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抵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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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抵当权

根抵当权的定义

根抵当权,是为担保在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以“极度额(担保上限)”为限的担保物权(日本《民法》第398条之2第1项)。
举例来说,若A向B银行借款并以自宅作为抵押,而A与B之间未来还会有多次借贷与清偿往来,那么每次都重新设定抵押权将十分繁琐。此时,设定根抵当权便可避免反复办理抵押手续的问题,从而更方便地进行频繁借款。

根抵当权的特点

担保不特定债权

根抵当权在未确定本金之前,可以不断“追加”新的债权,只要债权的种类或范围在事先约定的范围内(例如“用于担保一切金融交易产生的债权”)。

例如公司A与银行B之间经常发生借款往来。

双方为避免每次借款都设立抵押权,决定在A的厂房上设立一项“根抵当权”,并约定极度额为 5,000万日元。

“担保范围”约定为:A与B之间现有及将来发生的借款债务、票据债务等(即不特定债权)。

效果:只要是在本金未确定前、且不超过5,000万日元的范围内,A随后多次向B借款,都自动受到这项根抵当权的担保。

在本金确定前不具备从属性与随伴性

与普通抵押权不同,根抵当权在本金确定前不具备一般抵押权的从属性和随伴性。例如,在本金确定前,若他人从根抵当权人(债权人)处取得某笔债权,则该笔债权并不能自动受到根抵当权的担保(日本《民法》第398条之7第1项前段)。换言之,债权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并不能“继承”这项根抵当权。

多次借款自动纳入担保

A首次借款1,000万日元,随后又追加借款500万日元,此时A对B的债务合计1,500万日元。

都无需重新办理抵押,根抵当权自动“覆盖”这些新增债权。

债权转让不带走根抵当权

若银行B在本金确定前,将其中500万日元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C并不会随同取得根抵当权的担保。

这是因为在本金确定前,根抵当权不具备从属性和随伴性,并不会“随着债权自动转移”给第三方。

这也就意味着C对A的债权只是一笔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并不具备以A提供的抵押物来优先受偿的权利。

C仅取得“普通债权”地位:C虽然获得了A对B所负的这部分债权,但没有对应的担保物权。一旦A无法清偿,C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身份向A主张债务,无法像B那样行使根抵当权对标的物(例如房产、设备等)进行拍卖、变现并优先受偿。

拍卖或变现后,C无优先受偿权:假设A日后破产或无法偿债,B可行使根抵当权优先受偿;而C因缺乏根抵当权,不享有这层“优先”地位,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金确定后担保范围的特点

一旦本金确定,根抵当权会对本金确定时存在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定期金以及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等)在极度额范围内发挥担保效力。并且,根抵当权不受普通抵押权“最后两年利息优先受偿限制”的约束(日本《民法》第398条之3第1项)。

经过一段时间,A已经有一些未清偿债务。若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例如约定到期日、双方协商或法定请求),就会触发“本金确定”。

假设本金确定时,A尚欠B 1,200万日元(含利息、违约金未计算在内)。

锁定担保范围

一旦本金确定,根抵当权将“锁定”在本金确定时存在的全部未偿债务及其附带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上。

此后,即使A再向B借款,“新增债务”也不再纳入该根抵当权的担保范围。

极度额

由于根抵当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债权,为了避免担保金额无限增长,通常会设定一个限度(例如,“在1亿日元范围内担保”),这就是极度额

变更:若需要调高或调低极度额,原则上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如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的同意方可变更(日本《民法》第398条之5)。

本金的确定

指定本金确定日期

如事先约定了本金确定的具体日期,则在该日期到来时,本金即确定。

未指定本金确定日期

根抵当权人(债权人)一方的请求:可随时主张确定本金,一经请求,即完成本金确定。

根抵当权设定人(债务人)一方的请求:在设定根抵当权满3年后,设定人可请求确定本金,此时本金将在请求之日起2周后确定。

补充:除上述情况外,根抵当权设定人破产、死亡或公司解散、根抵当权让与给第三人且设定人同意等情形,也可能触发本金确定或视为本金确定。

关键点总结

担保范围
根抵当权担保在事先约定范围内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并以极度额为担保上限。

从属性与随伴性
在本金确定前,根抵当权不具备普通抵押权所具有的从属性与随伴性,故不能“自动随债权转移”。

本金确定后的效力
一旦本金确定,根抵当权对确定时存在的全部债权(含本金、利息、定期金、违约损害赔偿金等)在极度额范围内有效。

不受两年利息限制
普通抵押权在法定优先受偿时通常对利息存在“两年限制”,根抵当权则没有此限制,但总额不得超过极度额。

根抵当权的示例

假设公司A与B银行有长期合作,A需要不定期从B银行借款。A为了方便频繁的借款和还款,不想每次借款都重新设立新的抵押权。于是,A在B银行设立了根抵当权,将其一处商业地产作为担保物,并设定了极度额为1亿日元。具体情况如下:

初始设定

公司A向B银行借款3,000万日元,用该地产作为根抵当权的担保。

设定了1亿日元的极度额,确保即使未来再增加借款,担保债务总额不会超过1亿日元。

后续借款

过了几个月,A又需要资金,向B银行追加借款2,000万日元。因为之前设立了根抵当权,B银行无需再次办理抵押手续,根抵当权自动担保新的债权。

由于根抵当权的特性,A可以反复进行借款和还款,只要累计债务不超过1亿日元的极度额。

本金确定

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如合同到期或公司A破产时),进行本金确定。在本金确定时,当前所有的未偿债权被固定为担保对象。此后,即使A再向B银行借款,新增债务将不再受到根抵当权的担保。

债务清偿

在本金确定后,A对B银行的未偿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都在1亿日元的极度额内受到根抵当权的保障。

结果

通过设立根抵当权,A可以在极度额范围内进行多次借款,而无需每次都重新设立抵押权,这不仅简化了手续,也节省了抵押登记的时间和成本。同时,B银行能够在本金确定时确定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确保自身的权益。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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