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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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负担

 危险负担

危险负担是指在建筑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在交付之前,建筑物因地震、雷击、第三方的纵火等非当事人责任导致的原因而灭失或损坏,买方是否仍然需要支付价款,或者可以拒绝支付价款的问题。

危险负担的内容

1.卖方原则上承担风险

民法第536条第1项规定,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债务履行不能,负有该债务(即“交付义务”)的一方在原则上仍应负担相应后果。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卖方,即交付义务的债务人,应承担风险,履行“交付标的物”这一主要义务,因此若标的物在交付前即已灭失或毁损,买方可以拒绝支付价款

在买卖合同中,物品的交付与价款的支付存在对价关系,若交付变得不可能,允许买方拒绝支付价款被认为是公平的。

2.合同本身并不立即失效

即便在交付前标的物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全毁,法律并不会因此自动判定合同无效。双方仅就“价款支付义务”与“交付不能”之间产生争议,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如是否解除合同、是否协商其他替代方案等)。

民法第567条进一步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后灭失,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因此,买方不得拒绝支付价款。

实务中的注意点

1. 买方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

民法第534条规定,如果买方在约定交付日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拖延受领,之后不动产发生不可归责于卖方的毁损或灭失,那么风险可能会转嫁给买方。

换言之,并非所有情形都由卖方承担风险,若买方不积极配合交付,本应由卖方承担的风险就会转移到买方身上。

2. 部分灭失与解除或减价

若标的物全部灭失且不能恢复,则往往出现履行不能的问题,买方可以依据此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若标的物部分灭失,买方可根据实际受损情况主张解除部分合同、请求减价,或与卖方协商其他解决方案。

3. 合同特别约定与保险

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特别约定调整风险负担时点:

例如,约定一旦签署合同时即转移风险给买方;或卖方在交付前对该不动产投保,一旦发生事故由保险理赔等。

在购买不动产时,应仔细确认合同中有无此类特别条款,以及相关保险安排,以免事后产生争议。

4. 与契约不适合责任的区分

危险负担关注的是外部因素导致的灭失或毁损;而“契约不适合责任”(过去常称“瑕疵担保责任”)处理的是标的物本身品质或性能与合同不符的情况。

实务中,有时可能既涉及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也同时发现房屋本身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需要综合判断究竟适用哪种责任。

总结

卖方在交付前原则上承担不动产的灭失风险,买方因此能够拒绝支付价款;但是,当买方出现受领迟延或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时,风险归属可能会发生转移。

实务上,一旦标的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标的物损毁程度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过失,从而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减价或另行协商。

对初学者而言,除了掌握民法条文的基础规定外,更应关注合同中的特别条款、保险安排以及与其他制度(如契约不适合责任)之间的区别与衔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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