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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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质权(質権)的概念

质权(質権)是指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约定,由后者提供特定的物或财产性权利作为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该担保物中获得清偿(《民法》第342条)。质权的设立需要符合“要物契约”的特征,即除了双方达成设立质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完成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民法》第344条)。质权既可以通过动产设立,也可对不动产设立不动产质权在实务中很少使用,涉及不动产的担保通常采用抵押权(抵当権)。一般所称的质权多指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如债权质押)。

质权的设立与对抗要件

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对于动产(例如实物财产),质权的设立需满足①双方订立质权设立合意,②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质权:对于债权(如“保证金返还请求权”)等无形财产,需将能够证明该债权的权利凭证(如“保证金预收凭证”)进行交付,以完成质权的设立。

不动产质权:日本法律中,原则上可就不动产设立质权,但实践中较为少见,其对抗要件与抵押权类似,需要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

对抗要件

动产质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构成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债权质权:向债权人交付相关权利凭证为对抗要件;如需进一步对抗债务人的债权人或第三方,则可能需要进行通知或承认等程序。

不动产质权:需办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担保物权的性质

以日本《民法》为基础,质权通常被认为具备以下四种“典型的担保物权性质”:

1.付従性
质权的成立与存在以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前提,若主债权消灭(清偿、抵销、免除等),则质权也随之消灭。

2.随伴性
当主债权发生移转时,质权也随着移转给新的债权人。例如,若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他人,则质权一并随同转移。

3.不可分性
在被担保债权未完全清偿前,质权针对整个质物均有效,不因部分清偿而缩小质权的效力。

4.物上代位性
如质物被出售、毁损或灭失而产生代替利益(如取得保险金或赔偿金等),质权的效力可及于这些代位物或代位请求权。例如租赁押金的返还请求权所替代的资金,同样会受到质权的效力覆盖。

案例

假设A公司(以下简称“A”)租赁了B公司(以下简称“B”)的建筑物,并预先向B支付了1亿日元的保证金。通常,这笔保证金要等到租赁合同结束、场地返还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才会退还给A。此时,如果A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以这笔保证金为基础获得融资,便可以将对B公司享有的“保证金返还请求权”作为担保——通过向出借方(债权人)质押“保证金预收凭证”的方式设定债权质权。如此一来,A即使尚未拿回保证金,也能以此质押物获得融资。

上述案例中,A可以将保证金预收凭证进行质押,设定“债权质权”。当A未能履行与出借方之间的债务时,出借方则可以对保证金返还请求权优先受偿。这种操作为A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获得流动资金提供了可能性。该质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与对抗要件后,对第三人(包括债务人B及其债权人等)也具有对抗力。

表格

下表展示了几种担保物权的性质,包括留置权、不动产先取特权、质权和抵押权在付従性随伴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四个方面的适用情况:

性质 留置权 不动产先取特权 质权 抵押权 根抵押权(主债权确定前) 根抵押权(主债权确定后)
付従性
随伴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留置权(留置権)

指对于他人的物品享有合法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继续留置该物以确保债权实现。不需要事先设立登记或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成立。

付従性:以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只要所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具有附随于主债权的性质。

随伴性:主债权移转时,留置权也随之移转给新的债权人。

不可分性:债务未全部清偿前,留置权人可以一直留置该物,不会因部分清偿而丧失对剩余部分的担保。

物上代位性:一般不适用。若留置物毁损或被处分,不会自动对代替利益(如保险金、赔偿金)产生留置权。

不动产先取特权(不動産先取特権)

针对特定不动产而享有的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承包人等在施工完成后,对该不动产的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的优先受偿。

付従性:先取特权因所担保的特定债权存在而存在,一旦债权消灭,先取特权也归于消灭。

随伴性:债权移转时,先取特权通常也随之移转。

不可分性:在债权未全部清偿前,先取特权不因部分清偿而消灭或缩减。

物上代位性:适用。若不动产受到毁损或处分而产生保险金、赔偿金时,先取特权可及于该代替利益。

质权(質権)

债权人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作为担保,通过“交付”或“登记”形式设立。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优先从质物或其代位物中受偿。

付従性:质权的存在以主债权为前提,主债权消灭则质权随之消灭。

随伴性:当主债权转让给他人时,质权也跟随一并移转。

不可分性:未得全部清偿前,质权持续作用于质物整体,不会因部分清偿而解除部分质物。

物上代位性:若质物被处分或毁损而产生其他利益(如保险金),质权可及于这些代替利益。

抵押权(抵当権)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为担保,一般无需实际占有该不动产,而是通过登记公示。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拍卖该不动产并优先受偿。

付従性:抵押权基于所担保的主债权而生存,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自然消灭。

随伴性: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随之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不可分性:债务未全部清偿,抵押权不随部分清偿而分割,仍对抵押物整体有效。

物上代位性:抵押不动产毁损、灭失或处分时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替利益,也可被抵押权所及。

“根抵押权”是其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可在一定额度内反复担保借款等债务。在根抵押权中,主债权在未确定之前,付従性和随伴性不适用。

总结

综上所述,质权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是一种重要且常见的担保方式。通过将动产、不动产或债权(如保证金返还请求权)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办理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了安全保障。一旦债务未获清偿,债权人即能对质物或由质物所产生的替代利益优先受偿,从而在融资、交易等场合发挥积极的风险防范作用。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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