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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宅地建物取引业(以下简称“宅建业”)不仅局限于事务所内,还涉及各种形式的案内所、展示场所、销售现场等。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并方便监管,法律对这些“事务所以外场所”在标识、人员配置与事前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个场所需遵循不同的规定,以下是对各类场所标识和人员配置的详细说明:
日本法律规定,宅建业者在下列场所进行业务活动时,必须在显眼位置设置标识,并在标识中公示关键信息(如免许证编号、有效期、商号或名称、代表者姓名、事务所地址等)。部分场所(如代理案内所)需额外标注卖主信息及业务内容说明。
可持续开展业务但无合同签署权的场所
示例:特定项目的现场办事处等(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权限)
主要要求:标注该场所业务范围、管理人信息、营业场所基本信息等。让来访者能清楚了解该场所的性质及联系方式。
10区画(含)以上宅地或10户(含)以上建筑物分售的案内所
示例:火车站前案内所、现场案内所等
主要要求:必须标明分售单位信息、代理或中介业务信息等,确保购房者了解具体的分售情况。
代理他人分售宅地或建筑物的案内所
示例:代理他人不动产的火车站前案内所、现场案内所
主要要求:在标识中明确“卖方商号/名称及免许编号”,并说明该案内所从事代理业务,以便购房者了解代理方与卖方的关系。
展示会或促销活动场所
示例:不动产展览会、换房咨询会、抽奖活动等
主要要求:在临时展示或促销场所需公示场地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公众识别活动主办方。
出售宅地或建筑物的现场(现地)
示例:待售公寓所在地
主要要求:公示基本销售信息及许可信息(如免许证编号等),让潜在买家了解出售主体的合规资质。
场所类型 |
示例 |
说明 |
① 可持续开展业务的设施但非事务所 |
特定项目现场办事处等无合同签署权的地方 |
需标明业务范围、营业场所基本信息、管理人信息等内容。 |
② 10区画以上宅地或10户以上建筑物分售案内所 |
火车站前案内所、现场案内所等 |
需标示分售单位、代理中介业务信息等内容。 |
③ 代理他人分售宅地或建筑物的案内所 |
代理他人不动产的火车站前案内所、现场案内所 |
标识包括卖方商号、名称及免许编号等,保证购房者能了解代理业务及卖方背景。 |
④ 业务展示会或其他活动场所 |
不动产展览会、换房咨询会、抽奖活动等 |
展示会场所需展示场地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便于公示活动信息。 |
⑤ 出售宅地或建筑物的所在地(现地) |
待售公寓所在地 |
该场所展示基本销售信息,标识须公示销售地点的许可等基本信息。 |
在某些案内所或展会场地中,如果存在签订合同或接受预订申请的情况,宅建业者必须至少配置一名成年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
单一物件:若卖方和代理方在同一场所进行交易,双方仅需其中一方配置一名取引士。
多个宅建业者不同物件:在涉及多个宅建业者(如展会)且处理不同物件时,每个宅建业者需各自配置至少一名专任取引士。
当宅建业者计划在非事务所的场所(如案内所、展示场所)开展业务活动时,为确保公开透明,法律要求必须在业务开始前向免许权者及场所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申报。主要规则如下:
申报期限
业务开始前10天提交。
申报对象
都道府县知事免许的宅建业者:直接向该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申报,同时通知场所管辖地(若非同一都道府县)的知事。
国土交通大臣免许的宅建业者:先向场所所在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申报,由该知事转报国土交通大臣。
申报内容
场所的详细地址:明确该场所的具体位置。
业务内容:在该场所进行的具体业务内容,例如展示、销售、代理等。
业务开展的时间范围:业务活动的起止时间,以便知事和相关部门核实。
专任取引士的姓名:标明负责的成年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确保现场有合格人员监督和管理。
某宅建业者A获得甲县知事的免许,建造了一栋100户的公寓并委托宅建业者B代理销售。B在甲县设置了案内所并签订合同,以下是场所要求:
场所 |
要求 |
责任方 |
销售现场 |
设立A的标识(注明卖方信息) |
A(卖方) |
案内所 |
设立B的标识(注明代理方信息)
至少配置1名成年专任取引士 |
B(代理方) |
申报 |
业务开始前10天申报案内所信息 |
B(代理方) |
在本例中,B(代理方)若要在甲县设置案内所并开展签约业务,具体的申报流程取决于B所持的免许类型及其免许取得地,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B持有“甲县知事免许”:B只需要向甲县知事单独提交申报(因为免许权者与案内所所在地管辖知事为同一人),即可满足法律要求。
2.B持有“乙县知事免许”:向乙县知事(自己的免许权者)提交申报;同时通知或副本发送给甲县知事(案内所实际所在地的知事)。
3.B持有“国土交通大臣免许”:B需先向甲县知事(案内所所在地的知事)提交申报;由甲县知事将申报信息转报给国土交通大臣。
销售现场通常是指正在出售的那栋公寓(实际不动产)的所在地。也就是购房者可以实地查看、了解房屋情况的物业现地。与“案内所”相比,“销售现场”并不一定具备签约功能,但由于其属于事务所以外的售楼/展示场所,仍需按规定设置标识(显示卖方A的信息)。
该流程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楚区分“卖方”“代理方”及相应的业务职责,并确认现场配置了法定要求的取引士。
这个表格包含了各类场所是否需要标识、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从业者名簿、报酬额的提示和申报的要求:
场所类型 |
是否需要标识 |
是否需要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 |
是否需要从业者名簿 |
是否需要报酬额提示 |
是否需要申报 |
事务所 |
必须 |
需要(5人1名比例) |
必须 |
必须 |
不需要 |
签约或接受申请的案内所等 |
必须 |
至少1名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必须(业务开始前10天) |
不进行签约或申请的案内所等 |
必须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展示或促销活动的场所 |
必须 |
根据是否签约或申请决定 |
不需要 |
不需要 |
根据是否签约或申请决定 |
出售宅地或建筑物的所在地 |
必须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标识:所有类型场所都需展示标识。
专任宅建士:
事务所按“5名从业人员配置1名取引士”的比例。
凡有签约或接受申请的临时场所,至少1名专任取引士到场。
无签约或接受申请的场所无需配置专任取引士。
不涉及签约的案内所及出售所在地无需配置专任宅建士。
从业者名簿:仅事务所需要配置,从业者名簿包括所有在籍取引士的详细信息。
报酬额提示:仅事务所需要配置,需明示收费标准。
申报:除事务所外,其他场所(如果涉及签约或接受申请)需要在业务开展前10天向免许权者和场所管辖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申报。
总结
综上所述,日本法律对“事务所以外场所”从标识展示、人员配置到事前申报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宅建业者在展开销售、代理、推广等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以下关键点:
1.场所是否需要标识:所有对外展示或说明的场所均需按规定设置标识。
2.是否配置专任宅建士:涉及合同签订或申请受理的场所必须确保至少1名成年专任宅建士到场;如多人或多企业共用场所,则分别负责。
3.事前申报:在业务开展前10天向相关许可机关和场所管辖知事递交申报资料,便于监督与管理。
通过完善标识、履行取引士配置义务并做好事前申报,可以提升交易透明度与合规性,保护购房者和业者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