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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三种类型的定期借地权的详细说明,整理成表格以便更清晰理解:
类型 | 存续期间 | 目的 | 更新 | 建筑物处理 | 契约形式 |
---|---|---|---|---|---|
一般定期借地权 | 50年以上 | 无限制,可用于居住或商业 | 不允许更新 | 不得请求购买建筑物 | 书面或电磁记录(不一定使用公正证书) |
建筑物让渡特约付借地权 | 设置后满30年以上时可生效 | 无限制,可用于居住或商业 | 不允许更新 | 借地权人可按约定价格收购建筑物 | 不强制要求书面形式 |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 | 10年以上50年以下 | 仅限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居住 | 不允许更新 | 不得请求购买建筑物 | 必须使用公正证书 |
一般定期借地权
存续期间
必须设定为 50 年以上。
目的与用途
用途不受限制,可用于居住、商业等任何合法用途。
更新
合同期满后不得续期,承租人也不得主张要求续约。
建筑物处理
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无权请求房东回购或购买地上建筑物,亦不得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
契约形式
必须以书面或电磁记录的方式订立合同,确保合意内容和期间等信息的明确性。
建筑物让渡特约付借地权
设立与生效时间
该借地权可约定在“设立满 30 年以上”时,由承租人依约定价格收购土地上所附的建筑物。
这一特约在借地权成立之初即可于契约中加以规定。
目的与用途
与长期定期借地权类似,不限制用途,可用于居住或商业。
更新
到期后,同样不允许续约。
建筑物处理
最终由承租人依据事先约定的价格收购建筑物。
该机制为有意在租赁期末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承租人提供了较灵活的安排。
契约形式
日本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以书面或电磁记录的形式签订,但为避免争议,通常仍建议双方采用书面或其他可佐证的形式。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
存续期间
必须在 10 年以上、但少于 50 年。
仅适用于从事特定事业,不能用于居住用途。
目的与用途
仅可使用于商业或其他事业目的;不得作为居住用地。
更新
不允许续约,承租人无权在租期届满后要求延长。
建筑物处理
不得请求购买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要求土地所有权或其他附随权利。
契约形式
必须采用公正证书(即通过公证机关制作的合同)加以确认,以确保其法律效力与公信力。
总结
一般定期借地权与建筑物让渡特约付借地权都可应用于居住或商业用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允许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收购地上建筑物。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则仅限于商业等非居住用途,存续期限更短(10~50 年),且必须以公正证书形式订立。
上述三种定期借地权均无法续约,且借地权消灭后,承租人不得要求买回土地,也通常无法干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为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并避免将来因口头约定而引发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采用书面或公正证书等方式进行契约约定。
有关普通借地契约,在这里:https://zhaijianshi.com/archives/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