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区分所有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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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区分所有法总结

建物区分所有法总结

事项类别 可执行事项 可否通过规约另行规定
单独 – 保存行为 可以
– 行为的停止等请求(非诉讼) 可以
– 小规模灭失的公共部分复原 可以
五分之一以上 – 集会的招集 仅可减少所需比例
过半数 – 管理行为 仅可减少区分所有者的比例,至过半数
– 轻微变更 可以
– 行为的停止等请求(诉讼) 可以
– 小规模灭失复原决议 可以
– 重大变更 仅可减少区分所有者的比例,至过半数
四分之三以上 – 管理组法人化 不可以
– 规约的制定 不可以
– 规约的变更 不可以
– 规约的废止 不可以
– 专有部分使用禁止请求(诉讼) 不可以
– 区分所有权的竞卖请求(诉讼) 不可以
– 占有者交付请求(诉讼) 不可以
– 大规模灭失复原 不可以
五分之四以上 – 建物重建 不可以

注释

  1. 需为区分所有者议决权的比例。
  2. 若已通过集会决议进行复原或重建,则排除小规模灭失的复原决议。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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