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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不动产租赁中,“敷金”指承租人(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房东)预先支付的一笔保证金。其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应负担的各种债务(如租金、维修费用、违约金等),以防承租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根据《民法》第622条,敷金在租赁期间原则上不得由承租人主动要求抵扣租金或其他费用。只有当承租人确有拖欠或违约时,出租人可决定从敷金中抵扣相关欠款、修缮费用等。
出租人变更时
基本原则
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例如房屋)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该租赁物随之发生所有权变动,新买主即成为新的出租人。敷金的返还义务也会随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至新的出租人。
这是因为敷金的本质是保障“出租人”的租赁债权,因此在出租人主体变更时,敷金的权利与义务自然地一并移转。
案例
A将房屋出租给B,之后A将该房屋出售给C。此时,C成为新的出租人,B日后请求敷金返还的对象将变为C。
承租人变更时
基本原则
当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将自己的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敷金的返还请求权并不会自动让渡给新的承租人。因为敷金仅担保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权利归属
原承租人依旧保有向出租人请求返还敷金的权利。
新承租人若要继承这部分请求权,需要另行签订敷金权利义务让渡或清算协议,否则默认并不转移。
案例
A将房屋出租给B,之后B又将租赁权转让给D。此时,合同期满后,有权向A请求返还敷金的是B,而不是D。
租赁合同终止
敷金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在租赁合同终止(含正常到期、双方合意解除或其他合法解除情形)后才能成立。
租赁物的交还
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给出租人。通常只有在完成交房、结清各项费用后,承租人方可要求返还敷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承租人完全履行返还义务后,才能请求敷金返还。
先后顺序
出租人往往会先行确认房屋状态(是否有损害、是否需要特别清洁或修缮等),再从敷金中扣除必要费用(若有)。剩余部分才会退还给承租人。
在实践操作上,如果还未完成租赁物的交还或修缮费用结算,出租人可拒绝提前返还敷金。
出租人变更的影响
出租人变更无需承租人同意;新旧房东之间会就敷金的交接做内部清算。对承租人而言,日后只需向新房东请求敷金返还。
承租人变更的影响
如无特殊约定,敷金返还请求权不随租赁权一并转移。原承租人仍是敷金返还的权利人。
敷金返还的条件
租赁合同终止 + 房屋交还 = 承租人可请求敷金返还。
出租人有权在敷金中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例如:拖欠租金、超出正常损耗范围的修缮费等)。
返还顺序与时间
原则上应在确认房屋状况无误后及时退还。若双方在损耗或修缮责任问题上产生纠纷,可能出现延迟返还。
总结
日本敷金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
对出租人而言,敷金可充当在承租人违约或损坏房屋时的保证。
对承租人而言,敷金并非被无偿取得,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无违约及房屋损害,则有权获得返还。
在发生承租人或出租人变更的情况下,需注意敷金的权利义务随出租人变更而移转,但并不随承租人变更自动移转。
通过这些规定,敷金的返还义务在租赁关系中的承继与处理得以明晰,既保障了出租人的债权,也确保了承租人的资金安全。
实际操作中,为避免日后纠纷,通常会通过书面形式(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或敷金移转协议)对敷金的去向与清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