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债务与不可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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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债务与不可分债务

 分割债务

概念
分割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分摊履行义务的债务,类似“分摊付款”。例如,当A和B在餐厅共同消费2万日元时,他们各自承担1万日元的支付义务。这种分担形式是民法规定的默认方式(民法第427条)。

对外效力
对于债权人(这里是饭店老板)来说,只能向A要求1万,向B要求1万。换句话说,老板不能让A一个人支付整笔2万,A只对自己的1万有义务。

一人行为的影响
如果A单方面做了某些事(例如A把自己的1万给付清了),并不影响B和老板之间的关系。B还得付自己的那部分。

内部关系
每个人都只负责自己的那份,所以 A 不会向 B 要钱,B 也不会向 A 要钱。不存在“垫付”的问题,也就没有“求偿”一说。

不可分债务

概念
不可分债务指的是债务内容本质上无法分割的债务。例如,当A和B共同拥有一辆汽车并决定将其出售给C时,无法将汽车“分割”成两部分来分别履行义务,因此这构成不可分债务(民法第430条)。

对外效力
债权人(C)可以同时或者依次要求 A 和 B 履行“全部”债务。因为汽车不能拆开,C可以让 A、B 一起移转整辆车,或者让其中一人代表移转,但必须确保C最终拿到“完整”的车。

一人行为的影响
“原则上无影响”,但是有例外:清偿、更改、抵消(相杀)等情况会产生“绝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如果债务人之一把债给还了,就对其他债务人也产生效果。例如,如果 A 和 B 合同都认可了由 A 把车移转给 C,那 B 就不能再说“我还要单独给车”之类的。

非绝对效力:比如 A 私下与 C 谈好了什么,原则上并不会让 B 自动也受影响(除非是法律规定的绝对效)。

内部关系
如果 A 为了完成不可分债务而出了钱或者承担了额外义务,A 可以按自己和 B 的负担比例去找 B 要求“分担”或“偿还”对应的部分。

连带债务

概念
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和不可分债务搞混的一种形式。所谓“连带债务”,指的是每个债务人都对全部债务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或几个要全部或部分的债。

对外效力
债权人很“自由”,既可以向A要全部,也可以向B要全部;要了一部分之后,如果还有欠的,可以再去向其他人要。

一人行为的影响
和不可分债务相似,原则上除“清偿、更改、混同、抵消(相杀)”外,某个债务人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务人。但是上面这些行为属于“绝对效力”,即一旦发生,就能影响整个债务关系。

内部关系
如果 A 替 B 把该还的部分也还了,那么 A 就可以向 B 要求偿还自己垫付的那一份。

保证债务 & 连带保证债务

这两类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属于特殊的债务形态。

保证债务

概念
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时,才需要负责支付。保证人有“催告抗辩权”和“搜索(或先诉)抗辩权”这两道防线,可以让债权人先找主债务人。

对外效力
– 保证人一般是“次位承担”,如果主债务人能偿还,债权人不能绕过主债务人直接要保证人还钱。
– 但保证人一旦清偿,也对主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意味着债务确实被还了,主债务人就不用再还给债权人。

一人行为的影响
原则上保证人的单方面行为不会影响主债务人的义务,但清偿和抵消等法定的绝对效例外情况会影响主债务人的整个债务状况。

内部关系
如果保证人替主债务人把债务还了,就有权向主债务人“求偿”,让主债务人还自己垫付的部分。

连带保证债务

概念
连带保证也是保证,但更“强力”一些。连带保证人没有“催告抗辩权”和“搜索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先找连带保证人要钱,不用先去找主债务人。

