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试题与答案——第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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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试题与答案——第2题

问题

关于委任合同、准委任合同,下列说法中,根据《民法》规定及判例,错误的是哪一项?

  1. 如果卖方作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买方负有说明公寓专有部分内防火门操作方法的义务,那么,接受卖方委托并与卖方一体化处理该公寓销售全部事务的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也有可能基于诚信原则,对买方负有说明防火门操作方法的义务。
  2. 受任人除非取得委任人的许可,或者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否则不得选任复受任人。
  3. 在委任合同中,如果约定“本人死亡后代理权仍不消灭”并授予代理权,则即使本人死亡,代理权也不会消灭。
  4. 委任合同必须由一方约定完成某项工作,而另一方约定对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

解答

选项1

✅ 正确

如果卖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买方负有说明义务,那么,与卖方关系密切、并作为一体负责销售宣传、说明直到交付等全部事务的宅建业者,也可能与卖方一样,基于诚信原则承担说明义务(最高法院平成17年9月16日判决)。

在该判例中:开发商100%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作为宅建业者参与销售。

由于与卖方具有高度一体性,因此被认定也负有相同的说明义务。

本题重点:

✅ 与卖方具有“一体性”的宅建业者,也可能承担说明义务。
✅ 属于判例中的“信义则上说明义务”。


选项2

受任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处理受委托事务。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选任复受任人:得到委任人的许可、存在不得已的事由

这是《民法》第644条之2第1项的规定。

本题重点:

✅ 委任事务原则上必须“亲自处理”。
✅ 复受任人的选任受到限制。


选项3

✅ 正确

委任合同通常会因:委任人死亡、破产。受任人死亡、破产。开始监护。

等原因而终止(民法653条)。不过,该规定被认为属于任意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约定。

根据判例:

✅ 即使本人死亡,代理权仍可继续存在。

例如:死后事务委任合同等情形。

因此,本项正确。

本题重点:

✅ “本人死亡后代理权不消灭”的特约有效。
✅ 属于判例的重要考点。


选项4

❌ 错误

本项实际上是在说明:

✅ “请负合同(承揽合同)”

而不是委任合同。

委任合同是:一方将法律行为委托给对方处理,而对方承诺接受时成立的合同(民法643条)。

也就是说:委任 → 目的在于“事务处理”、请负 → 目的在于“完成工作成果”。

因此,本项把“委任”与“请负”混淆了,所以错误。

本题重点:

✅ 委任 → 重视“事务处理”
✅ 请负 → 重视“工作完成”


民法643条

委任,是当事人一方将法律行为委托给对方,而对方承诺接受时成立的合同。


因此错误的是:

✅ ④


日语原文

問2 委任契約・準委任契約に関する次の記述のうち、民法の規定及び判例によれば、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1、売主が、売買契約の付随義務として、買主に対して、マンション専有部分内の防火戸の操作方法につき説明義務を負う場合、業務において密接な関係にある売主から委託を受け、売主と一体となって当該マンションの販売に関する一切の事務を行っていた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も、買主に対して、防火戸の操作方法について説明する信義則上の義務を負うことがある。

 2、受任者は、委任者の許諾を得たとき、又は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があるときでなければ、復受任者を選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3、委任契約で本人が死亡しても代理権が消滅しない旨を合意して代理人に代理権を与えた場合、本人が死亡しても代理権は消滅しない。

 4、委任は、当事者の一方が仕事を完成することを相手方に約し、相手方がその仕事の結果に対しその報酬を支払うことを約さなければ、その効力を生じない。


词语与语法解说

委任契約(いにんけいやく)

指:一方委托对方处理法律行为,对方承诺接受而成立的合同。

例如:委托律师代理、委托中介办理手续等。

準委任契約(じゅんいにんけいやく)

指: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般事务处理的委托合同。

例如: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咨询服务等。

信義則(しんぎそく)

即:“诚信原则”。

法律上要求当事人:诚实、公平、互相信赖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復受任者(ふくじゅにんしゃ)

即:“再委托人”、“复代理人”。指受任人再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

「〜に至るまで」

表示:“直到……为止”。

例如:勧誘から引渡しに至るまで→ 从宣传到交付为止。

請負(うけおい)

即:“承揽合同”。

特点为:

✅ 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例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软件开发

等。

「〜を約する」

法律常用表达。

表示:“约定……”、“承诺……”。

例如:報酬を支払うことを約する→ 约定支付报酬。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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