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试题与答案——第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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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试题与答案——第7题

问题7

甲建筑物的所有人A死亡后,经遗产分割协议约定:A的配偶者B取得甲建筑物的配偶者居住权,A的子女C取得甲建筑物所有权。关于这种情况下的下列说法,根据《民法》规定,正确的是哪一项?

1,在遗产分割协议中,如果没有规定B的配偶者居住权存续期间,则其存续期间为20年。

2,当B年老后,需要资金搬入无障碍公寓时,B无需取得C的同意,也可以将甲建筑物出租给第三人D。

3,C负有为B办理配偶者居住权设定登记的义务。

4,C必须负担甲建筑物的通常必要费用。

正确答案3

解说

1⃣ “在遗产分割协议中,如果没有规定B的配偶者居住权存续期间,则其存续期间为20年。”

错误。

配偶者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原则上为终身。

但是,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中另有约定,则依其约定期间(民法第1030条)。

本项中,遗产分割协议没有规定期间,因此应为“终身期间”。

【参考】

配偶者居住权,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在满足条件时,可以终身或在一定期间内,无偿继续居住于被继承人所有建筑物中的权利。

2⃣ “当B年老后,需要资金搬入无障碍公寓时,B无需取得C的同意,也可以将甲建筑物出租给第三人D。”

错误。

如果没有所有人C的同意,则不能出租给第三人D。

因为配偶者未经建筑物所有人同意,不得进行建筑物改建、增建,也不得使第三人使用收益该建筑物(民法第1032条第3项)。

由于配偶者居住权本质上类似于从所有人处借用建筑物居住,因此其权利义务也参照租赁权进行规定。

3⃣ “C负有为B办理配偶者居住权设定登记的义务。”

正确。

配偶者居住权与租赁权类似,如果不办理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民法第1031条第2项、民法第605条)。

建筑物所有人,对取得配偶者居住权的配偶,负有协助其办理登记的义务(民法第1031条第1项)。

4⃣ “C必须负担甲建筑物的通常必要费用。”

错误。

负担必要费用的人是配偶者B。

对于作为配偶者居住权对象的建筑物,其通常必要费用(例如固定资产税、日常修缮费等)由配偶者负担;除此之外的费用,则由建筑物所有人负担(民法第1034条)。

因此,正确的是【3】。

类似问题

关于配偶者居住权,是近年来宅建考试中新增的重要考点。

考试中尤其容易出现以下内容:

配偶者居住权的存续期间;
是否可以出租给第三人;
登记义务由谁负担;
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与租赁权之间的相似关系等。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通常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答案是:由实际居住并使用建筑物的配偶者负担。这是考试中的常见陷阱。

条文重点

民法 第1030条

配偶者居住权原则上于配偶终身期间存续。

民法 第1031条

建筑物所有人负有使配偶办理配偶者居住权登记的义务。

民法 第1032条

未经建筑物所有人同意,配偶不得让第三人使用收益建筑物。

民法 第1034条

通常必要费用由配偶负担。

問題原文

問7

甲建物を所有するAが死亡し、Aの配偶者Bが甲建物の配偶者居住権を、Aの子Cが甲建物の所有権をそれぞれ取得する旨の遺産分割協議が成立した場合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遺産分割協議において、Bの配偶者居住権の存続期間が定められなかった場合、配偶者居住権の存続期間は20年となる。

2,Bが高齢となり、バリアフリーのマンションに転居するための資金が必要になった場合、Bは、Cの承諾を得ずに甲建物を第三者Dに賃貸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Cには、Bに対し、配偶者居住権の設定の登記を備えさせる義務がある。

4,Cは、甲建物の通常の必要費を負担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词语与语法

日本語 中国語
配偶者居住権 配偶者居住权
遺産分割協議 遗产分割协议
存続期間 存续期间
終身 终身
無償 无偿
所有権 所有权
登記 登记
第三者 第三人
賃貸する 出租
使用収益 使用收益
必要費 必要费用
固定資産税 固定资产税
修繕費 修缮费
改築 改建
増築 增建
~に対し 对~
~を負担する 负担~
~を得ずに 未经~
~に基づく 基于~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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