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相关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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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关的登记

什么是权利相关的登记

根据日本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若同一不动产先后被出卖给不同的人,则谁先完成登记,谁就有权对抗后完成或未完成登记的其他人,从而确定优先取得该不动产的权利。

示例
A先生将同一块土地先后卖给B先生与C先生,如果B先生抢先完成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而C先生没有登记,那么B先生在与C先生的争议中即可主张自己的所有权优先。

像这样直接涉及不动产权利变动并以对抗第三人为目的的登记,一般称为“权利相关的登记”(権利に関する登記)。

登记薄的构成:表题部、甲区与乙区

在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每一个不动产(如一宗土地或一栋建筑物)都会在登记薄(登記記録)中单独设立记录。登记薄通常由以下部分构成:

表题部(ひょうだいぶ)

记载不动产的物理情况,如土地的地番、地目、面积,或建筑物的所在、结构、面积等。

主要用于确认“不动产的客体”本身,并记载“表题部所有者”(通常在最初办理表题登记时登记的所有者)。

甲区(こうく)

一般也称为“权利部甲区”(権利部甲区)。

主要记载不动产所有权有关的事项,如所有权保存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等。

甲区登记的权利具有独立的优先编号(順位番号)或附记编号。

乙区(おつく)

也称为“权利部乙区”(権利部乙区)。

主要记载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抵押权、地上权、永小作权、质权等不动产担保或用益物权。

与甲区类似,也分为主登记和附记登记,分别具有独立的顺位编号或附记编号。

权利相关的登记

权利相关的登记的对抗力

法律依据

日本民法第177条:“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只要办理了权利相关的登记,即可在与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冲突时取得对抗力。

实践意义

当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发生变动时,如果不办理登记,则虽然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例如,同一不动产转让给多个不同买家时,谁先办理登记,就能在与后登记或未登记的买家之争中胜出。

权利相关的登记的申请义务

原则:无强制申请义务

一般情况下,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对抗第三人,因此通常不具有强制性申请义务。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不登记虽不影响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效力,但无法对第三人主张权益。

 例外:继承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由于近年日本社会出现大量“所有者不明土地”,法律进行修正,强化了继承登记的义务化。

从2024年起,根据修正后的《不动产登记法》,继承(含对继承人的遗赠)引起的所有权转移,继承人自“知晓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应完成继承登记。

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明确与社会公共利益。

登记权利的优先顺序

确定优先顺序的原则

先登记者优先

《不动产登记法》第4条第1项规定,同一不动产上数个权利登记的顺序,原则上根据登记的先后而定。

同一区与不同区的区分

同一区(甲区或乙区)内:以优先编号(順位番号)为依据,先获得该编号的优先。(依据规则第2条第1项)

不同区(甲区与乙区之间):以受理编号(受付番号)为依据,谁先受理,谁在先。(依据规则第2条第1项)

附记登记的优先顺序

主登记与附记登记

登记根据顺序编号栏的记载方式,可分为“主登记”和“附记登记”。

带有顺序编号的登记称为“主登记”。“附记登记”是对主登记的补充,用于变更主登记的内容。附记登记不会赋予新的顺序编号,而是直接附加记录在主登记的下方。

权利相关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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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登记的示例:登记名义人的变更登记)

这里顺序编号为“1”的登记是主登记,而标注为“附记1号”的部分表示该附记登记是顺序编号1的主登记的补充登记。登记的目的为“1号登记名义人姓名变更”,即登记名义人的姓名由“北山泰子”变更为“波野泰子”。此外,变更后的旧姓名会被标注删除线以示抹消。

延及主登记的顺位

如果是附记登记,一般根据其所在主登记的优先顺位决定。

同一主登记下的多个附记

若同一主登记下还有多个附记登记,则依各附记的登记先后再行确定顺位。(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第4条第2项)

所有权保存的登记

含义与作用

所有权保存的登记首次为某不动产进行的所有权登记。在日本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若该不动产的权利部(甲区)尚未开启,则需要先办理所有权保存登记,才能进行后续的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登记。

适用范围与申请者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尚未进行过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即“权利部”尚未开启的情形)。

申请者: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第74条,仅限以下群体:

表题部所有者(记录在表题部的所有者)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判决确认所有权者等

临时登记(仮登記)

若因手续或资料不齐等原因,暂时无法完成正式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登记,为保全未来的优先顺序,可以办理临时登记(仮登記)。

主要目的

保留登记顺位:预先设置登记基准点,待条件完善后将临时登记转换成正式登记,顺位可追溯至临时登记完成之时。

防范二重让与:确保自己在将来申请正式登记时不受他人先行登记的影响。

法定根据与效力

无对抗力

临时登记本身并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要真正取得“对抗力”,需要转换为正式登记。

优先顺位的追溯

一旦完成从临时登记到正式登记的转换,其优先顺位从临时登记时间点起算(《不动产登记法》第106条)。

可以进行临时登记的情况

1.暂无法备齐正式登记所需文件

2.为保护因物权变动所产生的请求权(如买卖合同、设定担保物权的预约等)

3.单独申请临时登记时需要:

临时登记义务人同意

法院或执行机关就临时登记作出的嘱托或裁决

 临时登记的具体示例

签订预定合同后,办理临时登记,先确定将来权利变动的优先顺位。

待买卖合同正式生效或手续齐备后,将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

一旦转为正式登记,顺位即可回溯至临时登记时点。

临时登记的注销

由临时登记名义人单独申请注销。

利害关系人申请:若利害关系人能提供“临时登记名义人同意”证明,也可单独申请注销。

结语

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基础,通过“权利相关的登记”确保物权变动能对抗第三人。对于每个不动产,其登记薄首先记载在表题部,再分别设立甲区(所有权)和乙区(其他权利)

所有权保存的登记是开启甲区的第一步,适用于尚未有过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

临时登记则可在无法立即完成正式登记时,优先锁定将来顺位。

近年来,针对继承导致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日本立法已逐步强化“继承登记”的义务化,以防止出现大量“所有者不明土地”。

实际运用中,如遇疑难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司法书士,以确保合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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