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地建物取引士証及其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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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建物取引士証及其相关义务

宅地建物取引士証(房地产交易专员证书)

宅地建物取引士証是一种证明其持有人为宅地建物取引士的身份证明。未取得该证书者,即使通过国家考试并完成注册,亦不得以“宅地建物取引士”的身份执行相关业务。

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内容包括:

1.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出生日期、住所

2.面部照片

3.注册编号注册日期

4.证书发放日期

5.证书的有效期限

宅地建物取引士証及其相关义务

证书有效期为5年。

证书的更新需向注册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并须参加法定讲习(《宅建业法》第22条之2第1项、第3项,第22条之3第1项)。

与宅建业许可不同,知事在发放取引士证时不附带附加条件。

法定讲习

申请证书时,原则上需在申请日6个月完成由注册知事知事指定的法定讲习(《宅建业法》第22条之2第2项)。

法定讲习与“注册实务讲习”不同。

注册实务讲习:仅适用于注册时缺少两年以上实务经验的人员,且仅需在注册时参加一次。

法定讲习:每次申请每次更新证书时(即每5年)皆需重新参加

例外情况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申请人不需参加法定讲习(《宅建業法》第22条的2第2项但书):

1.申请人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申请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发放。

2.申请人随注册的迁移申请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发放。

注册的迁移与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

假设一名宅地建物取引士原注册在甲县,后来因工作原因迁移至乙县。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员可以通过甲县知事向乙县知事申请注册的迁移和新的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发放(《宅建業法》第19条的2,第22条的2第5项)。注册迁移完成后,原由甲县知事发放的证书失效(第22条的2第4项)。乙县知事将发放新的证书,并回收原有失效的证书(规则第14条的14)。

新证书的有效期原证书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例如,如果原证书已使用1年,则新证书有效期为剩余的4年(第22条的2第5项)。

总结表格

项目 新规交付或更新时的情况 随注册迁移时的情况
有效期 5年 原证书的剩余有效期
交付申请对象 注册的都道府县知事 注册迁移的都道府县知事(需通过原都道府县知事)
法定讲习 原则上必须参加(交付前6个月内) 无需参加
其他 原证书失效,新证书换发

关键区别

法定讲习要求:新申请或更新时通常需参加法定讲习,但在注册迁移或合格一年内的特殊情况时,可免除。

有效期:随注册迁移时,新证书的有效期为原证书剩余的有效期,不会重新计算5年。

申请流程:新申请或更新时直接向现注册知事申请,而注册迁移则需通过原知事向迁入地知事申请新证书。

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是从事房地产交易工作的重要凭证,且管理严格,包括5年更新及法定讲习的要求。

注册迁移提供了一种灵活选择,避免跨区域工作的不便,但迁移后原证书失效,新证书仅有效至原证书的剩余期限。

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相关义务

宅地建物取引士(房地产交易专员)在取得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后,有几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以下详细说明每项义务的内容及其适用情境。

展示义务(提示義務)

在重要事项说明时:宅地建物取引士在进行重要事项说明时,无论对方是否要求必须主动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宅建業法》第35条第4项)。如果违反此规定,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宅建業法》第86条)。因此,如果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丢失或损毁,持有人在证书重新发放之前,不得进行重要事项说明。

在其他交易场合:若交易相关方要求宅地建物取引士出示证书,持有人必须出示(《宅建業法》第22条第4项)。但在此情境下,若未出示证书,不会受到罚则。

上交义务(提出義務)

当宅地建物取引士被处分禁止从事业务时,必须立即将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上交至证书发放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宅建業法》第22条的2第7项)。若未上交证书,将被罚款10万日元以下(第86条)。

业务禁止期满后,若持有人提出申请,知事应立即归还证书(第22条的2第8项)。

返还义务(返納義務)

在以下情境下,宅地建物取引士必须将证书返还至发放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宅建業法》第22条的2第6项):

1.注册被消除时;

2.证书失效时(如注册迁移后旧证书失效)。

若违反此规定,将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此外,如果丢失的证书在获得再发放证书后被找回,必须立即将找到的证书返还(规则第14条的15第5项)。

信息更改申请义务(書換え交付の申請義務)

当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姓名或住所发生变更时,持有人必须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书面更改发放(规则第14条的13第1项)。此情况没有罚则。

持证人的法定义务

义务 适用场景 违约处罚
携带义务 执行业务时应随身携带证书 无直接罚则,若导致无法履行展示义务则另计
展示义务 ① 进行重要事项说明时(主动);② 其他交易场合经对方请求 提示10 万日元以下罚款;② 无罚则
上交义务 被处以业务禁止处分时 10 万日元以下罚款
返还义务 注册被消除;② 证书失效;③ 旧证在再交付后找回 ①或② :10 万日元以下罚款;③无罚则
书换交付申请义务 姓名或住所变更 无罚则
再交付申请义务 证书遗失、损毁或污损 无罚则,但未再交付前不得进行须展示证书的业务

总结

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持有者有严格的义务,不仅需在特定场合出示证书,还需在受到业务禁止或证书失效时及时上交或返还证书。此外,证书的基本信息变更时,需申请书面更改发放,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充分理解各节点的法律后果,才能确保自身合规并维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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