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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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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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的定义

当债权人(如 A)向债务人(如 B)提供借款或其他信用时,通常会要求第三方(如 C)作为保证人。如果 B 无法履行或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 C 请求偿还。C作为保证人承担支付义务。这种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安排称为保证(民法第446条),而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保证债务

民法第446条

1.保証は、主たる債務者がその債務を履行しないときに、これを履行することを約して、その債務を担保するものである。
2.保証契約は、書面又は電磁的記録によってしなければ、その効力を生じない。
3.主たる債務者が保証人に対して保証を依頼した場合において、債権者と保証人との間で締結される保証契約が、その保証の委託があったことを確かめないで締結されたときは、その効力を生じない。

保证债务的成立和范围

保证债务的成立

保证债务通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成立。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或电子记录,否则无效(民法第 446 条第 2、3 项)

保证合同不需要主债务人的委托,即保证人可以在未受主债务人委托或与主债务人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保证人的资格

当主债务人被要求提供保证人时,保证人必须具备偿还能力。

民法第 450 条规定,当保证人丧失偿付能力或财产明显不足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更换保证人。

虽然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偿还能力的人当保证人”的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会审核保证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以确保债务能顺利得到履行。

民法第450条
1.債務者が保証人を立てる義務を負う場合は、保証人は行為能力者であること
2.債務者が保証人を立てる義務を負う場合は、保証人は弁済をする資力を有すること

保证债务的范围

保证债务不仅涵盖主债务本身,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等附随债务(民法第447条)。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保证人仅需承担这些范围内的保证债务。

民法第447条
1.保証債務は、主たる債務に関す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その他その債務に従たるすべてのものを包含する。
2.保証人は、その保証債務についてのみ、違約金又は損害賠償の額を約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

普通保证

定义:普通保证指保证人对主债务负有“补充责任”,即只有当主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足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普通保证人追偿。

主要特征

催告抗辩权(民法第 452 条)

若债权人尚未催告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拒绝先行履行。

搜索抗辩权(民法第 453 条)

若主债务人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且便于强制执行,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

这两项抗辩权体现了普通保证的“补充性”。

连带保证(連帯保証)

定义: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就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普通保证的区别

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搜索抗辩权:债权人可以不经向主债务人催告或强制执行,直接向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要比普通保证更重。

实务常见性:现实中,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都会要求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以便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时能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债务的性质

主债务增加时是否扩大保证责任?

原则上,保证人只对“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范围”负责。若主债务的利率上调或金额增加,但不在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保证债务并不会当然增加。

但如果签订的是“根保证”或“包括将来债务的保证”,则可能覆盖未来增加的债务,需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

从属性(付従性)

保证债务是为确保主债务履行而设立的,故其命运随主债务而变化:

1.主债务未成立,则保证债务不成立

2.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随之消灭

3.主债务减轻,保证债务也相应减少

4.主债务增加,保证债务一般不随之增加(除非事先有特别约定)。

随伴性

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转让而转移,主债务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时,保证人需向新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

抗辩权的援用

除了上文提到的催告抗辩权、搜索抗辩权之外保证人还可以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各种抗辩事由,即所谓的“抗辩权援用”。

例如,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相杀(抵消)”时,保证人也可援用该抗辩权,拒绝对相应金额部分履行。这被称为相杀抗辩

补充性

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即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后,方可向保证人索取。如果主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且强制执行容易,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优先向主债务人求偿。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分割责任)

当多个保证人共同为同一主债务作保证时,若无“连带”特别约定,通常各保证人只需要按人数或约定比例,分担主债务的偿还责任。

例如:主债务为 1,000 万日元,有 2 名共同保证人,则每人承担 500 万日元。

这种分担机制称为分别利益

连带共同保证

若各保证人之间也约定了“连带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位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而不是仅仅要求各人分担一部分。

保证人之间可事后再进行内部追偿。

例如:A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日元,由B和C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若A公司未偿还债务,银行可直接要求B支付全部1000万日元。B清偿后,可以向C追偿其应分担的500万日元(假设两人分担比例为50%)。

实务中的注意点

1.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
在阅读或签署保证合同前,应仔细确认是普通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更重,也不享有催告和搜索抗辩权。
2.个人保证的新规
日本民法对中小企业经营者或个人的保证,近年有一些信息说明义务、警示义务等新规,主要为了保护个人保证人。但这是进阶话题,初学者先了解基本概念即可。
3.形式要求
保证合同需要书面或电子记录才会成立。口头约定通常无效。
4.根保证(包括将来债务的保证)
若签订的是覆盖将来债务的保证,保证范围可能不断变化,应特别谨慎审查合同条款。

总结

保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从属性、随伴性、补充性和抗辩权援用。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催告的情况下主张催告抗辩权,也可以在主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时主张搜索抗辩权,以及抗辩权援用。这些权利帮助减轻保证人的义务负担。同时保证也存在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等多种形式。对初学者而言,重点在于理解以下要点:

  1. 保证合同的成立及形式要求
  2. 普通保证 vs. 连带保证:抗辩权是否存在、谁先承担责任。
  3. 从属性和范围:主债务消灭则保证债务消灭,范围是否包括增加部分取决于合同约定。
  4. 共同保证下的分担机制:分别利益或连带共同保证。

在实际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有需要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免承担超出自身预期的法律责任。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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