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试题与答案——第1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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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试题与答案——第10题

问题10

债务人A所有的甲土地上,债权人B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债权额1,000万日元),债权人C拥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债权额1,200万日元),债权人D拥有第三顺位抵押权(债权额2,000万日元)。后来,B为了D的利益,在取得A同意后,放弃了抵押权的顺位。

在甲土地因拍卖而取得的出售价款为2,400万日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规定,B能够获得的分配金额,正确的是哪一项?

1,0日元

2,200万日元

3,400万日元

4,800万日元

正确答案3

解说

首先,需要整理“抵押权的转让”与“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之间的区别。

这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在于:调整只发生在当事双方之间,并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分配。

所谓“抵押权的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对双方原本能够获得的分配总额进行重新调整。此时,受让人优先从总额中获得清偿,剩余部分再由转让人取得。

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则是将双方原本能够取得的分配总额,按照双方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更接近于“按比例共享”的概念。

另外,需要注意“抵押权的放弃”与“抵押权顺位的放弃”的区别。

如果放弃的对象是一般债权人,则称为“抵押权放弃”;如果对象是其他抵押权人,则称为“顺位放弃”。转让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在抵押权中,顺位越高,越优先获得清偿。

因此,在本题中,如果不存在顺位放弃或转让,2,400万日元的拍卖价款将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B获得1,000万日元。

C获得1,200万日元。

D获得剩余的200万日元。

但是,本题中B为了D的利益放弃了抵押权顺位。

因此,原本应由B取得的1,000万日元,与原本应由D取得的200万日元,需要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

1,000万+200万=1,200万日元。

这1,200万日元,需要按照B与D的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

B的债权额为1,000万日元。

D的债权额为2,000万日元。

因此比例为:

B:D=1:2

于是,1,200万日元按照1:2进行分配:

B:1,200万 × 1/3 = 400万日元

C:1,200万日元(不受影响)

D:1,200万 × 2/3 = 800万日元

因此,B能够获得的分配金额是【400万日元】。

所以正确答案是【3】。

【参考】

如果不是“顺位放弃”,而是B将抵押权顺位“转让”给D,则B与D的分配总额仍然是1,200万日元,但此时D将优先获得清偿。

由于D的债权额为2,000万日元,因此:

D获得1,200万日元。

B则无法获得分配,即为0日元。

最终结果如下:

B:0日元

C:1,200万日元

D:1,200万日元

类似问题

关于抵押权顺位、顺位转让以及顺位放弃的问题,在宅建考试中属于典型计算型考点。

考试中经常会将“顺位转让”与“顺位放弃”放在一起比较,要求考生判断各债权人的最终分配金额。

很多考生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

顺位转让的重点在于“受让人优先取得”。

而顺位放弃的重点则是“双方按债权比例分配”。

因此,只要看到题目中出现“放弃”,就应该立刻联想到“按比例分配”;看到“转让”,则要想到“受让人优先受偿”。

此外,还需要注意:无论是转让还是放弃,其效力通常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并不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配当金额。

条文重点

民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在取得债务人同意后,将抵押权顺位进行转让或放弃。

顺位放弃时,放弃人与相对方之间,按照双方债权额比例分享原本可取得的分配金额。

顺位转让时,受让人优先从双方原本应得的分配总额中受偿。

問題原文

問10

債務者Aが所有する甲土地には、債権者Bが一番抵当権(債権額1,000万円)、債権者Cが二番抵当権(債権額1,200万円)、債権者Dが三番抵当権(債権額2,000万円)をそれぞれ有しているが、BがDの利益のため、Aの承諾を得て抵当権の順位を放棄した。甲土地の競売に基づく売却代金が2,400万円であった場合、Bの受ける配当額として、民法の規定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1,0円

2,200万円

3,400万円

4,800万円

词语与语法

日本語 中国語
債務者 债务人
債権者 债权人
抵当権 抵押权
一番抵当権 第一顺位抵押权
順位放棄 顺位放弃
配当額 分配金额
競売 拍卖
売却代金 出售价款
債権額 债权额
按分 按比例分配
優先して弁済を受ける 优先受偿
抵当権の譲渡 抵押权顺位转让
放棄 放弃
~に基づく 基于~
~のため 为了~
~に応じて 按照~
~を受ける 获得~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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