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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
债务人A所有的甲土地上,债权人B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债权额1,000万日元),债权人C拥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债权额1,200万日元),债权人D拥有第三顺位抵押权(债权额2,000万日元)。后来,B为了D的利益,在取得A同意后,放弃了抵押权的顺位。
在甲土地因拍卖而取得的出售价款为2,400万日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规定,B能够获得的分配金额,正确的是哪一项?
1,0日元
2,200万日元
3,400万日元
4,800万日元
正确答案3
解说
首先,需要整理“抵押权的转让”与“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之间的区别。
这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在于:调整只发生在当事双方之间,并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分配。
所谓“抵押权的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对双方原本能够获得的分配总额进行重新调整。此时,受让人优先从总额中获得清偿,剩余部分再由转让人取得。
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则是将双方原本能够取得的分配总额,按照双方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更接近于“按比例共享”的概念。
另外,需要注意“抵押权的放弃”与“抵押权顺位的放弃”的区别。
如果放弃的对象是一般债权人,则称为“抵押权放弃”;如果对象是其他抵押权人,则称为“顺位放弃”。转让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在抵押权中,顺位越高,越优先获得清偿。
因此,在本题中,如果不存在顺位放弃或转让,2,400万日元的拍卖价款将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B获得1,000万日元。
C获得1,200万日元。
D获得剩余的200万日元。
但是,本题中B为了D的利益放弃了抵押权顺位。
因此,原本应由B取得的1,000万日元,与原本应由D取得的200万日元,需要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
1,000万+200万=1,200万日元。
这1,200万日元,需要按照B与D的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
B的债权额为1,000万日元。
D的债权额为2,000万日元。
因此比例为:
B:D=1:2
于是,1,200万日元按照1:2进行分配:
B:1,200万 × 1/3 = 400万日元
C:1,200万日元(不受影响)
D:1,200万 × 2/3 = 800万日元
因此,B能够获得的分配金额是【400万日元】。
所以正确答案是【3】。
【参考】
如果不是“顺位放弃”,而是B将抵押权顺位“转让”给D,则B与D的分配总额仍然是1,200万日元,但此时D将优先获得清偿。
由于D的债权额为2,000万日元,因此:
D获得1,200万日元。
B则无法获得分配,即为0日元。
最终结果如下:
B:0日元
C:1,200万日元
D:1,200万日元
类似问题
关于抵押权顺位、顺位转让以及顺位放弃的问题,在宅建考试中属于典型计算型考点。
考试中经常会将“顺位转让”与“顺位放弃”放在一起比较,要求考生判断各债权人的最终分配金额。
很多考生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
顺位转让的重点在于“受让人优先取得”。
而顺位放弃的重点则是“双方按债权比例分配”。
因此,只要看到题目中出现“放弃”,就应该立刻联想到“按比例分配”;看到“转让”,则要想到“受让人优先受偿”。
此外,还需要注意:无论是转让还是放弃,其效力通常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并不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配当金额。
条文重点
民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在取得债务人同意后,将抵押权顺位进行转让或放弃。
顺位放弃时,放弃人与相对方之间,按照双方债权额比例分享原本可取得的分配金额。
顺位转让时,受让人优先从双方原本应得的分配总额中受偿。
問題原文
問10
債務者Aが所有する甲土地には、債権者Bが一番抵当権(債権額1,000万円)、債権者Cが二番抵当権(債権額1,200万円)、債権者Dが三番抵当権(債権額2,000万円)をそれぞれ有しているが、BがDの利益のため、Aの承諾を得て抵当権の順位を放棄した。甲土地の競売に基づく売却代金が2,400万円であった場合、Bの受ける配当額として、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0円
2,200万円
3,400万円
4,800万円
词语与语法
| 日本語 | 中国語 |
|---|---|
| 債務者 | 债务人 |
| 債権者 | 债权人 |
| 抵当権 | 抵押权 |
| 一番抵当権 | 第一顺位抵押权 |
| 順位放棄 | 顺位放弃 |
| 配当額 | 分配金额 |
| 競売 | 拍卖 |
| 売却代金 | 出售价款 |
| 債権額 | 债权额 |
| 按分 | 按比例分配 |
| 優先して弁済を受ける | 优先受偿 |
| 抵当権の譲渡 | 抵押权顺位转让 |
| 放棄 | 放弃 |
| ~に基づく | 基于~ |
| ~のため | 为了~ |
| ~に応じて | 按照~ |
| ~を受ける | 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