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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宅地建物取引业(以下简称“宅建业”)的过程中,若发生事务所设置或经营主体身份的变化,原有的宅建业免许可能不再适用。根据日本《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规定,业者需视情况办理免许换发或进行废业等的申报。
免许换发(免许换え)
当宅建业者因事务所新设、废止或迁移等原因,使当前持有的免许不再适用时,需重新申请新的免许,这一过程称为免许换发。免许换发后的新免许有效期为自换发之日起5年。以下是免许换发需要的三种情况:
需要免许换发的情形
① 从国土交通大臣免许换为都道府县知事免许
例如:宅建业者将原本在A县和B县的事务所仅保留在A县,则需由原国土交通大臣免许换为A县知事免许。
② 从一个都道府县知事免许换为另一个都道府县知事免许
例如:宅建业者将原A县事务所迁至B县,则需由A县知事免许换为B县知事免许。
③ 从都道府县知事免许换为国土交通大臣免许
例如:宅建业者在A县新增B县事务所,需由A县知事免许换为国土交通大臣免许。
申请流程
若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免许,业者需直接向新免许权者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申请。
若需获得国土交通大臣免许,业者需通过主事务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转交至国土交通大臣。
换发期间的经营
在提交免许换发申请后,如原免许尚在有效期内,业者可继续经营,直至新免许核准生效(参考宅建业法第7条第2项、第3条第4项)。
新的免许证获批后,会获得新的免许编号。
废业等的申报(廃業等の届出)
当宅建业者因死亡、破产、合并、解散或主动停止宅建业务等原因停止经营时,需向免许权者进行废业等的申报(第11条)。申报义务人需在以下情况发生后30天内完成申报。
宅建业者死亡:相应的继承人需在知晓死亡之日起30天内申报。
法人因合并而消失:法人原代表董事需在合并之日起30天内申报。
宅建业者破产:破产管理人需在破产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申报。
法人因其他原因解散:清算人需在解散之日起30天内申报。
宅建业者主动停止业务:个人或法人代表需在停业之日起30天内申报。
特殊处理
基于宅建业法第76条的特别条款,为保障已签合同的顺利履行,上述情况中,虽然免许已失效,但可在一定范围内被视为仍具有宅建业者的地位,且仅限于完成原先签订的交易合同。
宅建业者死亡:由继承人代为办理既有交易。
法人因合并而消失: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办理既有交易。
宅建业者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继续履行既有交易。
法人因其他原因解散:由清算人继续处理未了合同。
宅建业者主动停止业务:对于个人业者,由该个人本身继续完成已签合同。对于法人业者,由该法人自身(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役等)继续完成已签合同。
总结表格
以下是关于废业等的申报的表格,便于理解各类情况的申报要求:
| 情况 | 申报义务人 | 申报时限 | 免许失效后的处理 |
|---|---|---|---|
| 宅建业者死亡 | 继承人 | 自得知死亡之日起30天内 | 允许继承人在既有合同范围内继续交易。 |
| 法人因合并而消失 | 合并前法人代表董事 | 自合并之日起30天内 | 可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公司在既有合同范围内继续交易。 |
| 宅建业者破产 | 破产管理人 | 自破产决定之日起30天内 | 破产管理人可在既有合同范围内继续交易。 |
| 法人因其他原因解散 | 清算人 | 自解散之日起30天内 | 清算人可在既有合同范围内继续交易。 |
| 宅建业者主动停止业务 | 停业的个人或法人代表 | 自停业之日起30天内 | 停业后,需完成既有合同的交易后停止宅建业务。 |
以上所有情况,若重新开展业务,则需重新申请免许。
总结
免许换发:适用于事务所位置或经营范围变动导致原免许不再适用的情形,需向新的免许权者重新申请。
废业等的申报:当宅建业者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时,须申报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免许权者申报。
特别条款:在免许失效但尚有未了合同的前提下,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完成既有交易;若有新增交易意向,则需重新申请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