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法3、4、5条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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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法3、4、5条的规制

日本《农地法》通过第3条(权利移转)、第4条(用途变更)和第5条(用途变更目的的权利移转)三项核心规制,对农地及采草放牧地的交易、用途改变及伴随交易的转用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旨在保护农业生产基础,防止农地无序流失,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在公共建设与农业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接下来,我们将依次解析这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许可主体、例外情形、法律后果及处罚规定。

权利移转(第3条规制)

许可主体:农业委员会

适用除外(无需许可):

  1. 土地因《土地收用法》被征收(转用)
  2. 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情况
  3. 国家或者都道府县取得权利的情况
  4. 遗产分割或继承(包括包括遗赠或针对继承人的特定赠与)导致权利的移转。需要向农业委员会届出
  5. 根据《民事调停法》,通过农事调停取得农地或采草放牧地权利的情形。

市街化区域内的例外:没有例外,必须有许可。

无许可或届出的后果:未经许可的权利移转无效。

用途变更(第4条规制)

许可主体:都道府县知事(通过农业委员会)

适用除外(无需许可):

  1. 土地因《土地收用法》被征收(转用)
  2. 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情况
  3. 国家或都道府县进行的公共用途变更(例如修建道路、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等)且被认定对农业用地影响较小的情形。
  4. 采草放牧地的转用
  5. 小面积农地附属设施建设从事耕作业务的农家,将自己所有的农地(面积不超过2公顷)用于农业附属设施建设(如农产品储藏室或养殖设施)。

市街化区域内的例外:位于市街化区域向农业委员会届出的用途变更,可免第4条许可

无许可或届出的后果:

  1. 工程停止命令:未经许可的用途变更行为可被行政机关勒令停止施工。
  2. 原状恢复命令:已进行的用途变更行为可被要求恢复为原状。

用途变更目的的权利移转(第5条规制)

许可主体:都道府县知事(通过农业委员会)

适用除外(无需许可):

  1. 土地因《土地收用法》被征收(转用)
  2. 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情况
  3. 国家或都道府县进行的公共用途变更(例如修建道路、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等)且被认定对农业用地影响较小的情形。
  4. 采草放牧地转为农地的权利移转若采草放牧地的用途变更为农地,该权利移转适用第3条。

市街化区域内的例外:位于市街化区域向农业委员会届出的用途变更,可免第5条许可

无许可或届出的后果

未经许可的权利移转无效。

并且:

  1. 工程停止命令:未经许可的用途变更行为可被行政机关勒令停止施工。
  2. 原状恢复命令:已进行的用途变更行为可被要求恢复为原状。

处罚规定

个体违反《农地法》第3条、第4条或第5条的规定时,将面临以下惩罚:

  1. 3年以下监禁。
  2. 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若法人代表、代理人或员工在第4条或第5条许可程序中违规:

  1. 违规者将受到个人处罚(如监禁或罚金)。
  2. 法人本身也可能被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金

补充说明

合同与许可的时间点:预约或签约阶段不必先取得许可,但在权利实际移转之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或完成届出)。

指定市町村:根据农林水产大臣的指定,以确保农地或放牧草地的农业高效且综合利用为目标,指定的市町村(以下简称“指定市町村”)范围内,应由指定市町村的首长负责。

遗产分割的特别规定:因继承(包括概括遗赠或对继承人的特定赠与)取得农地或放牧草地权利的个人,不需要取得第3条的许可,但必须不延迟地向农业委员会申报。

农地转用和权利变更的许可规定:除此之外,涉及国家或都道府县等的农地转用,或农地及放牧草地转用目的的权利变更,原则上需要根据第4条或第5条取得许可。但若国家或都道府县等与都道府县知事等之间达成协议,则视为已获得许可。

《农地法》第3条~第5条对照表

条款 规制要点 许可主体 适用除外 市街化区域内规则 无许可后果
第3条(权利移转) 农地/采草放牧地的权利移转(所有权、租赁权等) 农业委员会 征收;省令情形;国家/都道府县取得;继承(需届出);农事调停 无例外,仍需许可 权利移转无效
第4条(用途变更) 同一主体自行将农地变为非农地用途(不伴随权利移转) 都道府县知事(经农业委员会) 征收;省令情形;公共用途变更(影响小);采草放牧地转用;农家自用附属设施≤2公顷 届出即可,免许可 停工命令原状恢复命令
第5条(转用目的之权利移转) 为转用而进行的权利移转(伴随权利变动) 都道府县知事(经农业委员会) 征收;省令情形;公共用途变更;采草放牧地→农地之权利移转适用第3条 届出即可,免许可 权利移转无效停工命令原状恢复命令

总结

第3条管控农地及采草放牧地的权利移转,第4条规范农地用途变更,第5条约束为转用目的的权利移转,三者共同构成农地管理的核心制度;实务与考试中应先判断是否涉及用途变更,再看是否伴随权利移转,最后结合是否位于市街化区域及届出情况,准确确定适用条款与许可要求,避免因违规而导致权利无效、停工或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

农地法3、4、5条的规制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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