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赔偿额的予定等及其制限

184次阅读

共计 545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2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損害赔偿额的予定等及其制限

民法中的规定

根据日本《民法》第420条的规定,在发生債務不履行(即违约)时,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证明实际损害金额,并以此金额向债务人提出赔偿请求。然而,由于实际损害金额的证明过程复杂且耗时,民法允许合同双方事先约定损害赔偿金额,称为“損害賠償額の予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约定损害赔偿的好处

债权人无需证明实际损害额,可以直接根据预定金额提出赔偿请求。

债务人则需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支付赔偿。

关于违约金

根据《民法》第420条第3项规定,违约金通常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即视为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赔偿金额。

民法对赔偿金额没有上限

在民法中,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金额与违约金的金额未设限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宅建業法中的限制

在《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房地产交易法)中,针对宅建业者作为卖方的情况,为保护买方的利益,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和违约金设有明确限制:

上限规定

当宅建业者作为卖方,买方为非宅建业者时,若合同中对违约或损害赔偿金额进行预定,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若超过此上限,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适用范围

该20%的上限包含消费税,即总价应包含消费税。

未预定赔偿金额的情况

如果合同中未设定损害赔偿额或违约金,则适用一般民法规则,债权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害金额进行索赔,不受20%的上限限制

正文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