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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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行使其权利、使用土地时,必须适当顾及邻地权利与利益,不得不当干扰或妨害他人,以维系邻里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和谐。日本《民法》在“相隣関係”部分对如何处理土地相邻使用、边界管理、建筑间距、通行权及树木越界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案例

假设A居住在一栋公寓中,邻居B新建了一栋带阳台的建筑,但该阳台距离A的窗户仅0.85米。A担心日常生活的隐私被窥视,遂要求B在阳台上设置遮挡物(目隠し)。根据《民法》第235条第1项之规定,如果阳台距边界线不足1米且可直接看到他人宅地,则应当安装遮挡物以保护邻居隐私。
在该情形下,A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据,B应采取相应措施。

相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定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邻地(《民法》第209条)

日本《民法》第209条规定,若有必要在边界附近进行建造、修缮或移除障碍物,或需要进行边界标识调查、测量等活动,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进入邻地。简要说明如下:

使用邻地的情形

(a)在边界附近建造、修缮或拆除障碍物、建筑物等;

(b)为确认边界线而进行调查或测量;

(c)若需修剪越界的树枝而必须进入邻地。

注意事项

若需要进入邻地所在的住宅范围,应事先获得住户许可。

使用邻地时,应当选择对邻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如租户)影响最小的时间、方式和范围。

使用相邻土地的人必须事先将使用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方式告知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难以事先通知时,只要在开始使用相邻土地后立即通知即可。

因使用相邻土地给相邻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袋地的通行权(《民法》第210~213条)

“袋地”又称“公路不通的土地”,即该土地无法直接连通公共道路。为保障土地的基本利用,日本《民法》为袋地所有者设置了通行权,但同时也规定了保护邻地权益的原则:

通行路径及方式的选择

袋地所有者有权通过邻地通行,但必须选择对邻地损害或影响最小的路径及方式

袋地所有者一般须就该通行权向邻地所有者支付适当补偿(《民法》第210~212条)。

因分割而产生的袋地

若是因为土地分割而新产生了袋地,则该袋地通行权可以行使在原分割方的土地上。

在此情况下,袋地所有者通常无需支付通行补偿(《民法》第213条第1项)。

树木越界的修剪(《民法》第233条)

当邻地树木的枝叶或根部越界时,为平衡双方权益,《民法》第233条作了如下规定:

枝叶越界

土地所有者首先可以要求树木所有者修剪其越界的枝叶(第233条第1项)。

如果树木所有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或拒绝修剪,或者无法确认、找到树木所有者,或情况紧急,则土地所有者可自行修剪(第233条第3项)。

根部越界

若树木根部越界,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进行修剪(第233条第4项),无须先行通知。

窗户或阳台的距离限制(《民法》第235条)

若建造能够直接看到他人宅地内部的窗户或阳台,且与边界线的距离不足1米,依据《民法》第235条第1项,应安装遮挡物(目隠し)等必要措施以保护邻居的私生活与居住隐私。

总结

土地所有者在使用邻地时,需选择影响最小的方式

使用邻地应具有正当理由,并尽量减少对邻地权利人的干扰和损害,且如涉及进入邻地的住宅范围应获得许可。

袋地所有者享有通行权,但一般需支付补偿

若土地原本与公路不通,可根据法律要求通行;但因分割产生的袋地通常可免费通行分割方土地。

树木越界的修剪,应遵守《民法》第233条的流程

一般先请树木所有者修剪,必要时可自行修剪;根部越界则可直接修剪。

窗户或阳台的距离不足1米时,须安装遮挡物保护隐私

如能直接窥视邻地生活区域,就应履行遮挡义务,避免邻里纠纷。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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