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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关于甲土地由A、B、C、D四人分别按四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共同所有,且A、B、C三人均无法得知D的所在地的情况,根据民法的规定及判例,下列记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另,D的共有份额不属于遗产。
1、如果对甲土地进行伴随其形状或者效用发生显著变化的变更,则需要共有人的过半数同意,在本案中,需要A、B、C三人同意。
2、如果甲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名义人为并非真正所有人的E,那么,为了根据共有份额要求E注销该登记,需要所在地已经明确的A、B、C三人中的两人同意。
3、如果获得A、B、C三人的同意,可以与希望租赁甲土地作为材料堆放场地的F订立租赁期限为3年的租赁合同。
4、如果A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作出将D的共有份额取得归A所有的裁判,那么,D仅限于在该裁判作出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要求A向其支付A所取得的D的共有份额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金额。
解说
1、“如果对甲土地进行伴随其形状或者效用发生显著变化的变更,则需要共有人的过半数同意,在本案中,需要A、B、C三人同意。”
【错误】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变更时,原则上需要包括所在地等不明的共有者D在内的全体共有者同意。但是,由于存在像D这样所在地等不明的共有者,导致无法实施变更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裁判,使其能够在获得其余共有者全体同意的情况下对共有物进行变更(《民法》第251条)。因此,本案并不是只要A、B、C三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实施重大变更。
《民法》第251条 各共有者,未经其他共有者同意,不得对共有物进行变更(不包括不伴随其形状或者效用发生显著变化的变更。下一款同样如此)。2、共有者无法得知其他共有者,或者无法得知其所在地时,法院可以根据共有者的请求,作出允许其在获得该其他共有者以外的其他共有者同意后,对共有物进行变更的裁判。
2、“如果甲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名义人为并非真正所有人的E,那么,为了根据共有份额要求E注销该登记,需要所在地已经明确的A、B、C三人中的两人同意。”
【错误】
要求注销不动产登记属于保存行为,因此,共有者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最高裁判所昭和31年5月10日判决)。因此,A、B、C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共有份额,单独要求E注销错误的所有权登记,无需取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
最高裁判所昭和31年5月10日判决 不动产共有者中的一人,可以根据其共有份额权,单独向在该不动产登记簿上具有所有权名义的人,请求注销该登记。
因此,本选项所称“需要A、B、C中的两人同意”是错误的。
3、“如果获得A、B、C三人的同意,可以与希望租赁甲土地作为材料堆放场地的F订立租赁期限为3年的租赁合同。”
【正确】
正确。原则上,对共有物设定租赁权等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属于共有物的变更行为,需要全体共有者同意。
但是,对于下列短期租赁等,可以由共有份额的过半数作出决定(《民法》第252条第4款)。
- 以种植或者砍伐树木为目的的山林租赁权等:10年以内
- 除上述租赁权等以外的土地租赁权等:5年以内
- 建筑物租赁权等:3年以内
- 动产租赁权等:6个月以内
本选项的对象是土地,租赁期限为3年,属于5年以内的土地租赁。A、B、C三人合计拥有甲土地四分之三的共有份额,超过过半数。因此,A、B、C三人的同意即可订立该3年期限的租赁合同。
《民法》第252条第4款 共有者根据前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共有物设定下列各项所规定期限以内的租赁权及其他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以下简称“租赁权等”)。
一、以种植或者砍伐树木为目的的山林租赁权等:10年。
二、除前项所规定的租赁权等以外的土地租赁权等:5年。
三、建筑物租赁权等:3年。
四、动产租赁权等:6个月。
4、“如果A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作出将D的共有份额取得归A所有的裁判,那么,D仅限于在该裁判作出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要求A向其支付A所取得的D的共有份额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金额。”
【错误】
错误。这里的“3年以内”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当存在像D这样所在地等不明的共有者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由其他共有者取得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的共有份额。法院作出相应裁判后,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的共有份额,可以由其他共有者按照其共有份额比例取得(《民法》第262条之2第1款)。失去共有份额的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可以要求取得其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者支付该共有份额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金额(《民法》第262条之2第4款)。该请求权适用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即从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5年,以及从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10年的消灭时效。因此,并不存在“裁判作出后3年以内”的限制。不过,在法院裁判程序中会供托一定金额,因此,原则上可以先向供托所申请返还。如果实际市场价值与供托金额之间存在差额,则可以向其他共有者请求支付差额。
《民法》第262条之2第1款 不动产属于数人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共有者无法得知其他共有者,或者无法得知其所在地,法院可以根据共有者的请求,作出裁判,使该共有者取得该其他共有者(以下本条称为“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的共有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出请求的共有者有两人以上,则将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的共有份额,按照提出请求的各共有者的共有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分别由各提出请求的共有者取得。
《民法》第262条之2第4款 根据第1款的规定,共有者取得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的共有份额时,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可以向该共有者请求支付该共有者所取得的共有份额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金额。
因此,错误的记述是【×】。
原文
問3
甲土地につき、A、B、C、Dの4人がそれぞれ4分の1の共有持分を有していて、A、B、CのいずれもDの所在を知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及び判例によれば、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なお、Dの共有持分は、相続財産には属していないものとする。
- 甲土地に、その形状又は効用の著しい変更を伴う変更を加える場合には、共有者の過半数の同意が必要であり、本件ではA、B、C3人の同意が必要となる。
- 甲土地の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なっている者が所有者ではないEである場合、持分に基づいてEに対して登記の抹消を求めるためには、所在が判明しているA、B、Cのうち2人の同意が必要である。
- A、B、C3人の同意があれば、甲土地を資材置場として賃借したいFとの間で期間を3年とする賃貸借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Aが裁判所に請求して、裁判所がDの持分をAに取得させる旨の決定をした場合、Dは、その決定から3年以内に限り、Aが取得したDの共有持分の時価相当額をAに対して支払うよう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词语与语法(日中对照)
| 日语 | 中文 | 中文说明 |
|---|---|---|
| 共有持分 | 共有份额 | 多人共同拥有同一物时,各共有人所拥有的比例份额。 |
| 共有者 | 共有者 | 与其他人共同拥有某项财产的人。 |
| 所在を知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无法得知所在地 | 无法确认某人的实际所在地点。 |
| 形状 | 形状 | 物的外形、构造等外在状态。 |
| 効用 | 效用 | 财产能够发挥的功能、用途或价值。 |
| 著しい変更 | 重大变更 | 对共有物的形状或效用产生显著影响的变更。 |
| 同意 | 同意 | 对某项行为表示认可。 |
| 保存行為 | 保存行为 | 为维持共有物现状或防止其权利受损而采取的行为。 |
| 登記の抹消 | 注销登记 | 将已经登记的事项从登记簿中删除。 |
| 賃貸借契約 | 租赁合同 | 一方提供物的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
| 資材置場 | 材料堆放场地 | 用于存放建筑材料、设备等物品的场所。 |
| 過半数 | 过半数 | 超过一半;共有关系中通常需要根据共有份额计算。 |
| 所在等不明共有者 | 所在地等不明共有者 | 无法得知其本人或所在地的共有者。 |
| 時価相当額 | 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金额 | 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的相应金额。 |
| 消滅時効 | 消灭时效 | 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请求权受到时效限制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