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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履行的种类和条件
债务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迟滞”两种情形。当履行不能或履行迟滞确定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以下是两种情况的具体要件:
履行不能
定义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于自身原因变得不可能履行。
条件
客观无法履行:例如标的物灭失或债务人的行为使合同目的已无法达到;
原因归属于债务人:无法履行是由债务人自身行为或可归责事由引起。
法律效果
损害赔偿: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赔偿因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关系处理:通常无需特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的目的部分仍能实现,也可仅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解除合同。
履行迟滞
定义
履行迟滞是指债务虽然仍可履行,但债务人在约定或法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实际履行。
条件
可履行性:从事实或法律层面看,该债务依然能够被履行;
超过履行期:债务人享有的“期限利益”已结束,或若没有明确期限,则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后,债务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同时履行场合中的债权人已提供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对方尚未履行或未作好履行准备,本方可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从而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只有在债权人也切实履行或提供履行后,才能确认债务人存在迟滞。
法律效果
损害赔偿: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因迟延导致的损失。
合同解除:若已对债务人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但债务人仍不履行或迟延情节严重,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履行期的类型及判断迟滞的标准
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前暂缓履行义务,即享有“期限利益”。履行期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确定期限
明确约定具体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交付”)。履行期一旦到来,若债务人未履行,即构成迟滞。
不确定期限
例如“父亲去世后交付”这种附条件的情形。条件成就后,只要债权人请求履行并债务人应当知悉已达履行时点,仍拒不履行,即可认定为迟滞。
无期限
没有任何具体履行时间的约定。当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后,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构成迟滞。
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概念
在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中,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作好履行准备时,可以拒绝先履行自己的部分,这被称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案例
A将房屋以1000万日元的价格卖给B,约定4月1日交付并由B当日付款。若B在约定日期表示资金尚未到位,则A有权拒绝移转房屋。B若想要求A先履行交付,必须实际支付或提供资金担保。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承担了履行风险,而对方却不履行给付。
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买卖合同中协助登记与支付价款,解除合同时的原状恢复义务,偿还债务与交付收据等。
不适用情形:担保债务偿还与登记撤销、偿还债务与债权证书返还,以及押金返还与建筑物交还等通常不被视为可以相互牵连的对价性义务。
小结
债务不履行的两大类型
履行不能:债务已无法实现,且可归责于债务人;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通常也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迟滞: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且仍可履行;债权人既可主张损害赔偿,也可视情况解除合同。
履行期的关键作用
判断是否构成迟滞,需先确认履行期是否已经届满或债务人是否应当履行。
没有期限的债务,一旦债权人提出请求并给予合理时间,若债务人仍未履行,也会成立迟滞。
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若对方尚未或无法履行,自己一方可拒绝先行履行,以避免单方面陷入不利。
债权人必须做到或保证自己愿意履行,才可认定对方迟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