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地建物取引士的注册限制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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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建物取引士的注册限制与条件

注册地

依据《宅建业法》第18条第1项规定,想要从事宅地建物取引士业务的人员,需先通过“宅地建物取引士资格考试”(通常由相关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并在考试合格后向考试合格时所属都道府县知事申请“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换言之,参加哪一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的考试,今后办理注册就由该都道府县知事负责。

宅地建物取引士的注册限制与条件说明

此处可参考之前发布过的免许基准

宅地建物取引士的注册要求严格,若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无法获得或恢复注册。这些限制条件是为了确保宅地建物取引士行业的诚信,保护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破产未复权者

若个人因破产程序导致经济能力丧失,被法院判定为“破产”,在未取得“复权”之前,无法获得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复权是指破产者债务问题已解决,恢复其法律上的经济行为能力。只有在复权后,方符合注册条件。

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在从事宅建业务时,若未成年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许可、无法与成年者享有相同的行为能力,则无法获得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完全行为能力指的是自主处理个人事务的法律能力。宅地建物取引士的工作必须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完成。

例外:对于宅建业者的许可,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均符合资格,即使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依然可以获得许可。原因在于,宅建业者许可的工作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完成,但宅地建物取引士的职责则需本人独立完成,因此对行为能力要求较高。

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且刑期未满5年的人

若申请人因下列严重犯罪行为被判处禁锢或更重刑罚,且刑期结束未满5年,则无法申请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此条款旨在确保犯罪记录人员的影响期内不可进入行业。具体犯罪行为包括:

故意伤害罪: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

胁迫罪:以威胁方式迫使他人采取或放弃特定行为。

暴行罪:施加暴力行为但未构成严重伤害。

现场助势罪:在犯罪现场为实施犯罪者助威、助长犯罪气氛,间接支持犯罪行为。

凶器准备集合罪:为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携带致命武器并以团体形式集合。

背信罪:利用信任关系损害他人或机构利益。

罚金的情况:对于违反宅建业法,又或者因上述罪行被判处罚金,且缴纳罚金后未满5年,也不得申请注册。

宅地建物取引士的注册限制与条件

等待期规定在刑罚缓期期间内无法注册,若缓期结束后即可申请。此外,在案件上诉期间或有待最终判决时,允许申请注册。

暴力团成员或退出暴力团未满5年者

现为暴力团成员,或退出暴力团不满5年者无法注册。暴力团成员参与不动产交易可能危害公众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宅建业法明确规定禁止此类人员注册,以维护行业诚信。

因心身故障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人

因严重的精神或身体障碍导致认知、判断或沟通能力受损,无法有效执行宅地建物取引士职责的人员,禁止注册。此项规定由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确保宅地建物取引士能够正确、独立地履行职务。

因特定行为违反《宅建业法》被取消许可且未满5年者

不正手段取得许可:若申请人通过伪造文件、虚报信息等不正手段获得宅地建物取引士许可,一经发现,许可将被取消。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和行业的公正性,因此,取消许可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严重违规:若申请人因违反宅建业法的规定而被处以业务停止处分,且情节特别严重,则会被取消许可。例如,在业务停止处分期间内违反停止处分的规定擅自从事宅建业务、反复违反业务规定、不履行宅建士职责等行为,在经过行政处分后仍持续发生,可能导致许可的取消。取消许可后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因特定违规行为被取消“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且未满5年者

根据《宅建业法》第18条的规定,若宅地建物取引士因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导致注册被取消,且从取消之日起5年内,无法重新申请宅地建物取引士的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行业的诚信度和合法性。

具体违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不正手段取得注册
    通过伪造、篡改文件或虚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
  2. 通过不正手段获得宅地建物取引士证的交付
    宅地建物取引士以虚假手段或其他不正手段获得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
  3. 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
    违反宅建业法的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例如,明知违反法律仍反复从事不正当业务,或者对客户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4. 违反事务禁止处分的规定
    在事务禁止处分期间,若宅地建物取引士无视禁令,继续从事宅建业务。
  5. 无证操作
    若某人未取得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却擅自以宅地建物取引士身份从事相应业务,且情节严重。

事务禁止期间的注册消除

若宅地建物取引士在事务禁止期间主动申请消除注册,并企图通过重新注册来规避事务禁止处分,这种行为被视为对处分的规避。因此,在事务禁止期间未满之前,不允许重新注册。事务禁止期满后则可重新申请注册,无需等待额外的5年。

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注册消除

若宅地建物取引士因个人意愿以外的原因导致注册被消除,重新申请注册的等待期因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

因破产导致的注册消除:破产被视为财务管理能力的丧失,若当事人恢复权利(复权)即可重新申请注册。

因刑事犯罪导致的注册消除:若因刑事犯罪而被取消注册,则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刑期结束后仍需等待5年才可重新申请注册。

实务经验(注册实务讲习)

申请人一般需具备2年以上不动产交易相关实务经验。该要求旨在确保宅地建物取引士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

免除实务经验的情形

国土交通大臣认定:若国土交通大臣认定某申请人具备与2年以上实务经验者“相当”的能力,可免除实务经验要求。

注册实务讲习:无实务经验者可参加国土交通大臣认可的“注册实务讲习”,并达到规定标准,即视为具备2年以上实务经验的相当能力。

与法定讲习的区别

注册实务讲习:由国土交通大臣认可,目的在于让缺乏实际经验的申请人补足能力,以满足注册要求。

法定讲习: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通常针对已持有宅地建物取引士证书的持续教育或5年一次的更新讲习,性质与目的与“注册实务讲习”并不相同。

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的效力

注册长期有效

原则上,宅地建物取引士注册一经完成,即可持续有效;除非发生违法违规等导致注册被取消或主动消除的特殊情形,一般无需定期更新注册本身。

不过,执业时所持的“宅地建物取引士证”通常需定期接受讲习并换发证书,需注意与“注册”本身的区分。

全国通用

在任一都道府县完成的注册,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均有效,无须在其他地区重复注册。

该制度提升了宅地建物取引士的职业流动性,允许他们在全国各地从事不动产交易工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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