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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A作为订作人,B作为承揽人,双方就A所有建筑物中不具有独立性、并成为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增建工程签订了承揽合同。B在3个月内完成了增建工程。关于此情况,根据《民法》规定及判例,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另外,本题中的“合同不适合(契約不適合)”,是指质量方面不符合合同内容,并且该承揽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不适合责任的特别约定。
1,即使A尚未向B支付承揽报酬,A仍然取得增建部分的所有权。
2,如果由B提供材料建造的增建部分存在合同不适合,A必须在工程完成之日起1年内通知B,否则不能以合同不适合为理由要求B修补。
3,如果由B提供材料建造的增建部分存在合同不适合,而且B明知存在不适合却未告知A便完成工程,而A在工程完成3年后才发现该不适合,则A在消灭时效完成之前,仍可基于合同不适合要求B进行修补。
4,如果合同不适合是由于A提供材料本身的性质造成的,并且B在工程完成时并不知道该材料不适当,则A不能以该材料导致的不适合为理由要求B修补。
正确答案2
解说
第1项 正确。
根据《民法》第242条,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附合于该不动产之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的增建部分,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成为原建筑物的一部分。因此,增建部分一旦与建筑物结合,就属于“附合”。
也就是说,即使A尚未支付工程款,增建部分的所有权仍会由建筑物所有人A原始取得,而不是由施工人B保留所有权。
如果A不支付报酬,B只能通过请求支付工程款、不当得利返还等方式主张权利。
因此,本项正确。
第2项 错误。
本项错误的关键在于“1年的起算点”。
根据《民法》第636条,承揽合同中的合同不适合责任,原则上适用与买卖合同相同的规则。
也就是说,订作人A必须在“知道存在合同不适合之日起1年内”通知承揽人B,而不是从“工程完成之日起1年内”计算。
因此,本项将起算点错误地写成“工程完成日”,属于错误表述。
第3项 正确。
根据《民法》第637条第2项,如果承揽人B在交付成果物时,明知存在合同不适合,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则“知道后1年内通知”的限制不再适用。
本题中,B明知存在缺陷却故意不告知A,因此A即使在工程完成3年后才发现问题,也仍然可以追究B的责任。
只要请求权尚未因消灭时效而消灭,A就仍然可以要求修补。
债权的消灭时效原则上是:
- 自知道能够行使权利时起5年;
- 自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时起10年。
因此,本项正确。
第4项 正确。
根据《民法》第636条,如果合同不适合是由于订作人提供的材料本身存在问题,或者由于订作人的指示造成的,那么订作人原则上不能向承揽人追究合同不适合责任。
因为问题本身并不是由承揽人的施工造成,而是来源于订作人自身提供的材料。
不过,如果承揽人明知材料不适当,却没有提醒订作人,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本题中,B并不知道A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因此A不能要求B承担修补责任。
所以,本项正确。
因此,错误的是【2】。
类似问题
关于承揽合同与合同不适合责任,在宅建考试中属于非常重要的考点。
尤其容易出现以下内容:
合同不适合责任的通知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责任规则上的共通点;
承揽人明知存在缺陷时是否适用1年通知限制;
订作人提供材料导致缺陷时,责任由谁承担;
附合后增建部分的所有权归属等。
此外,考试中也经常结合消灭时效一起出题,因此需要同时掌握“通知期间”与“时效期间”的区别。
条文重点
民法 第242条
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于其不动产之物的所有权。
民法 第636条
因订作人提供材料或指示导致的不适合,原则上不得追究承揽人的合同不适合责任。
民法 第637条
订作人应在知道合同不适合后1年内通知承揽人;但承揽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不适合时,不适用该限制。
問題原文
問3
Aを注文者、Bを請負人として、A所有の建物に対して独立性を有さずその構成部分となる増築部分の工事請負契約を締結し、Bは3か月間で増築工事を終了させた。この場合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及び判例によれば、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なお、この問において「契約不適合」とは品質に関して契約の内容に適合しないことをいい、当該請負契約には契約不適合責任に関する特約は定められていなかったものとする。
1,AがBに請負代金を支払っていなくても、Aは増築部分の所有権を取得する。
2,Bが材料を提供して増築した部分に契約不適合がある場合、Aは工事が終了した日から1年以内にその旨をBに通知しなければ、契約不適合を理由とした修補をBに対して請求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3,Bが材料を提供して増築した部分に契約不適合があり、Bは不適合があることを知りながらそのことをAに告げずに工事を終了し、Aが工事終了日から3年後に契約不適合を知った場合、AはBに対して、消滅時効が完成するまでは契約不適合を理由とした修補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増築した部分にAが提供した材料の性質によって契約不適合が生じ、Bが材料が不適当であることを知らずに工事を終了した場合、AはBに対して、Aが提供した材料によって生じた契約不適合を理由とした修補を請求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词语与语法
| 日本語 | 中国語 |
|---|---|
| 注文者 | 订作人 |
| 請負人 | 承揽人 |
| 増築 | 增建、扩建 |
| 構成部分 | 构成部分 |
| 工事請負契約 | 工程承揽合同 |
| 契約不適合 | 合同不适合 |
| 修補 | 修补 |
| 消滅時効 | 消灭时效 |
| 材料 | 材料 |
| 性質 | 性质 |
| 指図 | 指示 |
| 附合 | 附合 |
| 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 |
| 不当利得 | 不当得利 |
| ~に適合しない | 不符合~ |
| ~を理由として | 以~为理由 |
| ~にもかかわらず | 尽管~ |
| ~によって生じる | 因~产生 |
| ~を追及する | 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