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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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解除

 什么是契约解除?

在日本民法中,“解除”是指契约缔结后,当事人一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契约的效力回溯到一开始就不存在的状态(民法第545条)。也就是说,被解除的契约会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需尽可能地恢复到签约前的状况。

原则上,已经缔结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单方面随意破坏并不被允许。但在对方不履行约定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可以依据民法规定行使解除权,使契约失效并要求对方返还已履行部分。

案例:A未交付房屋,B能解除契约吗?

情境

A与B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A在9月1日前交付房屋,成交价1,000万日元。

到了约定期限,A仍未交付,B多次催促,A也没有履行意图。

B对此态度非常不满,想要解除契约并索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或避免后续支付。B能怎么办?

结论

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若出现“履行迟延”并在催告后仍不履行,B可行使解除权(民法第541条)。一旦行使解除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已付订金或房款应返还,房屋也不再需要交付。

重要论点

解除是指使契约从未存在的法律行为。

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契约。

解除权的产生

为了解除契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不同的解除原因,解除权的行使也有所不同。以下逐一解释解除权在不同情况下的产生条件。

履行迟延的情况

当债务人(如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如买方)可以:

  1. 催告:先设定一个“合理期限”进行催告,要求对方履行;
  2. 解除:若到期对方仍不履行,则可依民法第541条解除契约。

定期行为的例外

若是定时举行的会餐、便当配送等“定期行为”,一旦错过期限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可直接解除合同,无需催告。例如,便当只在当天中午前送达才有意义,若迟到则目的落空,可以立即解除。

其他可“无需催告直接解除”的情况包括:

1.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全部义务;

2.不履行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3.即使催告也不可能再实现履行;

4.等同于定期行为的特殊约定情形。

在以上情况中,无需催告可以直接解除(民法第541条)。

履行不能的情况

若债务人已无从完成履行,例如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因为其他原因致使全部履行不可能,这种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不必再催告(民法第542条第1款)。

示例
A房屋被火灾烧毁,再等待也无法获取该房屋。买方就能立即行使解除权,向卖方索回已付房款。

若仅部分毁损但合同主要目的已无法实现(如房屋主体结构完全被毁,只剩残余部分),也可以立即解除。

贷款特约(ローン特约)

在购买土地或建筑物时,由于金额巨大,买方通常会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防止贷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批准的情况,可以设立如下特约:

  1. 如果贷款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前获得批准,则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表明解除意图后,合同才失去效力。
  2. 如果贷款未能在规定日期前获得批准,合同将自动解除,无需再表明解除意图。

重要论点

履行迟延:设定合理期限要求履行,若未履行则可解除契约。

履行不能:合同标的物若无法实现,可以直接解除契约。

贷款特约:贷款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自动解除契约。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通过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无需对方同意(民法第540条)。解除的效力自对方收到解除通知时生效(民法第97条)。此外,一旦行使解除权,无法撤回(民法第540条第2款)。若允许撤回解除权,可能会对对方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单方表示即可生效: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我决定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无需对方同意(民法第540条)。

到达主义: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民法第97条)。

不可撤回:解除权一旦行使,就不能随意撤回,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民法第540条第2款)。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多人

若一方为共有权人、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等,原则上需要“共同”或“对全体”行使/接受解除权(民法第544条第1款)。

解除权的消灭

即使具备解除权,如果迟迟不行使也会导致交易关系不稳定。为此,民法第547条规定,当解除权是否行使长期悬而未决时,对方可以设定一个合理期限,要求解除权人明确答复。如果在该期限内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消灭。

解除的效果

因债务不履行导致合同解除后,合同将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双方需恢复到未履行的状态。

“自始无效”
法律上视为合同从未存在,双方应互相返还已履行的给付(民法第545条)。

未履行部分:不再需要继续履行。例如,卖方无需交付房屋,买方也无需再支付余款。

已履行部分:要原状返还。例如,已经支付的钱要退回;已经交付的房屋、收益(若买方已经使用或转租)也要返还给卖方;卖方收到款项的,还需支付利息。

温馨提示

“自始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发生的事实会自动消失,而是借由“返还”、支付“利息”或“赔偿”等方式,让双方在经济上回到未签约的状态。

此外,当事人仍可就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换言之,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民法第545条第3款)。

不完全履行(补充说明)

在实际交易中,除“迟延”或“不能”外,还有“给付内容不符合约定”或“给付有瑕疵”等情形。如果其程度严重到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也有可能依据不完全履行来催告对方修补、履行,若不成则可解除。对初学者而言,理解“违约”并不仅局限于“迟到”或“彻底无法履行”,还包括“履行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等情况。

解除与第三方的关系

在解除生效前,如果契约的标的物(如房屋)已被转卖并完成登记到第三方名下,原状恢复不得损害该第三方的权利(民法第545条第1款)。根据判例,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其权利是否受保护,关键在于第三方是否完成了“登记”

举例
A将房屋卖给B后,B又在解除前转卖并完成登记给C。虽然B对A违约导致A有权解除买卖,但此时C已取得登记,A不得请求C返还房屋,只能向B追偿。

重要论点

合同解除前标的物若转售给第三方且完成登记,原当事人不能要求返还标的物。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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