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負(承揽合同)的概念及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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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負(承揽合同)的概念及详细解读

請負(承揽合同)的概念

「請負(承揽合同)」指的是,由一方(承揽人)承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订购人)则承诺支付报酬而成立的合同关系。《民法》第632条对该合同的性质有所规定,涉及以下角色:

订购人(注文者):指派工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

承揽人(請負人):接受工作任务并负责完成的一方。

在請負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订购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建筑工程便是請負合同的一种典型形式。

請負的特性

报酬的支付时点

由于請負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工作,因此在承揽人工作完成之前,订购人通常不需要支付报酬(参见《民法》第633条、第624条第1项)。也就是说,完成工作是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

交付与支付的关系

虽然工作完成是先于报酬支付的要件,但“工作成果的交付”和“报酬的支付”之间则呈现同时履行的关系,即:

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但尚未向订购人交付成果,订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同理,若订购人拒付报酬,承揽人也可拒绝将工作成果交付给订购人。

請負成果物的所有权

承揽人提供主要材料时

当承揽人提供了全部或主要材料完成工作时,成果物在交付给订购人之前,原则上仍属于承揽人所有;交付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订购人(此为判例通说)。

订购人已付清价款时

若订购人提前支付了全部款项,且没有特殊约定或特殊情况,则在工作完成之时,成果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订购人(此亦为判例通说)。

請負的契约适合责任

契约适合责任是指,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缺陷,订购人可要求承揽人承担类似于买卖合同中“卖方责任”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

  1. 修补请求
    订购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补工作成果中的缺陷。

  2. 损害赔偿请求
    因缺陷导致损失的,订购人可要求承揽人予以赔偿。

  3. 合同解除请求
    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时,订购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报酬减额请求
    在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时,订购人有权要求减少应付的报酬。

责任限制

若工作成果的缺陷系由订购人所提供的材料或指示不当造成,一般情况下订购人不得对承揽人主张上述请求。然而,如果承揽人明知材料或指示不当却未及时告知订购人,订购人依然可以对承揽人主张责任(参见《民法》第636条)。

通知期限

订购人在发现缺陷后,应于1年内通知承揽人,否则将丧失对承揽人的追责权利(《民法》第637条第1项)。

订购人的特殊解除权

由于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最终是为订购人利益所进行,如果订购人因自身原因不再需要该工作,则继续施工对于双方皆无益。因此,根据《民法》第641条的规定:

特殊解除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订购人可以在工作完成前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结

工作成果完成先于报酬支付:承揽人完成工作是订购人支付报酬的前提;

交付与支付同时履行工作成果的交付与报酬的支付为同时履行关系。成果未交付,订购人可拒付报酬;如订购人拒付报酬,承揽人可拒交成果;

所有权转移规则: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由谁提供主要材料等因素将影响成果物的所有权归属;

契约适合责任:若成果不符合约定,订购人可行使修补、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及减额请求等权利;

责任限制与通知期限:材料或指示不当引起的缺陷、1年内通知等特殊规则需注意;

特殊解除权:订购人可在工作尚未完成前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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