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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手付:种类与适用规则
手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民法中,手付金的法律性质依双方约定有所不同,主要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证约手付:表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用以证明双方意思一致。若无其他约定,仅具确认契约成立的功能。
解约手付:赋予双方在对方尚未开始履行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买方解除,放弃所付手付金;若卖方解除,则需双倍返还手付金。这是《民法》第557条所“默示推定”的类型,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法律默认手付金即为解约手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被叫做“解约手付”,但必须在“对方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般情况下,比如卖方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或者买方已支付中间款、签订贷款契约等。一旦对方已开始着手履行,则解约手付的制度不再适用,只能透过违约主张或协商解除。
违约手付:当一方违约时,此手付金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若未明文排除,通常仍可另行请求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害赔偿。
惩罚手付:属于对违反契约义务者的惩罚性金钱制裁,实务中较罕见。
| 手付种类 | 内容 |
|---|---|
| 证约手付 |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而交付的手付金。 |
| 解约手付 | 允许在对方未开始履行时解除合同的手付金。 |
| 违约手付 | 作为违约时赔偿损失限额的手付金。 |
| 惩罚手付 | 在违反约定时作为惩罚支付的手付金。 |
PS:日本的判例通常推定手付为“解约手付”,即使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法律默认买方可放弃手付解除合同,卖方则可支付双倍手付金额解除合同。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也可以将手付视为其他类型的手付。此外,在民法中,手付金额无上限限制。
宅建业法对手付的限制
在《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中,针对宅建业者作为卖方时的手付金额和性质进行了特别限制,以保护买方权益。这些限制分为手付的“性质限制”和“金额限制”。
手付的性质限制
凡宅建业者作为卖方,在买卖契约中所收的手付金,一律视为“解约手付”。
无论合同中是否明文记载,手付性质固定为解约手付。即使双方有特殊约定,手付的性质依然默认是解约手付。
买方可以通过放弃手付金的方式解除合同。
卖方可通过支付双倍手付金来解除合同。
此外,任何不利于买方的特别约定均视为无效,但有利于买方的条款则有效。
举例说明:
| 特约内容 | 买方是否有利 | 特约是否有效 |
|---|---|---|
| 买方仅放弃一半手付金即可解除,卖方支付双倍手付金解除 | 有利 | 有效 |
| 买方放弃手付金,卖方支付三倍手付金解除 | 有利 | 有效 |
| 在交付前,买方随时可放弃手付金解除 | 有利 | 有效 |
| 买方放弃手付金即可解除,卖方只需支付等额手付金解除 | 不利 | 无效 |
| 规定不允许通过放弃手付金解除合同 | 不利 | 无效 |
| 解除权仅限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不利 | 无效 |
简而言之,默认买方可放弃手付解除合同,任何对买方不利的特约无效,确保了买方在合同中的权益。
手付金额的限制
宅建业法规定,宅建业者作为卖方时,手付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出部分视为无效,即使买方支付超额手付金,解约时只需放弃不超过20%的部分,超出部分将退还给买方。例如:
案例:宅建业者A以5000万日元价格出售房屋,要求买方B支付1500万日元手付金。
根据法律规定,手付金的上限为5000万日元的20%,即1000万日元。
B只需支付1000万日元作为手付金,若支付了1500万日元,超过的500万日元在解约时将退还给B,视为“不当得利”。
限制的意义:手付金额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买方在行使解除权时需放弃的金额过高,从而难以实际行使解约权。同时,买方支付的中间款和定金等非手付性质的款项不受此限制,解除合同时应退还给买方。
总结
手付是在买卖合同中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依民法可分为证约手付、解约手付、违约手付与惩罚手付,其中“解约手付”为法律默认类型,允许在对方未履行前单方解除合同。若为宅建业者作为卖方,《宅建业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手付一律视为解约手付,买方可放弃手付解除合同,卖方则需双倍返还,且手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出部分无效,以保障买方解除权与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