行为时,乙县知事也可以对B作出必要的指示。(《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8条第1项第2号、第3项)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8条第1项第2号 都道府县知事在其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宅地建物交易士作出必要的指示。……
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并使该他人使用该名义表示其为宅地建物交易士时。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8条第3项 都道府县知事在其都道府县区域内,在取得其他都道府县知事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符合第1项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宅地建物交易士作出必要的指示。
本项的关键是:“名义出借”→指示处分→业务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也可以处分。
因此,正确的记述是【○】。
3、“宅地建物交易士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宅地建物交易士证的情况下,其登记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可以注销该宅地建物交易士的登记。”
错误
不是“可以注销”,而是**“必须注销”**。宅地建物交易士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宅地建物交易士证,本身就是登记注销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一旦符合该法定事由,都道府县知事就必须注销其登记。(《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8条之2第3号)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68条之2第3号 都道府县知事在其登记的宅地建物交易士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必须注销该登记。……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宅地建物交易士证时。
因此,本项把法律规定的**“必须注销”错误地表述为“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可以注销”**。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4、“都道府县知事对宅地建物交易士作出注销登记处分时,必须以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错误
都道府县知事作出监督处分后,并非所有处分都必须公告。法律规定需要公告的主要是对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作出的业务停止处分及许可证取消处分。对于宅地建物交易士所受到的处分,并没有必须公告的规定。 因此,对宅地建物交易士作出注销登记处分时,并不存在“必须公告”的规定。(《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70条第1项)

本项错误地把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的处分公告制度扩大适用于宅地建物交易士。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原文
問41
次の記述のうち、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甲県知事は、宅地建物取引士に対して必要な報告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が、その対象は、甲県知事登録の宅地建物取引士であって、適正な事務の遂行を確保するために必要な場合に限られる。
2、宅地建物取引業者A(甲県知事免許)で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として従事しているB(甲県知事登録)が、勤務実態のな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C(乙県知事免許)において、自らが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である旨の表示がされていることを許した場合には、乙県知事は、Bに対し、必要な指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宅地建物取引士が不正の手段により宅地建物取引士証の交付を受けた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登録をしている都道府県知事は、情状が特に重いときは、当該宅地建物取引士の登録を消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都道府県知事は、宅地建物取引士に対して登録消除処分を行ったときは、適切な方法で公告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语 | 中文 | 中文说明 |
|---|---|---|
| 必要な報告を求める | 要求提交必要的报告 | 行政机关要求相关人员报告事务情况 |
| 適正な事務の遂行 | 适当履行事务 | 指依法、适当地开展宅地建物交易士业务 |
| 登録を受けている | 已取得登记 | 指在都道府县知事处完成交易士登记 |
| 事務を行う | 从事事务 | 在某一都道府县区域内实际开展交易相关事务 |
| 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 | 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 | 必须满足专任性要求的交易士 |
| 名義の使用を許す | 允许使用自己的名义 | 宅建法中的“名义出借”行为 |
| 必要な指示をする | 作出必要的指示 | 行政监督处分的一种 |
| 不正の手段 | 不正当手段 | 通过欺骗等违法、不正当方式取得资格或证件 |
| 登録を消除する | 注销登记 | 从宅地建物交易士登记中予以注销 |
| 情状が特に重い | 情节特别严重 | 表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本题第3项错误地加入了这一条件 |
| 公告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必须公告 | 表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公告义务 |
| ~に対して | 对…… | 表示行为的对象,如「宅地建物取引士に対して指示す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