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行为的定义及法律条文详细解读

3,496次阅读

共计 3133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8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不法行为的定义及法律条文详细解读

 不法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法行为的概念

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不法行为指的是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从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典型实例包括:

驾驶车辆撞伤他人。

投掷石块砸坏他人房屋玻璃。

不法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第709条及相关判例,不法行为的成立原则上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主观上有意或疏忽,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违法行为

行为的性质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秩序。

3.损害事实

受害人因行为人行为实际遭受了财产或非财产方面的损失(人身伤害、名誉损害等)。

4.因果关系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实际的因果关系。

一旦满足上述要件,即构成不法行为,行为人(加害者)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存在过失时的影响

如果受害人本身在事件发生中存在过失,法院有权酌情减少加害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这种情况在《民法》第722条第2项中有所规定。

不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款(《民法》)

第709条(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凡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利或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710条(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不论行为侵害的是他人身体、自由、名誉,还是财产权,行为人都必须赔偿因不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第711条(对近亲者的损害赔偿)

凡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人须向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提供损害赔偿,即使他们的财产权未因此受到侵害。这类赔偿主要用于抚慰近亲者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精神痛苦。

时效与继承

继承人对死亡受害人的请求权

即使受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其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当然消灭,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并行使。(《民法》第896条及相关判例)

近亲者的独立请求权

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因受害人死亡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拥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项请求权并不依赖于死亡受害人的遗产继承。(《民法》第711条)

不法行为的消灭时效

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3年 内(一般财产损害),或若涉及人身伤害(含生命、身体)则为 5年,不行使权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归于消灭。

自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20年 满时,若仍未行使权利,也将消灭请求权。(参见《民法》第724条等)

使用者责任(雇主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第715条就“使用者责任”作了规定,主要内容为:被用者(如员工)在“事业执行中”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使用者(如雇主)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者责任的成立要件

1.使用关系

使用者与被用者之间存在实质的指挥、监督或从属关系,并不必一定签署正式雇佣合同。

2.加害行为发生在“事业执行中”

被用者的行为须在履行职务或与职务相关的行为过程中发生。只要外观上被认为是职务行为,即使超出具体指示范围,仍有可能被视为“事业执行中”

例子1:送货途中绕路买饮料的情况
甲在送货路线上稍作绕路,去便利店买饮料,随后继续赶往送货地点。此时若因甲的驾驶疏忽撞伤行人,由于其外在行为仍与“送货”这一职务相关(员工身穿公司制服、驾驶公司车辆、处在工作时间内等),很可能被认定为“事业执行中”的行为,雇主须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例子2:送货完成后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事故
即使送货任务已完成,但尚未回到公司“交差”,从外观上仍被认为处于职务执行过程。这时若甲因大意驾车致人受伤,也可能被视为在“事业执行中”导致的损害,雇主仍有被判承担连带赔偿的风险。

若受害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知该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则不构成使用者责任。这意味着:

1.行为本身已脱离了“职务”的范畴

员工的行为并非为了完成工作职责,而是为了满足个人目的或从事个人事务。

比如,雇员在上班时间擅自驾车外出办私事,甚至可能去做与公司业务毫不相关的活动。

2.受害人清楚知情或应当可以察觉

“明知”指的是受害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该行为与雇主的业务无关。

“因重大过失而知”则是指,即使受害人表面上声称“不知道”,但在客观情形下,如果一个正常人都能轻易判断该行为是出于个人目的,受害人却未加以理会,这种疏忽就属于重大过失。

换句话说,受害人如果通过常识和当时的客观情况,理应能够判断雇员并非在从事职务,而是利用公司名义或资源作私人之用,却仍旧视而不见或放任,这就构成“重大过失”。

3.后果:使用者(雇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此时雇员的个人行为已脱离“事业执行中”的范畴,且受害人明知或应知这一点,雇主与该个人行为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指挥监督”与“外观上的职务关联”。

因此,雇主对该私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不构成使用者责任),除非另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雇主明知却放任雇员违规使用公司设施等)。

3.被用者的不法行为

被用者的行为必须符合不法行为成立的四大要件(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使用者若能证明:其在选任、监督上已尽到合理注意,且即便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害,则可以免责(《民法》第715条第1项但书)。不过实务中成功免责的案例极少。

使用者责任的效果

1.连带责任

若使用者责任成立,受害人可向使用者或被用者任一方或双方请求赔偿;两者之间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求偿权

使用者对外赔偿后,基于信义原则及公平分担损害的立场,可以向被用者追偿。实际追偿金额会根据被用者的过错程度、职务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

反之,若被用者先行向受害人赔偿,也可能就相应部分向使用者“逆求偿”,具体数额同样基于公平原则来确定。

共同不法行为

法条依据

共同不法行为主要由《民法》第719条加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当数人共同实施不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即“共同不法行为”,此时各加害人对全部损害负有连带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

实际案例

多车碰撞事故中,行人受伤且无法明确各车辆的具体过错及损害比例时,受害人可以向任一肇事方要求全部赔偿。

工作物责任(占有者及所有者责任)

基本概念

《民法》第717条规定,因土地或建筑物等工作物存在缺陷(瑕疵)而导致他人损害时,通常由 占有者(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占有者能证明其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由 所有者(如房东)承担责任。

工作物责任的成立要件

1.工作物本身的瑕疵或缺陷

如建筑外墙脱落、阳台护栏断裂等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

2.占有者的优先责任

原则上,作为实际管理者的占有者,应对维护、修缮不当导致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3.所有者的补充责任

占有者若能证明其对建筑物的维护已尽合理注意,则责任转移至所有者。所有者在此情况下承担的是一种近乎无过失责任,即使其主张“已经尽到必要注意”,通常也难以完全免责(《民法》第717条第1项但书)。

 求偿权

占有者或所有者对外承担赔偿后,可依据实际造成瑕疵或缺陷的人(如施工方、承包商)或相互之间的约定与过错程度,行使相应求偿权。

总结

不法行为的成立

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且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秩序,造成实际损害,并与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范围

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若受害人死亡,其近亲者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效与继承

知道损害和加害人起 3 年或者5 年(人身伤害)或行为发生起 20 年,超过期间请求权消灭;若受害人死亡,赔偿请求权可被继承。

特别责任形态

使用者(雇主)责任:被用者在职务执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使用者与被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不法行为:数人共同或同时不法行为致损害,各加害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工作物责任:因土地、建筑物等缺陷致他人受害,先由占有者承担责任,若其已尽到合理注意,则由所有者承担。

上述内容即为日本《民法》对不法行为及相关责任的主要规定与实务要点。在具体纠纷中,尚须结合实际事实、判例以及法官酌定原则等进行判断。

正文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