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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交易中,企业往往会提供一些赠品或优惠来吸引客户,但如果景品金额过高,就可能对消费者判断造成不当影响。因此,《景品表示法》(第4条)对景品类的提供行为作出了限制,特别是涉及土地与建筑物交易时,还要遵守房地产行业制定的 《不动产业景品类提供限制公正竞争规则》(简称“景品规则”)。该规则经过消费者厅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景品提供的具体限制
按照“景品规则”,房地产行业从业者不得提供超过一定金额的景品类。具体限制如下:
通过抽奖提供的景品类
若企业采用抽奖或类似方式向客户提供景品,就必须符合以下双重限制:
单个景品的价值不得超过 交易金额的20倍或10万日元(取较低者)。
所有景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 相关交易预期总金额的2%。
举例:若某开发商销售价格为3,000万日元的住宅,并举行抽奖送电器活动:
单个奖品不得超过10万日元(即使20倍=600万日元,但取低值)。
假设该楼盘预计销售总额为10亿日元,那么奖品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日元。
这样,抽奖既能起到促销效果,又避免过度诱导消费者。
非抽奖方式提供的景品类
如果不是通过抽奖提供的景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景品价值不得超过交易金额的十分之一或100万日元(取低值)。
举例:某中介公司在卖出一套4,000万日元的住宅时,打算赠送家具:
景品上限为100万日元(因为400万日元是交易金额的十分之一,但低值为100万日元)。
若家具价值超过此上限,就属于违规。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优惠”都算作景品,有些情形即使金额较大,也不属于景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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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客户以折扣价购买家具或照明设备,这被视为帮助谈判,而非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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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支付损害保险费或管理费,这类属于费用分担,不被认定为景品。
换句话说,只要是为了直接降低客户购房或居住的负担,而非额外“赠送物品”,就可能不算作景品。
总结
在宅地与建筑物交易中,房地产从业者若要提供景品,必须严格遵守“景品规则”的金额限制:
抽奖景品:≤ 20倍交易额或10万日元(低值),且总额≤ 2%。
非抽奖景品:≤ 交易额的1/10或100万日元(低值)。
通过这些规定,既能允许合理促销,又能避免企业以过度赠品吸引客户、误导消费者,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