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试题与答案——第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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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试题与答案——第6题

问题6

关于A所有的甲土地,在B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持续占有达到取得时效所需期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规定及判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几个?

ア A将甲土地出售给C,并且C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后,B的取得时效才完成的情况下,即使B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向C主张因时效取得而取得甲土地所有权。

イ 在B取得时效完成后,A又将甲土地出售给D,并且D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后,B自D登记之日起,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继续占有达到取得时效所需期间时,即使B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向D主张因时效取得而取得甲土地所有权。

ウ 在B取得时效完成后,B尚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情况下,E以A为债务人,就甲土地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之后,B继续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占有达到取得时效所需期间时,除非存在特别情形,否则B可因再次完成时效取得而取得甲土地所有权,并使E的抵押权消灭。

1 一个
2 二个
3 三个
4 没有

正确答案3

解说

“A将甲土地出售给C,并且C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后,B的取得时效才完成的情况下,即使B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向C主张因时效取得而取得甲土地所有权。”

正确。

C属于在时效完成之前出现的第三人。

时效取得人,对于时效完成前出现的第三人,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最判昭41.11.22)。

也就是说,只要B在之后完成取得时效,即使C已经办理登记,B仍然可以对抗C。

“在B取得时效完成后,A又将甲土地出售给D,并且D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后,B自D登记之日起,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继续占有达到取得时效所需期间时,即使B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向D主张因时效取得而取得甲土地所有权。”

正确。

时效取得人与在时效完成后出现的第三人之间,属于对抗关系,因此原则上谁先登记,谁就可以主张所有权。

本项的重点在于:

当第三人已经先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占有人继续占有,是否还能再次完成时效取得。

对此,判例认为:

如果占有人自第三人登记时起,继续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占有达到法定期间,则可以再次因时效完成而取得该物所有权(最判昭36.7.20)。

因此,本项正确。

“在B取得时效完成后,B尚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情况下,E以A为债务人,就甲土地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之后,B继续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占有达到取得时效所需期间时,除非存在特别情形,否则B可因再次完成时效取得而取得甲土地所有权,并使E的抵押权消灭。”

正确。

本项与イ项相同,也是关于“再次时效取得”的问题。

这里只不过不是所有权移转登记,而是抵押权设定登记。

即使如此,只要不存在承认抵押权存在的特别情形,占有人仍然可以通过再次完成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此时,由于抵押权所附着的不动产已经被第三人通过时效取得,因此抵押权消灭(最判平24.3.16、民法第397条)。

因此,正确的是“三个”。

正确答案为【3】。

类似问题

关于取得时效,在宅建考试中属于非常重要的高频考点。

尤其容易出现以下内容:

时效完成前后的第三人区别;
时效取得人与登记的关系;
对抗关系的判断;
再次时效取得;
抵押权与时效取得之间的关系等。

考试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第三人是在时效完成前出现,还是时效完成后出现”。

因为:

时效完成前出现的第三人,时效取得人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
时效完成后出现的第三人,则原则上属于对抗关系,需要比较登记先后。

这是宅建考试中的经典重点。

条文重点

民法 第162条

以所有意思、和平且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定期间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民法 第177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 第397条

抵押权因债务人或抵押权设定人以外之人取得所有权而消灭。

問題原文

問6

A所有の甲土地について、Bが所有の意思をもって平穏にかつ公然と時効取得に必要な期間占有を継続した場合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及び判例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いくつあるか。

ア AがCに対して甲土地を売却し、Cが所有権移転登記を備えた後にBの取得時効が完成した場合には、Bは登記を備えていなくても、甲土地の所有権の時効取得をCに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イ Bの取得時効が完成した後に、AがDに対して甲土地を売却しDが所有権移転登記を備え、Bが、Dの登記の日から所有の意思をもって平穏にかつ公然と時効取得に必要な期間占有を継続した場合、所有権移転登記を備えていなくても、甲土地の所有権の時効取得をDに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ウ Bの取得時効完成後、Bへの所有権移転登記がなされないままEがAを債務者として甲土地にAから抵当権の設定を受けて抵当権設定登記をした場合において、Bがその後引き続き所有の意思をもって平穏にかつ公然と時効取得に必要な期間占有を継続した場合、特段の事情がない限り、再度の時効取得により、Bは甲土地の所有権を取得し、Eの抵当権は消滅する。

1 一つ
2 二つ
3 三つ
4 なし

词语与语法

日本語 中国語
時効取得 取得时效
所有の意思 所有意思
平穏 和平
公然 公然
占有 占有
所有権移転登記 所有权移转登记
対抗する 对抗
第三者 第三人
抵当権 抵押权
抵当権設定登記 抵押权设定登记
債務者 债务人
消滅 消灭
特段の事情 特别情形
再度 再次
~に対して 对~
~を備える 办理、具备
~を継続する 持续~
~により 根据~
~がなされる 被进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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