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付金及其解除

232次阅读

共计 2394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6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手付金及其解除

在日本购买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常会涉及一笔称为“手付金”的金额。手付金不仅是买卖交易的重要资金流,还在合同成立、违约赔偿、合同解除等方面扮演关键角色。

手付金的定义及性质

手付金的概念

手付金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向卖方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证明合同成立并在一定程度上担保双方的履约意愿。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解除情形,手付金将依照其性质进行不同处理。

手付金的种类

证约手付:作为合同签订的证据支付的手付金,这是所有手付金的共同特征。

违约手付:若买方不支付价款或出现违约,卖方可以没收手付金作为违约惩罚,并且可进一步请求损害赔偿(视具体约定及实际损失而定)。

损害赔偿手付:为限制损害赔偿金额而支付的手付金。若发生违约,买方将失去手付金,卖方可将手付金视为赔偿金。

解约手付:在日本民法中最具特色的类型,若无特别约定,手付金原则上被视为解约手付支付手付金一方可以通过放弃该金额(买方)或双倍返还该金额(卖方)来解除合同,即使对方并无违约行为。

解约手付的法律依据

《民法》中特别重要的是解约手付。根据《民法》第557条第1项:

「買主が売主に手付を交付したときは、買主はその手付を放棄し,売主はその倍額を現実に提供して、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その相手方が契約の履行に着手した後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的手付金将被视为解约手付

通常情况下,若无违约,不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支付了解约手付,即使没有违约行为,也可以解除合同。

买方欲解除合同时,可以通过放弃手付金解除合同。即放弃已付的手付金

卖方欲解除合同时,可以通过提供双倍手付金解除合同。即双倍返还买方已付手付金

另外,手付合同可以在买卖合同之外独立签订,只要是在履行期之前即可。

手付解除的时间限制

即使可以手付解除合同,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的。一旦对方开始实际履行(例如已办妥所有手续或已开始交付房产、土地等),就不能再行使“手付解除权”。但如果自己已开始履行,对方未开始履行,则仍然可以手付解除合同。

手付解除与债务不履行解除的区别

1. 解除条件

手付解除:基于“解约手付”的性质,只要没有违约(或即使没有违约),在对方尚未开始履行的阶段就可以解除合同。

债务不履行解除(违约解除):需对方出现违约行为,且经催告后仍无法履行或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才能请求解除。

2. 损害赔偿

手付解除:通过放弃或双倍返还手付金解除合同后,双方 不得 再相互追究损害赔偿或其他违约责任。

债务不履行解除: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通常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手付金需返还给买方(原状恢复)。

3. 手付金去向

手付解除中买方解除:放弃已付的手付金。

手付解除中卖方解除:卖方需双倍返还手付金。

债务不履行解除:买方有权要求返还手付金。

实务要点

手付金金额上限——《宅地建物取引業法》
在不动产买卖实践中,若通过不动产中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签订合同,则通常有法定的手付金额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买卖价款的 20%)。这是为了防止买方因过高手付金而遭遇不利。同时,不动产中介也必须在签约前充分说明手付金的性质与金额限制。

合同正常履行时手付金的去向
很多初次买房的读者会问:若交易顺利完成,手付金最后去了哪里?

在通常情况下,手付金会 直接抵作购房款 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若买方应付房价 2,000 万日元,已先行支付 200 万日元手付金,则在尾款结算时只需支付剩余的 1,800 万日元。

特别约定与民法默认规则的关系
虽然民法第557条规定“若无特别约定,则默认为解约手付”,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可对手付金的性质进行 明确约定(如仅作为违约赔偿手付,不适用解约手付)。此时,合同中的特约将 优先于默认规则。因此签约时应仔细确认合同条款中“手付金”相关的性质约定。

房屋毁损与风险负担
若房屋在交付前毁损,卖方通常被视为未履行“保证标的物保持原状”的义务,可能构成违约。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手付金;若是完全毁损,还可再求损害赔偿。这部分在2020年修订的日本民法中,与“债务不履行”做了衔接。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一旦出现房屋在交付前损毁、毁坏等情况,应先明确责任归属,再判断能否解除。

新建住宅或分期付款时的保证措施
若购买的是新建住宅(特别是尚未建成的“预售房”),法律通常要求卖方对买方已支付的手付金及各期付款采取一定的“资金保全措施”(如保证保险或第三方信托),以防止卖方中途破产或房屋无法完工,保障买方权益。若中介或开发商无法提供这类保全,买方应谨慎对待。

典型案例

毁损案例
B先生在4月1日与A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房价2,000万日元并支付200万日元手付金,约定4月10日交房。但A先生在4月5日不慎烧毁了房屋,导致无法按约定提供房产。此时,B先生可以以A先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手付金及损害赔偿。如若B先生选择以“解约手付”的方式解除,则只能得到手付金(或放弃手付金)而不再追究赔偿。但因A先生已构成违约,通常采用“债务不履行解除”更为合理。

手付解除案例
若房屋尚未开始实际交付,买方突然因个人资金问题想解除合同,可放弃已经支付的手付金。若卖方因市场行情看好、有人愿意出更高价买房,也可选择双倍返还手付金给买方后解除合同。

总结表格

解除方式 解除权的发生条件 解除时间 损害赔偿 手付金去向
手付解除 解约手付 对方履行前 不允许索赔 买方解除:手付金放弃
卖方解除:双倍返还手付金
债务不履行解除 对方违约 对方违约后 允许索赔 手付金返还买方(原状恢复义务)

对于初次接触日本不动产交易的人来说,理解“手付金”在民法上的多重功能、不同解除方式及其后果至关重要。除了《民法》第557条的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 对手付金金额、收取方式的限制,以及合同中的 特约条款。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都需理清手付金的性质与使用条件,以免在后续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与纠纷。

正文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