对外效力
和连带债务类似,债权人可以向连带保证人直接全额索偿。

一人行为的影响
也有类似的“绝对效力”例外:清偿、更改、混同、抵消等。如果连带保证人已经替主债务人把债清了,这部分就算“全额解决”。

内部关系
同样,连带保证人垫付以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要回这笔钱。

总结表格

债务类型 对外效力 一人行为的影响 内部关系
分割债务 债权人只能要求各债务人分担部分的履行 原则上无影响 原则上无内部求偿
不可分债务 债权人可向一人或多人同时或依次请求全部履行 原则上无影响
例外:清偿、更改、相杀绝对效力
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按负担比例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连带债务 债权人可向一人或多人同时或依次自由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 原则上无影响
例外:清偿、更改、混同、相杀绝对效力
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按负担比例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保证债务 保证人有催告和搜索抗辩权 原则上无影响
例外:清偿、相杀绝对效力
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求偿
连带保证债务 连带保证人无催告和搜索抗辩权 原则上无影响
例外:清偿、更改、混同、相杀绝对效力
连带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求偿

附加说明

保证连带保证中:

保证人有催告及搜索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无此权利

保证人行为通常不影响主债务人,但清偿和相杀适用绝对效。

连带保证人行为在清偿、更改、混同、相杀时会影响主债务人,其他情况无影响。

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履行了债务后,他们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求偿,即请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所支付的金额。

怎么才能更好地理解、记忆呢?

总结表格的核心,其实就是在对比“债务类型”不同类型在三个方面的区别

1.对外效力(对债权人而言,能找哪几个人要、要多少)

2.一人行为的影响(其中一位债务人做了什么,会不会波及其他债务人)

3.内部关系(如果有人替别人垫付了,可以不可以回头找其他人要)

可以把表格看成一个“三步走”的思维框架:

第一步:看“债务类型”

先确认是哪一种“债务类型”(分割债务、不可分债务、连带债务、保证债务、连带保证债务)

第二步:从“对外效力”切入——债权人能要求谁还?

分割债务
债权人能要求各债务人各付各的份儿(好比AA制吃饭,你只付你那一份)。

不可分债务
债权人可以同时或依次要求某一个或多个债务人把全部都履行,因为标的(要给的东西、要做的事)“没法分割”。
例如,汽车只有一辆,没法拆成两半卖给人家;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方把整车交付过来。

连带债务
债权人可以随意找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相当于“你们共同对我负有同一个完整的债务”。

保证债务
债权人通常要先找主债务人,如果主债务人无法或者拒绝履行,才会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因为保证人有“催告抗辩权”和“搜索抗辩权”,可以让债权人“先找主债务人”。

连带保证债务
相比普通保证,“连带保证”就没这两道“催告、搜索”防线了,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求履行(不用先去找主债务人)。

第三步:看“一人行为的影响”和“内部关系”

一人行为的影响

这个栏目里列出的“原则上无影响,例外:清偿、更改、混同、相杀为绝对效力”等,主要是告诉你:

若某个债务人私下跟债权人有些普通协商,一般不影响其他债务人;

但如果是“清偿(还钱了)”“抵消(相杀)”这类法律上有绝对效力的行为,就会整体影响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具体来说:

分割债务:彼此是各付各的,所以你付你的不影响别人;清偿了自己的那部分,也不会波及别人。

不可分债务 / 连带债务:有些“绝对效力”行为(例如真正把债务全额还清)会让整个债消灭,其他人自然也就“跟着解脱”。

保证债务 / 连带保证债务: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如果把钱还了,那就等于主债务也被清掉了,对主债务人自然产生影响(债务消灭)。其他一些普通协商就不一定有绝对效力。

内部关系

这个栏目关注的就是:

如果有人替别人把债还了,他能否找其他债务人要回这部分钱?

换句话说,究竟有没有“求偿”的权利?

对应地:

分割债务:各人只负责自己的那份,不存在“我替你多垫一份”的情况,所以通常无内部求偿可言。

不可分债务/连带债务:假设A替B还了全部,那么A就可以根据各自负担比例,去向B要回来自己多出的那份(这就是“内部求偿”)。

保证/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替主债务人把债还了,那么保证人可以找主债务人“要回自己垫付的那部分钱”。


只要先理清上述四大类型(分割、不可分、连带、保证)各自“对外怎么承担、对内怎么分担”,再注意特殊的“绝对效力”规则,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文中的表格和内容。这样,后面遇到类似的法条和案例时,就不会觉得太抽象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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