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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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及其条件

什么是代理

在订立买卖合同或其他交易合同时,一般有两种模式:

  1. 由本人亲自出面与对方协商签约;
  2. 由代理人代表本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订立合同。

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的利益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当代理关系成立时,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效力,通常直接由本人承担。

代理的基本结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A 拥有一处房屋,想出售给 C。

但 A 不想亲自与 C 进行洽谈,便授权 B 作为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价格磋商和签约。

在这个交易结构中:

  1. 协商与签订:C 会就房屋买卖问题与 B 洽谈,若双方协商同意以 1000 万日元成交,则 B 与 C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合同效力:虽然合同是由 B 与 C 签订,但该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于 A 与 C 之间。
  3. 履行行为:C 向 A 支付房款后,A 将房屋交付给 C,而 B 并不直接履行支付或交付行为。

从这个例子可见,代理人 B 的职责主要集中在“订立合同”,至于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交付房屋、支付款项)则是在 A 和 C 之间完成。

代理的条件

虽然代理是一种非常便利的制度,但并非只要代理人进行了协商,本人与对方之间就一定能产生合同的效力。例如,若B在没有得到A授权的情况下,将A的房屋无偿卖给了C,那么让A交付房屋给C显然对A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本人与对方之间产生合同的效力,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 通常而言,代理权主要通过“委托授权”产生,也可能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或由法院等机构指派(指定代理)。
    • 若 B 根本没有得到 A 的授权却擅自将 A 的房屋出售给 C,便是“无权代理”。此时合同效力通常不及于 A,除非 A 后续予以追认,或符合“表见代理”要件。
  2. 显名(表明自己是本人的代理人)
    • 代理人在交易中应向对方表明自己是“以本人名义”从事交易,而非自己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 若代理人没有显名,一般被视为其“以自己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作用于代理人本人,与被代理人无关。
    • 不过,在对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是在为他人进行代理的情况下,即便没有明示显名,也可能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 有代理行为的实施
    • 代理行为的实质是“代本人与对方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只有在签订合同或进行相应行为之后,才能产生实际的代理效果。

关于显名与隐名

显名的意义

在代理中,代理人向对方表明“自己是本人的代理人”的行为称为显名。代理人在与对方协商或签约时,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是“受 A 授权来洽谈、签约”,这样才能让对方清楚知道其真正的合同相对人其实是 A。

无显名(隐名)代理

如果代理人并未说明自己是代表他人,而是以自己名义与对方签合同,则原则上该合同被视为是代理人自己为了自身利益而订立的,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通常直接作用于代理人,即该合同直接在代理人与对方之间成立,而不是本人。本人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被称为无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例如,在无显名的情形下,如果代理人B以自己的名义与C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合同的效果会直接作用于B和C之间,而不是本人A与C之间,A无法直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然而,如果对方已经明知或应当知道(一般结合交易习惯、合同文本、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沟通等具体证据来判断。)代理人是代表本人行为的,那么合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用于本人。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显名,只要对方清楚代理的事实,合同仍然对本人有效。回到刚才的例子,如果 C 在签约前就已得知 B 只是代替 A 出面谈判买卖事宜,则有理由认定该合同对 A 依旧有效。

此外,隐名代理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不同结果。因此,为了确保合同效力明确,通常要求代理人明确表明自己为本人的代理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补充内容

这是一些补充内容,在后面的章节里会有详细解释。这里仅供参考。

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并没有得到本人授权,或已经超越了授权范围签署合同。原则上,此合同行为不对本人产生效力;除非本人在事后“追认”,或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如果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如代理人多次代表本人进行同类交易,本人从未否认),并且这种相信是合理的,即使代理人实际并无授权,本人也可能被法律视为应承担该合同效力。其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

代理人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仅为订约主体“搭建桥梁”,最终的权利义务由本人和对方承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代理人,一般不直接对交易相对方承担合同义务,但若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超越授权、滥用代理权、与对方恶意串通等),则可能需要对本人或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

代理是一项极为常见而又便利的制度,广泛存在于各类民事活动和商业交易中。要让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确保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并进行有效显名。若缺少授权或未明确告知对方,就可能形成“无权代理”或“隐名代理”的情形,引发争议甚至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代理人(尤其是在重大交易里)出具正式授权文件、明确身份,以确保合同效力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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