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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条书面(契约内容的确认书)
契约的成立仅需意思表示一致,为了避免纠纷,《宅地建物取引业法》(以下简称”宅建业法”)规定,在契约缔结后,宅建业者应不延迟地向契约当事人交付一份确认契约内容的书面文件(以下简称“37条书面”),或在取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以电子方式提供。
如果契约文件本身已记载了宅建业法第37条所要求的全部事项,该契约文件本身即可视为“37条书面”,无需另行制作或交付单独的文件。
37条书面的交付时机和交付对象
交付时机:37条书面(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是用于确认契约内容的,因此应在契约缔结后尽快交付。
交付对象:不同于重要事项的说明,交付对象为契约双方当事人。例如: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交换合同的交换双方等。
签名人:宅建士需在37条书面上签名,但不要求为“专任宅建士”。
说明义务:与35条书面不同,宅建士无需对37条书面进行说明,仅需签名。
交付方式:纸质形式或取得当事人同意后的电子交付均可。
交付主体:交付行为可以由宅建业者的工作人员完成,不限于宅建士本人。
当多个宅建业者(即不动产中介公司)参与交易时,所有参与的宅建业者都有义务交付37条书面(自担保出租的宅建业者除外)。如果某个宅建业者制作的37条书面违反了37条的规定,所有相关的宅建业者都可能会受到监管处分和处罚。
37条书面和35条书面的对比
| 项目 | 35条书面 | 37条书面 |
|---|---|---|
| 目的 | 提供判断材料 | 防止契约成立后的纠纷 |
| 方式 | 宅地建物取引士签名 + 说明 | 宅地建物取引士签名 |
| 交付时机 | 在契约成立前(不能同时) | 在契约成立后尽快交付 |
| 交付对象 | 买方、承租人、交换双方 | 契约双方当事人 |
| 交付地点 | 无规定 | 无规定 |
37条书面的记载事项
37条书面(包括电子提供)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无论是否有特别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双方的姓名、宅地或建筑物的位置及其特定信息等。
2.任意记载事项:根据规定内容的不同,有些事项只有在有特别规定时才需记载,如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负担(风险负担)、契约解除相关条款、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定和违约金等。
重要条文(宅建业法第37条)
根据宅建业法第37条规定,不动产中介在进行宅地或建筑物的买卖或交换时,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自己签订契约,还是作为代理人签订契约,或是通过媒介促成契约成立,均应在契约缔结后尽快向契约当事人交付记载以下事项的书面文件:
必要记载事项
无论事项是否已确定,均必须在书面中记载:
1.契约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则为名称)及地址。
2.物件的特定表示(用于唯一识别该不动产的信息)。
3.物件的引渡时期(交付时期)。
4.移转登记申请时期(仅适用于买卖与交换)。
5.代金(买卖)、交换差金(交换)、借賃(租赁)的金额,以及支付时期及方法。
6.既存建筑物的建筑状况调查事项,即双方确认的调查内容;如无开展调查,则须记载“无”。
任意记载事项
若当事人之间已有约定,则必须记载;若无约定,可省略:
1.代金以外的金钱金额、收受时期及收受目的。
2.合同解除的约定内容。
3.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的约定金额。
4.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承担约定(风险负担)。
5.不动产种类・质量不符(契约不适合)时的担保责任的内容(买卖与交换适用)。
6.不动产种类・质量不符(契约不适合)时的保证保险等措施内容(买卖与交换适用)。
7.税费及其他公课负担的约定内容。
8.对价贷款斡旋不成立时的处理措施(买卖与交换适用)。
记载事项对照表
| 序号 | 项目 | 37条书面(买卖/交换) | 37条书面(借赁) | 35条书面(买卖/交换) | 35条书面(借赁) |
|---|---|---|---|---|---|
| ① | 契约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则为名称)及地址 | ✅ | ✅ | ❌ | ❌ |
| ② | 物件的特定表示(用于唯一识别该不动产的信息) | ✅ | ✅ | ❌ | ❌ |
| ③ | 既存建筑物的结构耐力上主要部分等的状况(需双方确认) | ✅ | ❌ | ❌ | ❌ |
| ④ | 代金/交换差价/租金的金额及支付时期・支付方法 | ✅ | ✅ | ❌ | ❌ |
| ⑤ | 移转登记的申请时期 | ✅ | ❌ | ❌ | ❌ |
| ⑥ | 物件的交付时期 | ✅ | ✅ | ❌ | ❌ |
| ⑦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负担(风险负担) | ⚫ | ⚫ | ❌ | ❌ |
| ⑧ | 契约不适合担保责任的内容 | ⚫ | ❌ | ❌ | ❌ |
| ⑨ | 租税和其他公课的负担 | ⚫ | ❌ | ❌ | ❌ |
| ⑩ | 契约的解除 | ⚫ | ⚫ | ✅ | ✅ |
| ⑪ | 损害赔偿金额・违约金的金额 | ⚫ | ⚫ | ✅ | ✅ |
| ⑫ | 代金/交换差价/租金以外的金钱金额及授受时间 | ⚫ | ⚫ | ✅(授受时间可不记) | ✅(授受时间可不记) |
| ⑬ | 代金、交换差价相关借贷的斡旋在借贷不成立时的措施 | ⚫ | ❌ | ✅(包括斡旋内容) | ❌ |
| ⑭ | 契约不适合担保责任的履行的保证保险契约或其他措施 | ⚫ | ❌ | ✅(是否采取措施及其概要) | ❌ |
备注:
✅:无论是否有规定,都需要记载(必须记载)。
⚫:仅在有相关规定时需要记载。
❌:不需要记载。
总结
“37条书面”是依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7条规定,指在不动产买卖、交换或租赁契约成立后应立即向当事人交付、并由取引士签名确认的、载明契约主体、标的物位置、价格及支付方式、交付与登记期限、解除条款等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其目的是防止契约后纠纷;与在契约成立前提供判断材料的“35条书面”相比,37条书面侧重于事后确认,并可通过纸质或经同意的电子方式完成交付。其记载事项是考试要点,考生需熟练掌握并能在试题中准确运用这些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