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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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计划事业

在现代城市治理中,为实现有序发展与公共福祉的平衡,制定与实施合理的都市计划显得尤为重要。都市计划事业正是将都市计划的蓝图转化为现实空间的关键机制。它不仅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实践,更伴随着严密的行为规范与许可制度。

什么是都市计划事业

概念定义

所谓都市计划事业,是指根据《都市计划法》所制定的都市计划,为整备城市设施或推进市街地开发而实施的具体工程项目。其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城市设施整备: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排水设施等的建设。

市街地开发事业:如新区开发、土地区划整理、市街地再开发等,旨在改善城市环境与功能。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59条与第60条,此类事业的实施需取得都道府县知事或国土交通大臣的许可或承认。未经许可,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启动。

法律地位与特点

经批准或承认的都市计划事业,其公告视为《土地收用法》上的“收用认定”(第70条第1项),可简化征地程序。这条法律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特例捷径条款”:它将都市计划事业的批准公告,直接赋予《土地收用法》的征收认定效力,从而简化征地程序、加快项目执行速度,特别适用于公共设施和大规模市街地开发事业。

同时,为确保事业顺利实施,《都市计划法》通过不同阶段的限制制度,防止规划受阻或土地被抢先开发。

都市计划事业的行为限制制度

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过程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对应特定的行为限制。

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的区域限制

都市设施市街地开发事业施行区域确定后,在具体计划落实前,其区域内的建筑行为受到限制。

都市设施区域:指城市规划设施(如道路、公园等)的整备区域。

市街地开发事业施行区域:如新区开发或市街地再开发的施行区域。 这些区域虽已发布规划决定的告示,但具体计划尚未落实,未获得最终的许可或承认。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公告规划决定的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区域,但尚未获得事业实施许可的阶段

限制内容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53条第1项,在此类区域内进行以下行为时需取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

  1. 新建建筑物或第一种特定工作物。
  2. 建筑物的改建或用途变更。

例外情形

以下行为可豁免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城市规划法》第53条第1项但书):

  1. 为实施都市计划事业所必需的建设行为。
  2. 非常灾害后的应急措施。
  3. 政令规定的轻微行为(如简易修缮)。

阶段特点

该阶段的限制较宽松,因为具体的建设计划尚未开始,主要目的是避免与规划设施相冲突的行为。

市街地开发事业等预定区域的限制

为保护未来适宜进行市街地开发的土地,在都市计划事业决定前,可先划定市街地开发事业等预定区域,并对区域内的行为进行限制(《城市规划法》第52条之2第1项)。

适用范围

预定区域,指在正式决定城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前,为保护土地现状而提前划定的区域。

限制内容

在预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建造、工作物的建设及土地形质改变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

阶段特点

该阶段的限制更严格,确保土地在开发前保持现状,防止因先行建造而破坏未来的开发计划。

都市计划事业地内的限制

适用范围

当都市计划事业依据《都市计划法》第59条或第60条获得正式批准或承认并发布告示后,相关区域即成为“都市计划事业地”。此时,工程已进入准备或实施阶段,对土地与建筑行为的控制显著加强。

限制内容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65条第1项,在都市计划事业地内进行以下行为时,必须事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或市长)的许可

  1. 土地的形质改变(如填埋、整地、挖方、切土、筑坡等)
  2.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建造
  3. 移动困难的重型物件的设置或堆积(如大型集装箱、机械设备)

此外,根据第67条规定:

土地或建筑物如拟有偿让渡(如买卖、出让),须向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者申报,包括转让价格与受让对象。

应急行为的特别注意事项

即使在灾害发生后,为应急目的临时建造建筑物或进行修缮,只要该行为可能妨碍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亦须取得许可。

这是根据《都市计划法》第65条第2项所设的补强规定,区别于第53条中对灾害应急行为的豁免。在“事业地”阶段,灾后行为不再自动豁免,而需实质审查其是否影响项目推进。

举例:

❌ 不得在未来计划施工道路上设置灾后临时住宅,除非取得许可。

❌ 地震后在事业地范围内倾倒废土或临时堆料,若影响施工,同样须事前许可。

阶段特点

限制最为严格,无豁免情形。此时事业已进入实施关键期,必须确保土地用途与工程一致。

各阶段限制的比较总结

阶段 限制名称 限制内容 特点
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的区域 都市设施区域限制 限制建筑物新建、改建及用途变更,需知事许可。 具体计划未落实,限制较宽松。
市街地开发事业等预定区域 预定区域限制 建筑物建造、土地形质改变需知事许可,限制力度强。 决定前保护土地现状,防止乱开发。
都市计划事业地 都市计划事业限制 禁止土地形质改变、建筑物建造、堆积重型物件等,需知事许可。应急行为也需要许可。 工程即将开始,限制严格,无豁免

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流程

  1. 决定都市设施或市街地开发事业区域
    发布区域决定的告示后,对建筑行为进行限制。
  2. 批准或承认都市计划事业
    发布批准告示,区域进入具体施工阶段,限制升级。
  3. 工程施工与完成
    施工完成后解除限制。

都市计划事业

许可限制一览表(对照表)

行为类型 (1) 都市设施/开发区域 (2) 预定区域

(3) 事业地

建筑物的建造
土地形质的改变 (※1)
移动不便的物件的设置/堆积
许可不要的情况 ※2

备注

✅:都道府县知事许可必要  ❌:不需要许可

※1若施行者计划明确,则许可必要。虽然土地形质的改变并非《都市计划法》第53条明文规定的许可对象,但若在该阶段中施行者的计划已明确,行政机关可认定该行为可能妨碍都市计划事业的实施,因而在实务上仍可能要求取得许可,或作为许可审查的一个依据从严处理。

※2在城市规划项目获得批准并公告之后,即使是在项目区域内因应紧急灾害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如果可能对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构成障碍,仍需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建筑物的建设。

总结

都市计划事业是一项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制度工程,它不仅牵动城市面貌与土地利用,还直接影响到开发商、土地所有人、建设单位等多方利益。为避免不当开发干扰规划实施,《都市计划法》通过分阶段的许可制度,有效管理了建筑与开发行为,确保城市空间的持续性与安全性。理解并遵守各阶段的许可规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顺利推进项目的必要条件。开发者与相关业者在计划、投资、施工各阶段,应主动核查都市计划图与公告信息,并与地方行政机关密切沟通,以降低行政风险、确保合法施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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