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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示相关的登记
在不动产交易中,为了确认不动产所有者及其权利状态(如抵押权的设定)等,一般要通过不动产登记记录进行查询。与此同时,为了识别和展示不动产的物理现状(包括所在地、地目、面积、建筑物构造等),需要先在登记簿上进行相应记载,称为“表示相关的登记”(表示登記)。
特点:主要记载不动产的物理属性(如地番、地目、面积、建筑物的构造、用途等),并非直接证明或对抗他人权利。
法律依据: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将与物理现状相关的登记(表题登記、分笔登記、合筆登記、区分登記等)归类为表示登記。
表示相关的登记的对抗力
由于表示相关的登记目的在于公示不动产的物理状态,并非公示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与权利登记区别:权利登记(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抵押权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而表示登记仅用来公示不动产现状,不对外产生物权上的优先效力。
表题登记
含义:在不动产登记簿“表题部”中最初进行的登记,用于首次将该土地或建筑物的基本情况(面积、构造、用途等)记载入册。
适用情形:
新建建筑物时:新建筑物尚无登记记录,在进行所有权保存登记或抵押权等权利登记之前,必须先完成表题登记。
灭失登记
含义:土地或建筑物不复存在时,在登记簿中注销其表题部记载的程序。
适用情形:
土地被河川、海水等长期淹没,已无法继续作为原土地使用。
建筑物毁损、拆除、灭失或已不存在原建筑物实体。
土地、建筑物灭失时的相应登记:当土地因灾害或其他原因永久淹没而不复存在,或建筑物被拆除等导致“灭失”时,需要在登记簿中进行“灭失登记”(见《不动产登记法》第42条、第57条)。
分笔与合笔的登记(针对“土地”)
定义与区别
分笔登记(分筆登記):将一块已登记的土地在法律上分割为两块以上的独立土地。
合笔登记(合筆登記):将两块以上已登记的土地在法律上合并为一块土地。
办理主体与前提
原则上,分笔或合笔需要基于所有者的申请或意愿。只有表题部所有者或所有权登记名义人方可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第39条第1项)。
登记官依职权办理的例外
地目变更或不同地番区域划分:如果土地部分地目发生变更,或需要将某一部分土地划归新的地番区域,登记官可依据职权进行分笔(《不动产登记法》第39条第2项)。
制图需要:为确保地籍图或登记地图的准确性,如表题部所有者或所有权登记名义人“无异议”,登记官也可依职权进行分笔或合笔(《不动产登记法》第39条第3项)。
建筑物的合并、分割、区分及合体的登记
各类登记的含义
建筑物的合并登记
将原本登记为数栋的建筑物(在法律登记层面)合并为“一栋”建筑物。该合并不一定要求物理上完全连通,而是将多个在登记上独立记载的建筑物合并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建筑物的分割登记
与合并相反,将原本在登记上视为附属部分的建筑物在法律上独立登记为一栋建筑物。
建筑物的区分登记
① 将原本登记为“一栋”的建筑物在登记上拆分为“数栋”独立建筑物;
② 或者将“附属建筑”部分独立为新的单独建筑物(与分割登记有部分功能重叠,但场景略有差异)。
建筑物的合体登记
指实际经过工程改造,将两栋或两栋以上的物理建筑物完全连成为一个新建筑物。
在完成物理合体后,需要为合体后的建筑物办理新的表题登记,并同时注销合体前的建筑物表题部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第49条第1项)。
注意事项
上述操作均属于表示相关的登记,其本身并不涉及物权变动的对抗力问题。
对于实际进行了物理改造(合体)的情形,要先确保完成实体建筑的合并,再在登记上进行相应合体登记。
表示相关的登记程序与义务
申请登记的义务
新建建筑物时必须申请表题登记
依据《不动产登记法》,新建建筑物所有权人须在取得所有权后1个月内向登记所申请表题登记。
例如:在从B处买得土地后,A自行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并取得所有权时,A须于1个月内申请表题登记。
灭失登记的义务
当土地或建筑物出现灭失情形时,表题部所有者或所有权登记名义人应自灭失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灭失登记。
其他情形
当建筑物区分所有、或者所有权人因继承等一般承受而发生变更时,也可进行表题部相应登记。
登记官依职权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28条等规定,若出现需要变更表示登记而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形,登记官可以依职权进行表示相关的登记,以保证登记簿与不动产实态的一致性。
总结
定义与目的
表示相关的登记旨在公示不动产的物理现状,如所在地、面积、建筑物构造等,并不直接涉及权利变动的效力。
对抗力
由于并非权利登记,表示相关的登记原则上不具备对抗力。
主要类型
表题登记:新建不动产(土地、建筑物)首次登记;
灭失登记:土地或建筑物不复存在时进行的登记;
分笔与合笔:针对土地,法律层面上分割或合并已登记土地;
建筑物合并、分割、区分及合体:对建筑物在登记上的合并或分割,以及物理改造后新建物的表题登记与旧登记的注销。
程序与义务
新建建筑物所有权人须自取得所有权起1个月内申请表题登记;
表题部所有者或所有权登记名义人在土地或建筑物灭失后,亦须在1个月内申请灭失登记;
若当事人未及时申请,登记官可依职权进行表示相关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