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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城市治理中,为实现有序发展与公共福祉的平衡,制定与实施合理的都市计划显得尤为重要。都市计划事业正是将都市计划的蓝图转化为现实空间的关键机制。它不仅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实践,更伴随着严密的行为规范与许可制度。
什么是都市计划事业
概念定义
所谓都市计划事业,是指根据《都市计划法》所制定的都市计划,为整备城市设施或推进市街地开发而实施的具体工程项目。其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城市设施整备: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排水设施等的建设。
市街地开发事业:如新区开发、土地区划整理、市街地再开发等,旨在改善城市环境与功能。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59条与第60条,此类事业的实施需取得都道府县知事或国土交通大臣的许可或承认。未经许可,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启动。
法律地位与特点
经批准或承认的都市计划事业,其公告视为《土地收用法》上的“收用认定”(第70条第1项),可简化征地程序。这条法律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特例捷径条款”:它将都市计划事业的批准公告,直接赋予《土地收用法》的征收认定效力,从而简化征地程序、加快项目执行速度,特别适用于公共设施和大规模市街地开发事业。
同时,为确保事业顺利实施,《都市计划法》通过不同阶段的限制制度,防止规划受阻或土地被抢先开发。
都市计划事业的行为限制制度
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过程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对应特定的行为限制。
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的区域限制
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施行区域确定后,在具体计划落实前,其区域内的建筑行为受到限制。
都市设施区域:指城市规划设施(如道路、公园等)的整备区域。
市街地开发事业施行区域:如新区开发或市街地再开发的施行区域。 这些区域虽已发布规划决定的告示,但具体计划尚未落实,未获得最终的许可或承认。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公告规划决定的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区域,但尚未获得事业实施许可的阶段。
限制内容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53条第1项,在此类区域内进行以下行为时需取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
- 新建建筑物或第一种特定工作物。
- 建筑物的改建或用途变更。
例外情形
以下行为可豁免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城市规划法》第53条第1项但书):
- 为实施都市计划事业所必需的建设行为。
- 非常灾害后的应急措施。
- 政令规定的轻微行为(如简易修缮)。
阶段特点
该阶段的限制较宽松,因为具体的建设计划尚未开始,主要目的是避免与规划设施相冲突的行为。
市街地开发事业等预定区域的限制
为保护未来适宜进行市街地开发的土地,在都市计划事业决定前,可先划定市街地开发事业等预定区域,并对区域内的行为进行限制(《城市规划法》第52条之2第1项)。
适用范围
预定区域,指在正式决定城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前,为保护土地现状而提前划定的区域。
限制内容
在预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建造、工作物的建设及土地形质改变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
阶段特点
该阶段的限制更严格,确保土地在开发前保持现状,防止因先行建造而破坏未来的开发计划。
都市计划事业地内的限制
适用范围
当都市计划事业依据《都市计划法》第59条或第60条获得正式批准或承认并发布告示后,相关区域即成为“都市计划事业地”。此时,工程已进入准备或实施阶段,对土地与建筑行为的控制显著加强。
限制内容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65条第1项,在都市计划事业地内进行以下行为时,必须事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或市长)的许可:
- 土地的形质改变(如填埋、整地、挖方、切土、筑坡等)
-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建造
- 移动困难的重型物件的设置或堆积(如大型集装箱、机械设备)
此外,根据第67条规定:
土地或建筑物如拟有偿让渡(如买卖、出让),须向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者申报,包括转让价格与受让对象。
应急行为的特别注意事项
即使在灾害发生后,为应急目的临时建造建筑物或进行修缮,只要该行为可能妨碍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亦须取得许可。
这是根据《都市计划法》第65条第2项所设的补强规定,区别于第53条中对灾害应急行为的豁免。在“事业地”阶段,灾后行为不再自动豁免,而需实质审查其是否影响项目推进。
举例:
❌ 不得在未来计划施工道路上设置灾后临时住宅,除非取得许可。
❌ 地震后在事业地范围内倾倒废土或临时堆料,若影响施工,同样须事前许可。
阶段特点
限制最为严格,无豁免情形。此时事业已进入实施关键期,必须确保土地用途与工程一致。
各阶段限制的比较总结
阶段 | 限制名称 | 限制内容 | 特点 |
---|---|---|---|
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的区域 | 都市设施区域限制 | 限制建筑物新建、改建及用途变更,需知事许可。 | 具体计划未落实,限制较宽松。 |
市街地开发事业等预定区域 | 预定区域限制 | 建筑物建造、土地形质改变需知事许可,限制力度强。 | 决定前保护土地现状,防止乱开发。 |
都市计划事业地 | 都市计划事业限制 | 禁止土地形质改变、建筑物建造、堆积重型物件等,需知事许可。应急行为也需要许可。 | 工程即将开始,限制严格,无豁免。 |
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流程
- 决定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区域
发布区域决定的告示后,对建筑行为进行限制。 - 批准或承认都市计划事业
发布批准告示,区域进入具体施工阶段,限制升级。 - 工程施工与完成
施工完成后解除限制。
许可限制一览表(对照表)
行为类型 | (1) 都市设施/开发区域 | (2) 预定区域 |
(3) 事业地 |
---|---|---|---|
建筑物的建造 | ✅ | ✅ | ✅ |
土地形质的改变 | ✅(※1) | ✅ | ✅ |
移动不便的物件的设置/堆积 | ❌ | ❌ | ✅ |
许可不要的情况 | 有 | 有 | 无(※2) |
备注
✅:都道府县知事许可必要 ❌:不需要许可
※1:若施行者计划明确,则许可必要。虽然土地形质的改变并非《都市计划法》第53条明文规定的许可对象,但若在该阶段中施行者的计划已明确,行政机关可认定该行为可能妨碍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因而在实务上仍可能要求取得许可,或作为许可审查的一个依据从严处理。
※2:在城市规划项目获得批准并公告之后,即使是在项目区域内因应紧急灾害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如果可能对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构成障碍,仍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建筑物的建设。
总结
都市计划事业是一项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制度工程,它不仅牵动城市面貌与土地利用,还直接影响到开发商、土地所有人、建设单位等多方利益。为避免不当开发干扰规划实施,《都市计划法》通过分阶段的许可制度,有效管理了建筑与开发行为,确保城市空间的持续性与安全性。理解并遵守各阶段的许可规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顺利推进项目的必要条件。开发者与相关业者在计划、投资、施工各阶段,应主动核查都市计划图与公告信息,并与地方行政机关密切沟通,以降低行政风险、确保合法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