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名簿及变更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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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名簿及变更的申报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名簿的登记与公开

登记与保管

依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8条之规定,当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以下统称“免许权者”)向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以下称“宅建业者”)颁发许可并发放免许证后,需将下述信息登记于“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名簿”。

若由国土交通大臣颁发免许,则名簿需分别由国土交通省和该宅建业者主事务所所在的都道府县进行保管。

若由都道府县知事颁发免许,则名簿由相应都道府县负责保管。

公开查阅

依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10条之规定,“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名簿”应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查阅,以保障透明性与便于社会监督。

名簿需登记的主要事项

根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8条之规定,名簿中应记载以下九项内容:

  1. 免许证编号及免许日期

  2. 商号或名称

  3. 各事务所的名称及所在地

  4. 法人宅建业者的董事及法令规定的使用人姓名

    若宅建业者为法人,需登记所有董事(含非常勤董事)及《宅地建物取引业法》规定之“使用人”姓名。

  5. 个人宅建业者及使用人姓名

    若宅建业者为个人,需登记其本人及“使用人”的姓名。

  6. 各事务所内专任(成年)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

  7. 若取得交易代理等特别授权,授权事项及授权日期

  8. 指示处分、业务停止处分的日期及内容

  9. 兼营其他业务时,需注明该业务的种类

变更的申报(“变更的届出”)

需申报变更的项目

当宅建业者名簿中的第2至第6项发生变更时,宅建业者需在30日内向免许权者申报(第9条)。此申报被称为“变更的届出”。

需申报变更的项目包括:

商号或名称

事务所的名称及所在地

董事姓名(若为个人业者则为该个人的姓名)

法令规定的使用人姓名

每个事务所内的成年专任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

申报流程

都道府县知事免许的宅建业者

直接向其所在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变更申报。

国土交通大臣免许的宅建业者

需通过其主事务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将变更事项转报至国土交通大臣(依据《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9条及第78条之3第1项)。

通过“变更的届出”制度,可确保宅建业者名簿信息的准确与时效性,便于行政管理及公众查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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